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早源于美國,經過多年的發展以及進步,已經成為國內一種新型融資手段,由于發展時間比較短,在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急需解決。我國政府部門從多個方面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及支持,并且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得到了有效地發展。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監管
為了推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完善,提高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地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一些不正當的行為進行有效地約束及管理,并且從法律法規的角度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方向以及發展重點。以此不僅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當前時代下獲得穩定的發展,還有助于提升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達到雙贏的效果,因此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解讀
1.1含義
基金是資金結合的一種形式,當資金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之后,就會以基金的方式來進行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的特征是私募和股權投資,私募主要是指不會涉及到公開發行人的資金投資方式,這種資金募集方式大多數都是以比較私密的方式的宣傳的,并且向特定或者是少數的合格投資人進行資金的籌集,從而達到預期的工作效果,這種資金投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流動性是比較強的[1]。綜上所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資金的籌集,主要對象是少數合格的投資人,之后將所籌集到的資金投入到一些潛力較好的成長企業中,通過這一投資幫助企業上市或者是其它的經營行為,從而獲取經濟效益。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以證券投資為主的公募資金向全社會群眾進行資金的籌集,并且將證券作為主要的對象,完成整個資金的籌集過程。公募資金主要以大眾為主要的對象進行招募,資金項目的發起人在實際中主要根據資金設立后的情況來建立投資基金,并且開展證券投資行為,籌集的方式需要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之下,對相關信息進行公開透明的處理,從而保證實際工作的有序進行。
1.2特征
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文字表述可知,這種投資方式是非公開的,并且籌募的對象是少數符合投資標準的人員,在資金完成籌集之后,主要以盈利為目的將這筆資金以基金的方式投到相關企業中,并且由專門的工作人員管理。在資金來源上公募資金和私募資金是不同的。私募資金籌集只向特定機構或者是有實力的資金人進行個人性的籌集,基金公司通常將所籌集到的資金投入到未上市的企業中,或者是進行多樣化投資。通常基金公司只會派專業的監管人員,對資金的流向和使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的監督以及管理,并且結合當前市場的導向,制定出符合資金使用的戰略發展目標,從而保證所投資的資金能夠得到全面升值[2]。基金公司可以通過退出的方式獲取數百倍的回報,從這一角度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于一種高風險和高收益的投資方式,很有可能在使用的過程中出現風險,造成全部資金的損失,同時也有可能會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最后在回報形式方面,私募股權投資資金的投資年限在6年左右,一部分基金公司投資期限會更長,屬于中長期的投資類型,這些資金在投入到未上市的企業之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是不能退出的,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才會獲得相應的經濟報酬,并且也可以獲得投資的資格。在獲得私募股權投資資金之后企業的成本會大幅度增加,使資金能夠在企業中得以廣泛的運轉和流通。假如投資者是一些知名的企業或者是有一定影響力的金融機構的話,還可以利用影響力來提升上市股價,對市場預期進行有效地改善,從而保證最終經濟收益的提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假如缺少現成的市場供投資者或者是被投資企業開展的交易的話,為了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轉,投資者是不允許在投資期限內撤資的,從中也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流動性是比較差的。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
2.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的規范現狀
在當前時代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數量在不斷增加,為了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能夠獲得穩定的發展,我國相關部門制定了法律法規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了有效地約束,比如在《公司法》中,第35條和167條嚴格規范了在全體股東事先約定的情況下,股東不可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分紅,或者是優先認繳出資,這一條例為激勵基金管理人能夠積極參與到剩余分配機制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在《公司法》第78條中也對特定的對象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成準私募,這為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最大程度保護了私募投資基金中投資人的基本權益以及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對外投資中的基本權益和合法權益,對一些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在當前時代下更加安全、平穩地運行[3]。對于非公開募集基金,是在2015年正式納入到我國證監會監管范圍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與基金行業協會對實際行為進行有效地約束以及管理的權利,包括非公開募集基金在內的基金行業的監管權以及自律的權利。與此同時還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下合格投資人的制度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制度能夠更加完善。
2.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制度的完善
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時間是比較短的,所以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隨著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我國也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制度進行完善及約束。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在合格投資人的認定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應由我國基金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投資人的凈資產開展嚴格的會計審查工作,確保投資人具備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另外還需要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斷地完善,要明確主要的監管內容。在基金募集階段,主要的監管內容應當放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機制和基金的組織形式方面,在基金的投資階段,要盡可能地體現出私募股權投資資金的靈活性,對相關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的投資規模進行適當的干預,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
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監管的完善
當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仍然處于發展階段,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一些細節性的問題上監管力度不足,嚴重影響了相關投資者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穩定發展,我國相關部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完善,從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有效地監管。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開展有效地管理:
3.1完善法律法規
從整體上看,當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發展的過程中是比較混亂的,所以要從立法層面制定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專門法律。首先可以對我國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進行歸納和整合,形成針對性較強和可操作性較強的“私募股權基金法”,從宏觀角度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有效地管理,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使得私募基金無監管的狀態能夠得到有效地解決。其次,相關部門還可以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際發展情況,將主要的監管工作納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這部法律中,對這部法律原有的條例進行適當的擴充,并且對證券投資的法定范圍進行有效地延伸,從而突破原有法律法規的范疇,提高監管的范圍和有效性,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發展的過程中能夠得到有效地監管。將這兩種方法對比來看,個人認為第二種的方法可操作性是比較強的,這主要是由于一部法律的頒布需要較長的時間,并且在后續應用的過程中需要進行不斷地完善,才可以對實際工作起到一定的監管,鑒于此選擇后者來開展日常的工作是比較可行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是由我國基礎法律作為主要依托的,明確證券投資的概念以及工作的范圍,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融入其中,可以對實際工作起到良好的監管效果。
3.2明確監管的內容
在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法律監管時,需要明確監管的內容。相關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工作范圍,確定不同的監管力度以及監管范圍,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運行。比如在基金募集階段,需要明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資質以及主要的形式,特別是對于投資者的資質和資金來源問題,要加強重視,也要采取嚴格的法律標準對實際工作進行良好的監管。又比如說在資金的投資階段,要盡可能的體現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開放性和自由性的特征,減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從而提供一個相對寬松的工作環境。我國相關法律部門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要提高對這一問題的重視程度,從而提高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力度。
4結語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為理想的監管模式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并且對相關的細節性問題進行全面解釋和規范,以調整我國立法作為主要的基礎,以行業自律作為工作主導,再配合政府的監管模式,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具備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大程度保護投資人的基本權益。
參考文獻
[1]曹芯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主體法律問題的研究[J].財訊,2017(29):148-150.
[2]馬誠.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D].云南大學,2012.
[3]朱蕾.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D].河北大學,2013.
作者:鄭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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