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中,已經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并且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實施,也代表了我國民法典時代正式開始。這是在以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基礎上的進一步完善,尤其是其中關于公證領域的法律適用有了較大調整。本文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在公證制度中的全新規定進行探究,希望能為相關人士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民法總則;公證法;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背景下(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公證實務操作與證明理念需要滿足法律法規的適用條件,還需要接受時代變化帶來的影響。公證人需要更加深入的對《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法律差異進行分析,還需要更加全面的把控本次《民法總則》中新增的內容以及理念與操作規范的更新,從而保證新出臺的《民法總則》中相關法律得以有效落實,保證法律的實用性及準確性,以及保證公證文書的客觀性,符合基本的法律法規。
一、《民法總則》自然人規定新變化與公證適用
(一)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保護的新規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與條款中了解到,針對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群,在對此類人群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界定方面有了較大變化,這都需要在實際操作中了解變化新規,需進行全面的把控。在對民事行為能力者其年齡界定標準方面,以往的《民法通則》之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超過十歲(以周歲為準),但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9條中,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新規中這一年齡范圍的上限不變,但將下限降低了兩歲,在新規的年齡范圍內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者,此類人群如果想要具備行駛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需要先有法定代理人的審批,才能夠獲得行駛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或是完成與其治理、年齡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次,對于成年人范疇的無行為能力以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群鑒定,不再只以精神病作為唯一參考。在以往的法律框架下,對于成年范疇下的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會將精神疾病作為唯一的框定標準,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當中,對于這一法律規定范圍進行了適當的放寬,將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于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有了一定放寬,這其中并沒有再以精神病患者為唯一條件,改為了不能有效辨別出自己行為的人,也可能是患上了帕金森癥的成年人,或是精神嚴重衰弱,無法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成年人。與之前的《民法通則》相比較,這一規定的變化不僅更加貼合實際,也加入來了人性化的考量。在進行公證辦理中,對于成年人需要對對方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判斷,判斷標準從以往的一刀切,進行了適當放寬。比如在進行財產分割或者放棄繼承權利方面,公證人員應對已經成年的當事人進行行為能力方面的判定。
(二)在監護關系方面的變化
在最新出臺的《民法總則》中,有1節明文內容以及其余13個條文涉及到了監護制度,與《民法通則》第4條明文規定相比較,不僅內容更加豐富,篇幅更大,監督制度也更加完善,與人民群眾的現實生活有直接的關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監護的內容,新增設了幾個新型的監護關系,包括法定監護以及意定監護等。這其中的意定監護屬于較為新穎的概念,公證人員的介入空間還是很大的,有較好的發展前景。1.遺囑指定監護人采用公證方式,更有利于監護指定的落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9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利用遺囑的方式指定監護人[1]。而在其他國家的民法當中,主要采用的方式就是利用遺囑制定監護人。例如在《意大利法典》第348條中規定,在選擇監護人的時候,如果父母有一人去世,在世的一人需要為其監護的人重新選定監護人。在第398條中,提出明確的規定,這種選擇監護人的方式,僅僅能在如遺囑的簽訂,或者涉及到生命權益的情況下,才可開啟這以模式。在之前的《通則》中,是沒有針對遺囑監護人方面的相關內容的,而在新出臺的《總則》中,則對這一方面的內容加以完善,有效改進了以往法律法規中不完善的地方。2.成年人意定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3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應當通過書面的方式,與他親近且有監護意愿的人簽訂協議,來選擇監護人。通過書面協商與公證后確定了監護人,這種意定監護行為的被監護人主要是喪失民事行為成年人,通過這種方式使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了合法性,被監護人也有了保障。所以,我國的民法典,逐步完善了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三)判定胎兒具備民事權利
在以往的《通則》中,沒有針對胎兒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繼承法》第28條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在開展如遺產分割的公證活動中,應當考慮胎兒其繼承權,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但如果胎兒在分娩后是死胎,那么這民事權利就不再存在,之前預留的份額還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重新分配。《繼承法》當中承認了胎兒的基礎能力,但是民事權利不明確[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第16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凡是關乎胎兒權利如財產繼承,需要先視其民事權利存在。但如果產婦娩出為死胎,那么就判斷其民事權利從開始就是不存在的。基于此規定調整的背景下,胎兒接受贈與、繼承等方面,也具有了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法人、非法人組織規定的新變化與公證適用
(一)法人組織規定的變化與公證適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之后,在進行各項公證活動的時候,都需要以民法總則為核心,做好法人的全新分類工作,并結合法人組織的實際情況,進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識別與審查。例如,過去在公證活動中,都無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信用合作社、村民委員會等作為基本的法人,而是將其作為其他組織的分類[3]。在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之后,在公證活動中,可以將上述的組織認定為直接法人,并且從事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的民事法律活動,需要開展申辦公證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給予了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基層群眾穩定的法人地位,以此不斷完善我國具有特色的法人組織結構。
(二)非法人組織的公正適用
對于非法人組織來說,不能像法人組織那樣,以有限的責任,對家庭財產與個人財產進行區分,所以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4]。在多元化的交易關系當中,非法人組織都沒有顯著的優勢,主要因素就是無法做出對出資人的準確判斷。所以,公證介入非法人組織的運行活動中,能給予這類型組織相應的幫助,得到準確的交易信賴。在此過程中,對于合伙企業的設立,能提供更加安全的交往契約,并利用公證的公信力,得到相對人的認可。對于這類型組織的公證實務來說,需要更加注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08條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非法人組織除了適用本章規定之外,還需要以法人第一章節的一般規定為重要的參照標準。也就是說,尚沒有“非法人組織”的明確定義,但可參考法人的相關內容作為大致判斷。
三、對于民事權利方面的變化及其公證適用
(一)加入了人格權及隱私權框架下的工作
之前的《通則》中,對于人格權利沒有完成的呈現,沒有明確法人組織方面的人格權及隱私權。在新出臺的《總則》中就新增了關于隱私權以及人格權方面的內容,并受法律保護,明確了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都有相關權利,并且共同都享有名譽權以及榮譽權。在《總則》中也給出明文規定,自然人的信息隱私會受到法律保護[5]。不管是對于其他組織還是個人來說,如果需要獲取信息,都務必要保證信息的絕對安全性,不能非法使用、收集與加工個人的信息,不能非法公開或是買賣他人的信息。隱私權屬于絕對權力,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在公證證明的過程中,有很大一部部分都屬于婚姻家庭法、親屬法的范圍內,這些事務具有復雜的特點。因此,對于公證人來說,可能會接觸大量當事人的隱私,所以公證證明需要秉承保密的原則,維護當事人的隱私。
(二)征收、征用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下的公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3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需要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在第117條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征用、征收不動產的,都應當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在不斷的修整與完善過程中,需要結合其他國家征收與補償的原則,進一步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對于不動產或是動產的征用與征收,都要結合實際情,進行更加公平的補償。”對于公平補償來說,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價值相同,適用補償原則權衡的重心也就代表了公共的利益,進行合理賠償,主要就是利用公正補償與充分補償的方式,結合市場價格,才能保證補償金額的合理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修訂與調整來說,需要結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滿足當前經濟發展的需求,分析當前民事法律規則中的不完善之處,逐步建立我國民法法律體系的扎綱領,滿足社會發展的先進性需求。基于此,需要對《民法通則》時代建立的各項公證制度,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此保證公證活動的客觀性與公平性,還要保證法律的適用性。
參考文獻:
[1]劉馨琪,張欣.民法總則與公司法在法律適用中的沖突[J].現代農業研究,2019(6):99-101.
[2]楊立新.個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權利——對《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的“個人信息”之解讀[J].法學論壇,2018,33(1):34-45.
[3]楊立新.《民法總則》規定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適用[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36(1):111-119.
[4]梁慧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解讀、評論和修改建議[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19(5):5-24.
[5]梁慧星.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38(1):19-40+129-130.
[6]周林彬.民法總則制定中商法總則內容的加入——以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一般規定”條款的修改意見為例[J].社會科學戰線,2015(12):205-214.
作者:朱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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