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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綠色原則國際化向度

作者: 中文核心期刊2021-02-01閱讀:文章來源:中文核心期刊咨詢網

  “綠色原則”存在于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綠色指導”“綠色要求”和“綠色責任”步步銜接、環環相扣,與國際環境治理理念和措施互動良多。百年未有的變局中,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和反全球化風云迭起,從國際化視角下總結分析民法典“綠色原則”帶來的經驗,將會對后續國內外環境法的發展和全球環境治理提供幫助。

民法典綠色原則國際化向度

  【關鍵詞】“綠色原則”;民法典;國際化向度

  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概念原則化并受到法典級別的立法保障,在中國和世界都是首秀。“綠色原則”不單單存在于民法典開篇的基本原則中,在法典分則的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17個條款中也得到了細化,為“綠色原則”的遵守提供了方向性指導和具體化要求。

  一、民法典中“綠色原則”的國際互動

  “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共有18處規定。民法典基本原則中的“綠色指導”是國際首創;物權法與合同法中的“綠色要求”既是立足本國,也是放眼世界;侵權責任法中的“綠色責任”銜接“綠色訴訟”,為環保提供司法保障。民法典中的綠色制度以自身環保升級為特點,更好地回應了民生關切,保障了環境民生。

  (一)設定“綠色指導”——基本原則中的“綠色原則”

  民法典第九條的“綠色原則”浸透在私權益保護的各方面,代表的是民事立法界對人與環境和諧發展的基本價值追求和市民社會環保意識提高的一般條件反映。與民法典注重保護私權益的其他基本原則相比,她體現的是社會本位思想,強調的是公權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對民法典傳統價值的升華。綠色概念原則化,不僅具備填補法外空間、應對新出現的社會緊急環境案件、對具體環境條款擁有天然約束力和提供方向性指引的作用,而且,民法綠色化也將影響其他部門法的制定和實施,在整個法界呈現“牽一發動全身”的帶頭效應。中國作為大國,存在的本身就會對世界產生影響力,而中國的一舉一動也會將“中國因素”帶向國際。綠色概念以原則化方式進入民法典是國際首秀,是對國際環境治理中“環境逆流”的有力回擊。20世紀60到80年代,世界性環境問題開始出現,發展至今,已經從特定環境領域的污染轉到綜合性環境狀況的發生,治理措施也逐步升級。比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主張各國采取行動以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和提升環境質量的潛力,《京都議定書》致力于減排溫室氣體排放,《生物多樣性公約》主張在國際和地區層面加強對自然生態系統和物種的保護,《鹿特丹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巴塞爾公約》對降低工業污染提供建設性意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和資源的合理管理,并對環境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自愿與強制性設計,成為至今仍被重用的爭端解決文件……近500個國際環境文件的存在的確促進環境法的完善,讓全球環境治理“有法可依”,但也加速了環境法的碎片化趨勢。為此,法國主導的《世界環境公約(草案)》在2017年出臺,整合環境法碎片化,為國際環境治理設立原則性規定。但美國國內至今未通過《京都議定書》,也游離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外,毅然退出《巴黎協定》,現在更是直接反對聯合國出臺新的國際環境公約。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倡導可持續發展觀并致力于全球治理。自2000年以來,中國生態環境部至今已公布110個環境“令”,500個環境“公告”“文件”和“函”,按時出臺《生態環境公報》,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國際環境合作方面也是成績斐然,自2002年以來,中國已參與483項國際合作,與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環境保護協定,幾乎任何重大的國際性環境文件中都有中國的簽名,在“一帶一路”倡議逐漸將世界聚為整體的過程中,設立綠色“一帶一路”專題項目,為世界命運共同體繪制綠色版圖。2020年6月出臺的《民法典》更是開國際先河,公開提倡環境優先,將綠色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為私權利的維護設定綠色限制。這是中國從環保大方向上對當今世界出現的環境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的回應,是對世界各國提高生態保護意識的以身作則,同時也是借綠色原則融入民法典的方式,實現中國國內法與國際環境法的進一步對接。中國民法典極有可能成為繼19世紀的《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的《德國民法典》之后,再一部影響國際問題解決方案的21世紀法典。

  (二)明晰“綠色要求”——物權法與合同法中的“綠色義務”

  民法典第286、290、294、326、346、509、558、619、625、942條,是物權法與合同法中的“綠色要求”,為財產利用和交易活動的綠色變革,提供了立法依據和理論指導,體現了中國進行環境治理的總體思路。1.統籌環境權益公私雙重屬性,提高環保標準和治理密度經過復雜的國際博弈,環境權益的雙重屬性波浪式前進,最終在國際組織和多邊環境文件中得到認可。世界銀行作為聯合國非專門的環保部門,其環保理念與政策本身的變化可以堪稱環境在工業化時代發展的縮影。且世界銀行多邊金融機構的屬性,為環境雙重屬性和環境扶貧增加了襯托色彩。世行環境政策的支柱是環境評價。投資貸款之前,面對可能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投資項目,銀行會對借款人提出環境評估的要求,并強調受影響的公眾必須參與協商,只有對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性的項目才能得到世界銀行的貸款。重視受影響地區公眾的環境權利,是世界銀行保護受影響群眾私益方面的環境權利表現,關注的是人的健康發展;將無損于環境作為發放投資款項的前置條件,這是對環境整體性的尊重,是對人類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中國民法典物權法中,行使用益物權的前提被立為生態保護和資源節約,對不動產權人設定的“綠色義務”既保護了私益性質的環境權利,也對公共方面的環境福利和資源管理給予充分關注。民法典也借助合同的多樣種類讓環保理念和資源節約意識走進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生態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民法典的做法是對世界銀行環境治理方式的認可,也是中國進行本國環境治理方式的特色發展。世界銀行將環境評估作為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的前提,是對發展中國家提高環保力度的一種“倒逼”;將對發展中國家的“扶貧”與世界環保相結合,是對“貧困中的環境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實現扶貧和環保同濟的方式有很多,我國出臺了專門的環境扶貧措施,但將環境保護融進物權法與合同法這兩個最接近民生的領域、讓環保與物權法合同法如影隨形,并將其寫進民法典加以立法保障的,在之前的中國法律史上卻不曾出現過。同時通過民法典的權威擴大環境治理主體,實現從以往的行政治理向公私雙向治理但以市場治理為先的轉變,達到了扶貧主體和治理主體同步更新的目的,也是更具國際化思維的表現。環境前面人人平等的高密度治理方式,通過合同和物權的形式廣泛遍布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這些秉承國際治理經驗而又充滿中國特色的治理思路,是提高環境保護力度與實現環境扶貧雙重效果的捷徑。2.立法實踐“環境就是生產力”理念,破解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難題國際社會消耗了很長時間來認識環境與經濟的關系,對經濟單方面側重而引發生態環境問題的案件不勝枚舉。比如,美國自由港-麥克米倫銅金公司和格拉斯伯格礦區之間的環境糾紛便是因為環境與經濟協調不力造成的。印尼政府為發展經濟,于1967年與美國自由港簽訂第一份開采格拉斯伯格礦區的合約,不要求美國自由港承擔任何環保義務,也無需向當地居民進行賠償。1991年再次續約至2021年,仍然許可自由港可以無環保措施運營,且無需對當地居民負責,二次合約中僅剩的環境評估政策也因為過分注重經濟評估而淪為形式。一直以來自由港產生的大量廢石和礦坑,已造成宛納宮湖嚴重污染和山體滑坡和洪水泛濫,當地民眾的生活環境質量也急劇下降。印尼政府將犧牲環境作為引進投資的經濟發展模式已受到環境反噬,最終在2006年通過制定國內法和修改雙邊條約的形式迫使美國自由港停止勘探開發。印尼政府用近40年時間得出的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教訓被不斷發展的國際環境法吸收,我國環境法受國際環境法目的的影響,一直致力于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現,這是環保理念接軌國際的表現。傳統民法重視契約自由,但并不追求權力濫用,合同是最能體現意思自治的領域,民法典在合同領域增加綠色條款,不再將環境與經濟分開對待,而是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全面促進,目的是運用生態標準防止片面注重經濟而引起的生態資源破壞。從環境角度看合同法,這是將以往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融合進了人與人的關系,對傳統環境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更寬廣的解決思路;以合同為切入點觀察環境,這是環境與經濟的全面融合,并在合同訂立與履行的關鍵環節進行立法保障,為經濟發展提供環保導向,也為環保進步作出經濟支持。可見,以習近平同志為領導的黨中央,將環保和經濟發展融合為整體,實現了“環境就是生產力”的理念轉變,對國際環保理念進行了中國化的突破和改善。

  (三)銜接“綠色訴訟”——侵權責任法中的“綠色責任”

  民法典第1229、1230、1231、1232、1233、1234、1235條是侵權責任法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規定,為綠色權利救濟提供司法保障。1.提高環保標準,降低環境擔責門檻目前生效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大都遵循1992年出臺的《里約宣言》,將“誰污染誰付費”作為責任承擔方式。我國積極吸取國際環境法的優勢,一直采用“誰污染誰付費”原則。但是,單純的污染者擔責方式,不足以解決行為方式必然引發生態破壞但法律事實尚未發生的情況。于是,《世界環境公約(草案)》采用了“肇因者”而非“污染者”概念,進一步明確環境責任承擔人員,為解決環境訴訟中當事人適格問題做立法鋪墊,鞏固了“以人為本”的傳統理念。同時規定環境治理從預防、減緩到修復的全方位治理方式,為生態保護提供更周到的法律服務。首先,民法典侵權責任篇中的環境追責條款里采用“侵權者”而非“污染者”,是對“誰污染誰付費”進行了突破性理解,因為“侵權者”中,不僅包含直接侵權者,還應包含第三人。在侵權賠償過程中重點考慮環境被侵權者的權益和環境狀況,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環境問題的,可以向第三人或侵權人直接請求賠償,這樣可以以最便利的方式最大化保證被侵權人的權益,是堅持國內外環保標準中“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也是對“誰污染誰付費”原則的動態中國化。其次,將侵權原因行為擴大到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擴大了環境擔責范圍,降低了環境擔責門檻。然后,民法典與《世界環境公約(草案)》相似,都在環境擔責方式中強調“修復”,而非“恢復原狀”,這是升級環保標準的表現。最后,在環境修復中,需證明責任人實施了環境損害行為并且與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在無過錯責任的環境擔責傳統中融入過錯責任原則,是對傳統環境擔責方式的繼承與創新。2.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環境擔責因環境整體性和環境治理的分散性之間存在張力,各國只有將國際環境法標準轉化為國內法規定,才能保證國際環境法的現實執行力。同時,國際環境法原則和規則可以對締約國設定國內義務,從而“倒逼”締約國不斷提高國內環保力度。我國傳統侵權法主要調整因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侵權法域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定,讓環境侵權存在兩方面的屬性,一是私權益方面的侵權,另外是公權益方面的侵權,這是對環境全面治理的表現,是侵權人承擔雙重壓力的制度來源。民法典侵權追責部分注重環境修護和懲罰性賠償并重,這是在立法上改變從以往單純追求經濟目標到恢復環境功能的轉變。在環境修復責任中,堅持經濟效應,強調修復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二者缺一不可,喪失修復可能性的整治是對經濟效益的忽視,但若具備修復的條件,就必須以功能的恢復為標準,而非對原狀的機械性強調,由此帶來的環境修復成本大為提高。規定懲罰性賠償,是侵權責任法中新增性條款,是通過提高違法成本來產生威懾作用的最重要表現形式,但懲罰應該以侵害人的主觀故意和環境載體所受的損害程度為判斷標準。相匹配的懲罰度比無參考標準的懲罰更加具備法律的統一性和可信度,也給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參考和限制,這是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典型體現。如此順應國際化趨勢而又兼具本土化特色的環境侵權追責方式,是中國向世界環境治理提供的東方智慧。

  二、國際視角下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經驗總結

  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不是當今領導層的獨創,也不是中國內部的“閉門造車”,而是繼古今之精華、勘內外之大勢的杰作。她承襲著中國先賢的環境理念,也吸收了國際環境治理的經驗,是立足本國環境治理邏輯而又胸懷天下的環境治理方案。

  (一)環境治理不僅要“獨善其身”,更要“兼濟天下”

  “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規定,不僅是立足中國現實,也是在放眼世界。她以國內國際雙重維度為考量,將中國生態環境現狀立為出發點,從國際化視角下審視生態民法典的制定。“綠色原則”入圍民法典,不僅是要“刀口向內”以最嚴厲的措施治理中國環境問題、以身作則為全球環境治理做表率,也是為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和完善貢獻中國方案,為國際生態環境新秩序的建立和發展建言獻策。資本主義工業化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生態后果,是造成了震驚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自此,發達工業國的國內環境狀況導致了國際環境問題的出現,資本主義國家一邊進行國內環境治理,一邊進行國際環境合作,環境外交嶄露頭角。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清潔,就像戴維·哈維所說,資本主義“對于解決污染問題只有一個解決辦法——就是把它移來移去”,[1]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嚴重的環境負擔。國際環境合作中,資本主義國家參與全球環境治理的考量存在雙重性,一是本國利益集團的根本經濟利益,二是全球治理框架中本國的相對收益。比如,20世紀80年代,里根政府奉行“環境服務于美國經濟”的理念,極力抵制影響美國經濟發展的國際環境條約;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后,采取民粹主義態度對待環境問題;2017年6月1日,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無視全球氣候變化,逃避國際責任;在《世界環境公約(草案)》即將問世前,美國于2018年5月10日反對聯合國A/72/L.51號決議,不同意“制定世界環境公約”,借口自身參與表決并非自愿、文件起草不透明、環境評估缺乏,認為《世界環境公約(草案)》本身并無意義,因為現存國際環境法是否存在挑戰尚無定論,綜合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前景黯淡。美國國務院前法律顧問蘇珊·比尼亞茲(SusanBiniaz)專門撰文《十問〈世界環境公約(草案)〉》,認為該《公約(草案)》目標不明確、內容爭議較大,無法解決特定的環境爭議,而且另行創設規范機會成本高昂,不如專注現有環境條約和環境機制。[2]美國一方面阻止新的綜合性國際環境公約問世,從而維持本國在國際環境領域的領導地位,一方面卻又頻頻“退群”,看似矛盾的表象下,實則是資本主義全球擴張意識下“美國優先”邏輯的實踐結果。但是,環境是一個整體,任何企圖以整個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為本國利益服務的行動,都會遭到大自然的無情反噬。世界各國在環境治理中要做的,不僅是“獨善其身”,更要“兼濟天下”。各國政府不僅要關心自己國家的前途,也要關心世界的前途,既要堅持愛國主義,也要奉行國際主義,全球環境治理需要各國共同努力打破“納什均衡”達到“帕累托最優”。就像習近平同志所說,“建設美麗中國,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貢獻”,[3](p24)各國應“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3](p59)。

  (二)“另起爐灶”并不現實,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方是正道

  “綠色原則”源于中國古代的“自然環境觀”,又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過程中充分吸收馬克思主義的“生態論”,有著深厚的歷史積淀和理論根基。新中國成立后,我黨兼顧國內外環境大勢,在環境政策上保持延續性和連貫性。可見,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并非“另起爐灶”,而是從歷史走向現實,從國內看向國外,在汲取國內外前輩們環境思想精華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對傳統環保政策的繼承、發展與完善,她經受住了時間的磨煉和實踐的驗證。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也理應如此,只有做到一脈相承而又與時俱進,才能將歷史厚度與現實高度合二為一。第一,國際環境法的發展需要“承前”。新的國際環境法需要以之前的規范為基礎,對前期出現的環境問題和應對措施給予承認和肯定,除非發生顛覆性的世界革命,否則“另起爐灶”制定的環境政策不具現實可行性。第二,國際環境法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全球化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全球化背景下的環境治理也不斷波動。即便是具有廣泛穩定性的《聯合國憲章》統領下的國際公法體系規則,也正基于變化的國際關系進行著“威脅、挑戰與改革”的自身調適與改革。[4]動態發展大背景下的環境法也不是靜止的,為應對不斷變化的環境形勢,需要與時俱進、遇水疊橋,及時回應國際環境法的新問題。宏觀而言,國際環境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基于國際生態環境的變化,不同的環境規范針對的環境問題不同,治理的側重點也有差別。伴隨著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浪費等環境問題從某一生態領域轉向另一生態領域直到多領域混合出現,國際環境法也實現了從“氣候變化法”“國際水法”“國際生物資源保護法”等專門領域向綜合“國際環境法”的轉變。如今最新的綜合性國際環境法——《世界環境公約(草案)》并非如美國所言的“另起爐灶”,它重申并汲取《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世界自然憲章》《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中的精華,繼續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同時把握時代環境脈搏、與時俱進,關注“氣候變化問題的緊迫性”、注意“地球正前所未有地喪失其生物多樣性”“地球上生命面臨的威脅的是全球的”、各國在各自管轄下不同群體的“人權和健康權”,更是通過將“享受健康生態的權利”作為第一條予以規定的方式,進一步提升傳統國際法中以人為本、尊重人權的重要性。可見,任何一部環境法的發展,都離不開當代環境問題的“倒逼”和先前環境規范的“促進”。值得注意的是,環境法一脈相稱而又與時俱進的前提,是各國敏銳的眼光和寬廣的胸襟。面對環境整體性下制定的環境條約,世界各國要用歷史性眼光對已經存在的環境文件進行客觀評價,積極吸收個別國家環境治理的優點,以敏銳的目光全方位立體化洞悉當前出現的環境問題和環境文件是否面臨挑戰的現象。更重要的是,各國都應該明確,在環境領域所有國家都是“同呼吸,共命運”的,環境的整體性要求各國以寬大的胸懷,促進和接納新的環境條約的產生與發展。

  三、結論

  民法典“綠色原則”在“綠色指導”“綠色要求”“綠色責任”三大方面與國際互動。生態民法典中存在的與國際接軌的治理思路和措施,以及獨具中國特色的環境治理方案,是中國致力于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重要步驟。面對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世界各國應積極擺脫單邊主義,遏制反全球化趨勢,在全球環境治理中響應時代號召,平衡國內外權益,為世界的可持續發展貢獻各自力量。

  作者:牛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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