在實踐中,由于票據的缺陷和票據方式的不足,由他們研究決定的案件也有錯案的情況。但檢查委員會的司法問責制度不明確,檢查委員會的司法權限應予以明確責任是必要的。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司法責任論文。
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目標是“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①目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決策分為員額檢察官決定和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員額檢察官直接決定案件的責任認定與追究比較明確。相對而言,如何認定檢察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案件的司法責任,如何對檢察委員會委員進行過錯追究,在當前有必要進一步研討。
一、檢察委員會司法責任現狀分析
(一)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案件仍有錯案發生
檢察委員會制度是我國獨有的司法制度,它通過檢察委員委員集體審議案件和事項,按照“雙過半”原則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做出最終處理決定,是檢察機關的最高業務決策機構。一般認為,經過業務部門的審查和檢委會委員的集體決策,應當有較高的準確性。然而實踐中,經過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案件并不能避免錯案的發生。劉昌強的博士論文《檢察委員會制度研究》②曾對經檢委會研究決定起訴但被判決無罪的案件進行分析,從他的研究可以看出③,2008年至2011年10月,全國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察機關檢委會研究決定的63件案件起訴到法院被判決無罪或撤回起訴作了無罪處理。檢委會決定起訴被判決無罪的案件,無罪原因主要有三大類情形。一是證據原因。主要表現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證據存在瑕疵,或證據發生變化。從實踐看,在統計的13個地區中,有9個地區查找分析了無罪原因,其中有7個地區都反映出案件的證據問題是導致無罪的原因之一。可見,證據原因是導致無罪判決的主要原因,所占案件比重至少在50%以上。二是法律適用方面的認識分歧。因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認識分歧最終導致無罪的情況也比較突出。法律適用上的認識分歧往往在檢法兩家之間以及檢法兩家各自內部都普遍存在。三是基于維穩需要,由政法部門出面協調決定起訴導致無罪。此種情形也非常典型,在某些特定時期或出于社會控制、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對一些破壞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即便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也不得不起訴,通過司法程序暫緩社會矛盾。
(二)發生錯案原因在于檢察委員會制度設計欠缺
目前,多數基層檢察機關檢委會議案主要采取看議案報告、聽承辦人口頭匯報的方式進行。由于缺乏親歷性,加上掌握案件信息的方式不多、渠道不暢通,了解案件信息不全面,信息不對稱,影響決策質量。由于缺乏對議題內容的親歷性,加之委員自身理解的片面性和承辦人員匯報的傾向性,對檢委會決策的科學性產生一定的影響。還有部分檢委會委員在檢委會召開之前未認真審閱議題材料,討論檢委會議題時只聽承辦人的匯報,不熟悉議題材料和說理論證不充分的情況仍然存在,影響了議事效能。
(三)發生錯案后對檢察委員會委員追責困難
高檢院于2007年公布的《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就執法過錯、責任措施、責任追究范圍、責任追究程序等進行了規定。該條例第1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集體討論結果錯誤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責任。”具體到檢委會責任承擔,就是由主持集體討論的檢察長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委員分別承擔責任,案件承辦人則需要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負責。但檢委會委員具體應承擔何種責任、如何分別承擔、承擔時是否有比例、案件承辦人的事實匯報與檢委會決定作出的責任如何區分,這一系列操作層面的問題均未有清晰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同時規定,“少數委員的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案”,但也未明確保留意見的法律效果,即是否構成追責時的免責情形。實踐中,檢委會責任追究機制的建設并未引起足夠重視,絕大多數基層檢察機關沒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少數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也從未兌現過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機制事實上形同虛設。龍宗智教授在其所著的《檢察制度教程》中,對檢委會制度作了基本肯定的同時,也指出檢察委員會存在“人人負責卻又無人負責”的問題。①可見,檢委會討論案件追責的司法實踐表明,檢委會審議案件的司法責任尚未理清,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模糊之處,與高檢院司法責任制的要求有距離。如果沒有解決好,還有可能成為員額檢察官規避司法責任的“避風港”,需要認真加以解決。
二、檢委會司法責任的解決方式探討
(一)檢察委員會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討論
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內容,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司法責任制在檢察機關的具體體現。該項改革以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為核心,以落實和強化檢察官執法責任為重點,通過完善各項機制確保檢察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強調的是檢察官的個體決定權。現行的檢委會制度是以檢察長主持人制為基礎的一種集體領導機制,強調的是群體決策模式,這與司法責任制的改革方向是相背離的,檢察委員會辦案責任制改革勢在必行。在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勢在必行的當下,解決檢委會司法責任的困境,理論界大致有以下三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廢除檢察委員會。他們認為,檢委會僅是特定歷史時期的權宜性制度,雖然也曾發揮過積極作用,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在司法改革語境下的檢委會與直接原則、言詞原則、公開與回避等法治原則的悖離愈發明顯。從司法發展的趨勢來看,應廢除檢委會制度。①第二種觀點主張將檢察委員會改成咨詢建議機構。轉變對檢委會的職能定位,改議事決策為咨詢、建議,以此理順檢委會制度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關系,凸顯檢察官的獨立地位,弱化檢委會的功能定位,檢委會主要成為檢察官的咨詢服務機構。這樣改既符合司法規律和訴訟原則,又能突出檢察官作為司法官的獨特作用,可以明晰責任,提高辦案質量。②第三種觀點主張強化檢察委員會的責任。認為檢委會是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設立的決策領導機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重大問題系檢委會的基本職能。檢委會在保障統一正確實施憲法和法律、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公正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等方面發揮著其他任何機構不能替代的作用。因此,保留論者認為,檢委會不但應當保留,而且還應通過改革完善不斷強化其職能作用。③筆者認為,檢察委員會是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組成部分,幾十年的司法實踐證實了檢察委員會的生命力,檢察委員會制度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在新形勢下,需要更加突顯檢察委員會司法責任的承擔,強化指導功能,加強對檢察業務的宏觀指導;強化責任意識,準確決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強化內部監督功能,確保檢察人員規范執法。針對檢察委員會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改革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檢察委員會司法責任制改革必要性分析
我國檢察機關內部實行的是檢察長負責和檢察委員會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雙軌化領導體制。檢察長作為檢察機關的領導人,統一領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享有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力的同時對檢察機關的工作負全面責任。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內部設置的對重大檢察業務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機構,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是具有合議性質的民主決策機構。從內在機理分析,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機關的工作,帶有明顯的首長個人負責色彩。而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特征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的集體民主,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負責首長與決策集體多數成員之間觀點和見解的交織與碰撞,甚至出現很難調和與妥協的情形。從運行實踐分析,檢察長雖然主持檢察委員會,但其在表決權方面與其他檢察委員會成員無異。在出現檢察長與檢察委員會多數成員意見不一的情況時,民主集中制要求檢察長服從檢察委員會委員多數人的意見,而檢察長負責制要求檢察長對檢察委員會的結論承擔領導責任。這樣,現行制度設計必然陷檢察長于矛盾的兩難境地。制度上有解決這一兩難境地的設計,檢委會議事規則規定:檢察長可以將意見分歧的議題提交上級院檢察委員會或同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然而筆者通過網上查資料以及對本地檢察委員會實踐的實證分析,均未發現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其原因在于檢察長這樣做,必然損害自身的權威,增加今后處理類似問題的難度。實際上,檢察長遇到這類問題,多是通過檢察委員會反復審議,往往是其他檢委會委員基于檢察長的權威而作出妥協進而取得一致意見,最終實現內部解決。這種妥協不僅使得既定的實現集體民主的初衷難以實現,造成檢察委員會議事效率的低下,更是事實上將檢察委員會集體審議變成由檢察長個人決定,司法責任卻要檢察委員會集體承擔的局面。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制度設計的理想化與司法實踐的不匹配,使檢察委員會司法責任的認定存在困難。因此,應當另尋他途解決現有制度上的難題。
(三)檢察委員會司法責任制改革基本內容
在堅持檢察長負責制和檢察委員會制度的前提下,在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背景下,筆者建議對檢察委員會的議事組織原則實行改造,即由現行檢察長主持下的民主集中制改為檢察長領導下的民主集中制,檢察長有最終決定權并承擔司法責任。其基本內容是:檢察長統一領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重大檢察業務事項,檢察委員會的決定通過檢察長的命令貫徹執行。刪除原有在檢察委員會委員意見不一致時,檢察長將議題提交上級院檢察委員會或同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規定。增加新的規定,檢察長與檢察委員會多數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檢察長自行決定并對該決定承擔全部責任,決定應當報送上一級檢察機關審查備案。上一級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作出審查意見,在不同意檢察長的決定時可以提請本級檢察委員會開會討論,上級院檢察委員會審議結論下級院必須執行。在追究錯案司法責任時,檢察長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同時案件承辦部門和承辦人以及發表錯誤意見的檢察委員會委員也應當承擔各自司法責任。通過檢察委員會議事組織原則的轉變,檢察長在檢察委員會中的地位由主持提升為領導,并由此實現了檢察委員會制度的三個轉變。一是檢察委員會地位和作用的轉變。所有檢察委員會決定需要轉化為檢察長的命令形式予以貫徹執行;檢察長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成員意見的,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按照多數委員的意見作出;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成員意見的,自行作出決定。可以看出,在強化檢察長對檢察機關工作的統一領導的同時,改檢察委員會為檢察長決定重大檢察事務時的審議機構。二是責任承擔包括錯案追究方式的轉變。在新的議事組織原則下,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均需要通過檢察長命令的形式予以貫徹執行,相應地由檢察長對決定負全責。如決定錯誤,由檢察長承擔領導和司法雙重責任,這是對檢察長負責制的必要呼應,以改變現行司法實踐中名為集體負責、實則無人負責的現象。同時,為加強對檢察長的權力制約,防止檢察長權力擴張和異化,要求凡檢察長不同意多數成員意見而獨立作出決定的,必須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審查備案。強化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議事責任意識,建立委員議事考評機制,將委員在會議中的發言內容等作為追究委員司法責任的考評依據。三是上下級檢察委員會關系的轉變。新的制度下,上級院與下級院之間依然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上級院的規定下級院必須要不折不扣的執行。但與之前不同的是,上級院不再直接代替下級院作出決定,而是改事前決定制為事后審查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明晰各級院的權力界限,有利于追究不同決策主體之間的司法責任。改檢察長主持下的民主集中制為檢察長領導下的民主集中制,賦予檢察長對異議問題的獨立決定權,不但調和了民主集中制和檢察長負責制的沖突,也有利于及時解決異議問題,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時,明確了檢察長對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領導責任,實現檢察長權和責的統一,完善了檢察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客觀上將促使檢察機關以更為嚴格的標準審查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的議題,防止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范圍的泛化,實現檢察長負責制、檢察委員會討論制與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相得益彰和合理均衡。
三、檢察委員會的運行工作機制
要實現檢察長領導下的檢察委員會審議結果準確公正,不出現重大偏差,就應當有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實現檢察委員會審議重大案件議事程序的規范化。
(一)加強對上會議題的審查
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應當有一個事先審查程序,以防止員額檢察官不恰當地將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以推卸自身應承擔的司法責任。一是對員額檢察官全年上會議題有一個比例限制,以不超過全年辦案數的百分之十為當,這也是一般情況下重大疑難案件的比例上限。二是應當發揮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和專職委員的作用,可以由檢委會專職委員代表檢委會,對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進行面對面的、直接訊問或詢問,以保證對案件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以此保證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具有更客觀、扎實的事實依據。①三是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交審議意見,供檢察長決策參考。
(二)強化檢委會議案的親歷性
司法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它強調辦案的親歷性。尤其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案件證據的判斷,內心確信的建立、合理懷疑的排除,沒有辦理案件的親身經歷,都是難以實現的。只有增強檢委會審議案件的親歷性,使檢委會委員盡可能接觸到案件全貌,才能保證決定的準確性。一是對于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案人員可充分利用多媒體示證系統,事先將案件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全部案件材料制作成多媒體文件,主要包括書面匯報提綱,重點展示證據、爭議焦點和承辦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等。必要時,案件承辦人將案件調查取證、提審等重點情況,全程同步錄像,在檢委會討論會上播放,以盡可能全面客觀地、原汁原味地還原案件事實,增加檢委會委員的親身感受。二是對于一些特別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檢委會委員參與旁聽遠程視頻訊問。遠程視頻訊問是指借助檢察業務網建立的音視頻信息傳輸通道及終端設備等媒介,通過同步傳送雙方的圖像與聲音的方式,依法對在看守所等羈押場所內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異地同步訊問。為強化議案的親歷性,可嘗試檢委會委員尤其是負責檢委辦工作的檢委會專職委員參與遠程視頻訊問的方式,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審判監督案件,也可以讓檢委會委員尤其是檢委會專職委員參與旁聽庭審同步直播。三是探索檢委會議案運作適度讓當事人參與,增加其運作機制的公開透明度。開展聽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意見,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向檢委會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嘗試。英國丹寧勛爵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被實現。”②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決定不起訴案件、賠償案件以及錯案責任追究案件時,舉行公開聽證會,聽取犯罪嫌疑人、利害關系人、責任人的辯解、陳述、質證和辯論,對案情會有一個更加全面的了解。通過以上幾種方式,使檢察長領導下的檢察委員會對案情有一個深入全面的了解,降低因案情認識片面導致的風險。
(三)強化檢委會決定的公開性和說理性
在檢察長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作出相應的決定時,應當對案件結論說理論證并向社會公開,通過這種方式,減少因邏輯論證、法理分析不全面導致的決策風險。一是加強檢委會決定書的說理。檢委會決定既是一份很好的法制教育書,也可起到指導辦案實踐的作用。“法官對案件最正式、最權威的解釋一定是在判決書里,法官所要做的就是一次公正的審判和一份說理的判決。”③一份好的充分說理的檢委會決定書,可以充分體現案件審議焦點和論證過程,展現出司法應有的公信力。檢察機關的終結性法律決定,如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等,由于訴訟程序終結在檢察階段,從本質上與法院的判決無異,更應該加強文書的說理性,就終結性決定的作出,充分闡述其依據和理由。二是加強多數意見和否決意見的論證。檢委會決定關系到案件處理結果,檢委會決定還可能否決承辦檢察官的擬處理意見。尤其是當檢委會決定否決承辦檢察官的擬處理意見,或檢委會討論中存在不同意見時,更應當加強對不同意見的分析。不僅應當列明多數人的意見,更為重要的是要加強對多數人意見的說理論證,尤其要注重在現有案件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基礎上的說理論證,充分闡述采納此種觀點的理由及不采納他種觀點的依據,做到有理有據,分析透徹,使當事人知悉、認識和理解,增加法律文書認可度和信服力。三是檢委會決定適時公開,不僅應當向案件承辦人公開,還應當向當事人公開,甚至條件成熟時向社會公開。“檢委會評議過程需要保密,但檢委會評議結果即檢委會決定書應當是公開的。”①公開的內容包括檢委會討論中多數人的意見、檢委會的最終決定。
(四)推行對檢委會委員的考核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檢察委員會是一個整體,在追究檢察長司法責任的同時,必須同步建立檢委會委員權責相統一的考核制度和錯案責任追究機制,使每個檢委會委員都能合理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協助檢察長共同把好案件質量關。在考核方面,一是每年對檢委會委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根據每一位檢委會委員參加檢委會的次數、發表意見的質量、學習和調研的成果、執行檢委會決議的情況、有無違反檢委會規則制度的情形等進行客觀打分和評價。二是定期通報。檢委辦人員應每半年或一年對檢委會委員的履職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并實行全年通報與專項通報相結合。三是述職測評。每年底組織檢委會委員開展述職述德述廉,接受測評,測評情況作為委員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據。在錯案責任倒查問責方面,檢察機關紀檢監察人員應會同檢委辦人員、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人員,對檢委會委員故意或過失違反檢委會組織紀律、泄露案情、不履職或不認真履職導致檢委會決策失誤等情形,嚴肅追究委員個人的紀律、法律責任。
閱讀期刊: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季刊)1999年創刊,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方針,遵循繁榮公安司法理論,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經驗,以為公安司法教學和實踐服務的原則,進一步促進教學、科研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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