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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與法律選擇的關系

作者: 中文核心期刊2020-07-13閱讀:文章來源:中文核心期刊咨詢網

  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今天,各國交往密切,彼此間聯系與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體間的跨國活動產生的人身、財產等糾紛也隨之增多,解決跨國糾紛的首要問題便是確定管轄權。另外相比國內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法律選擇的過程,法律選擇決定準據法的適用。管轄權的確定會影響法律選擇的方向與準據法的確定,進而直接影響判決結果。因此,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對法律選擇和判決結果便具有決定影響。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與法律選擇的關系

  關鍵詞: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管轄權沖突;法律選擇

  管轄權確定問題是國際民事訴訟的基礎問題,一國法院只有在管轄正當的前提下,才能夠對涉外案件作出及時有效的審理。由不同國家管轄,適用的訴訟程序與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導致判決結果的差異性。因此對某一特定的國際民事訴訟案件而言,管轄權的確定是影響法律選擇的重要因素之一,兩者有密切的關系。

  一、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概述

  (一)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概念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權限[1],管轄權是否確定是指一國法院針對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確有資格管轄,是對管轄正當性的質疑。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權的確定是國際民事訴訟的基礎問題,與國內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訴訟管轄權不同,國際民事訴訟因案件的特殊跨國性質,其管轄權的歸屬意味著案件落入哪一國家審理,而非國內范圍審判管轄權的合理配置。因此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作為國際民事管轄制度的核心,是一國司法管轄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也往往因涉及國家主權這一敏感因素,使得問題的解決頗多困難。

  (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現狀

  對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問題,國際社會難以形成統一的規則或標準加以約束,不同國家采用的管轄依據不同,加之當事人對法院地的選擇傾向,及主權國家管轄權擴張的趨勢,造成管轄權沖突現象。一國法院究竟能否對國際民事訴訟案件行使管轄權取決于其所采用的管轄標準,即一國法院有權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據,這里的依據實際上指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關系同法院地國家存在的某種聯系。一般來說,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依據包括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協議管轄與專屬管轄。屬人管轄以當事人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而國籍存在積極沖突(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籍)與消極沖突(在同一時間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屬地管轄以涉外民商事爭議與某一國領域或空間上的聯系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這些依據包括當事人住所地、慣常居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現實生活中當事人慣常居所地與訴因發生地位于不同國家,或者當事人在多國分布有多處不動產的現象越來越廣泛,加之各國立法的差異,對于管轄連接因素部分規定有所不同;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內國專屬管轄的情況下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來選擇管轄法院,該原則不僅有助于避免有關國家管轄權規定因刻板、僵化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轄現象,還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使管轄權的沖突得到及時解決,然而若當事人未按協議轉而向其他國家法院提起訴訟,或為追求利益最大化進行先后訴,仍會導致管轄權沖突的問題;專屬管轄是指依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對某些具有特別性質的涉外案件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國家的內國法院行使獨占的排他的管轄權,專屬管轄的對象往往是對一國政治、法律及公共秩序有密切聯系的涉外案件,而各國立法對該管轄原則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圍規定并不完全相同,當根據專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權歸屬問題,仍會發生管轄權競合。上述四種管轄權確立的依據,假設任何一種標準都僅被國際世界遵為唯一的管轄權劃分依據,仍無法避免管轄權沖突現象。同時兼采四種依據是各主權國家的通常做法,如在同一涉外案件中甲國就當事人國籍依屬人管轄主張管轄權,乙國就當事人慣常居所地位于其境內依屬地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則甲乙兩國對該案件均有權管轄。管轄權沖突的本質是國家主權間的競爭,當涉外案件涉及多個國家的當事人或涉外因素牽動多國利益時,所涉國家都希望當事人在本國提起訴訟,以期保護本國及本國公民的利益,各國積極爭取管轄權擴大化[3],也因此出現了長臂管轄、過度管轄的情況,使得管轄權競合問題更加復雜且嚴峻。

  (三)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意義

  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是解決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的先決條件,即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立是一國開展涉外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是一國司法活動領域的延伸,確權的意義并不止體現于國際民事訴訟活動的開端,該問題實際貫穿訴訟活動始末,其重要性也解釋了一些國家競相擴張管轄權的實質。對涉外民事案件確立管轄權,意味著該國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受理與裁判,是管轄國對國際民事案件實施司法主權的體現[2]。國際民商事案件落入何國管轄對判決結果及當事人利益的實現有著直接影響,就各國實踐情況來看,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沖突法的適用以法院地法占主導地位,那么確定管轄權意味著一國法院可以適用其沖突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由不同國家審判,適用的沖突規范不同,根據具體的沖突規則援引實體法,判決結果在此過程中會有差距。對當事人而言,據何國法律作出裁決其結果直接決定訴求能否實現,以及合法權益能否通過訴訟的途徑得到有效保護。管轄權的確立影響制約本國法院實施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正當性與有效性,此影響發生在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階段,也就是訴訟活動的最后一環,民事審判活動的最終目的自然是定紛止爭,法院作出的裁決只有獲得被請求國承認與執行方可發揮審判活動的實際效用。有管轄權國家所作出的判決基于合法性往往能夠被他國承認執行,更有利于司法資源的高效利用且保護當事人的可期待權益,反之,管轄權的確定一旦存疑,法院所作判決其本身存在效力問題,被請求國往往以此為借口對判決結果不予認可,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確權的意義并不止體現于國際民事訴訟活動的開端,該問題實際貫穿訴訟活動始末。因此,解決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不僅關系到訴訟程序的問題,還涉及到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等問題,因此有經驗的律師常說:“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轄權,再打時效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最后才談事實和法律。”

  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與法律選擇之間的關系

  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選擇的核心要義是準據法的確定,即法官依照法律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及案件其他事實進行認定,根據連接點適用沖突規范,進而由沖突規范的指引援引準據法的過程。法律選擇是區分涉外民事案件與國內普通民事案件的關鍵之處。管轄權的確立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法律選擇的方向與效果,具體包括對法律選擇程序及實體的控制:訴訟程序依法院地法,確立管轄權便直接決定訴訟案件適用的程序規則;另一方面國際民事訴訟案件涉及沖突規則的適用,各國司法實踐中往往根據法院地法確定法律適用問題;確權也會間接決定案件適用的實體規則,按照沖突法指引進一步操縱實體法的適用方向,從而影響案件結果。從法律適用角度來看,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由何國法院管轄,實際上是適用何國法律的規定作為確定司法管轄權根據的問題。就該問題國際社會目前并不存在通行的國際慣例或締結有普遍適用的國際條約,因此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主要依賴各國國內立法作出相關規定,如此便很難期待國際社會對于涉外案件管轄標準問題的統一,實踐中管轄沖突的現象也已屢見不鮮。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立依據無法統一的情況下,若多個不同國家對同一涉外案件均享有管轄權,對當事人而言會綜合考量各國法律選擇與適用的結果,并在心中生成預判效果,最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當事人會“擇地起訴”,這是法律選擇結果對確定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引導作用,即涉外案件中的法律選擇可以以當事人為紐帶,反作用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問題。

  三、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對法律選擇的影響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實際包含管轄正當與管轄沖突兩種情況,確定一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基礎和前提,管轄權不確定便無法談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當的問題。涉外民事裁判中的法律選擇亦為準據法的確定,指法官根據相關法律識別案件事實、適用沖突規范并援引準據法的活動[4]。特定的國際民商事案件由何國管轄直接決定法律選擇的方向及法律適用結果,本文就該結論入手,就管轄正當與管轄沖突兩種情況分別展開探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影響與制約法律選擇的。

  (一)管轄正當對法律選擇的影響

  對于管轄權既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某內國法院可進行實體審理,則通過識別適用其相應的沖突規范,此過程中若未發生反致、轉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問題,則可根據沖突規范直接援引準據法。該情況下自管轄權的確定至準據法的適用是簡單的涵攝關系,即管轄權是確定的,選法的過程也是確定的唯一的,法官只需根據司法三段論邏輯推理法律適用的結果,這是在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設想達成的一種理想化效果,現實情況往往比其更為復雜。如發生反致的經典案例福果繼承案,該案未涉及管轄權沖突的問題,其管轄權確定歸屬于法國法院,根據法國沖突規范的指引應適用福果出生地巴伐利亞的法律,福果為非婚生子,巴伐利亞繼承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旁系親屬可以繼承其遺產,而據巴伐利亞沖突法應適用死者住所地法而反致法國法,按照法國繼承的實體法規定其旁系親屬無繼承權,遂福果遺產被認定為無人繼承財產,判歸法國國庫。該案由于在選法過程中出現反致“插曲”而實際制約了法律選擇的方向,進而產生最終援引法國繼承法作為準據法與適用巴伐利亞法律不同的結果。再如巴布科克訴杰克遜一案,該案也不涉及管轄權沖突的問題,當事人僅向紐約州法院提起訴訟,初審法院依美國沖突法中“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法”規則,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即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依安大略省法律規定非營業性汽車所有者或駕駛者對同乘者身體所受損害以至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福特法官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改變原本法律選擇的方向,轉而適用與本案有實際聯系的紐約州法律以尋求結果的實質公平,故巴布科克小姐的賠償請求予以支持。由此,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并不意味著法律選擇是一個簡單的單向過程,與一確定的管轄權相對應的最終結果一定是某一確定的準據法,然而結果的唯一性不代表過程的單一,如前述案例選法的過程是十分復雜的,選定最終適用的準據法之前可能會發生反致、轉致、公共秩序保留甚至應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等情況。因此本文認為,管轄權的確定排除了其他內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進行審理并進一步選法的權利,從而直接保證所援引準據法的唯一性,至于援引何種準據法并非由管轄權的歸屬問題直接決定,而是根據具體管轄國家的沖突規范以及案情來得出結論。

  (二)管轄沖突對法律選擇的影響

  對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沖突的情況,即同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法院對某一國際民商事案件主張管轄權,加之當事人選擇法院的可能性,在不同國家進行訴訟極有可能出現不同的法律適用結果,此時管轄權沖突能否得到有效解決關系到后續法律選擇的過程與結果。若在具體管轄法院進行實質審理之前各有權管轄國家能夠通過不方便法院原則、先受訴管轄原則、禁訴令制度等方式解決管轄沖突問題從而使管轄權確定下來,則后續選法的過程與效果同前述管轄權確定的情況,即排除了其他內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進行審理并進一步選法的權利,從而直接保證援引準據法在結果上的唯一性。若管轄權沖突問題得不到解決,出現多個國家的內國法院均對同一涉外案件的主張管轄權的局面,此時管轄權確定對法律選擇的影響表現為:其一,涉外案件的訴訟程序往往依法院地法,作為公法的程序法是國家主權體現,確立管轄權便直接決定訴訟案件適用的程序規則。其二,在沖突法適用方面,由于實踐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沖突法適用以法院地法為準,那么確定管轄權意味著一國法院將適用其沖突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由不同國家審判,適用的沖突規范不同。其三,在選法的過程中,由于各國法律意識與法制觀念的不同,在沖突規范的立法上必然存在差異。適用具體的沖突規則援引準據法時,根據不同規定很可能指向不同國家的實體法,那么法律適用的結果顯然不同。以馬航MH370事件為例,此次空難中,家屬面對馬來西亞航空、波音公司、吉隆坡機場等多個潛在的過錯方被告,可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只一個,中國作為航班目的地國家對案件同樣享有管轄權,外國旅客若在中國境內提起訴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侵權責任糾紛的相關規定援引準據法,若在波音公司所在地美國起訴,依據美國沖突規則的援引,法律選擇的最終結果有極大可能指向美國實體法,而這類案件在美國的賠償是最高的,就法律選擇與適用的結果來看由美國法院管轄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利益,并且判決也更容易在美國得到有效承認與執行。因此,管轄沖突的情況下,若將每個有權管轄國家進行法律選擇的過程看作單一的個體,其過程仍與前述管轄正當的情況相同,若將各國的管轄過程做橫向對比,由于法院地不同,各國適用的訴訟程序、沖突規范以及最終援引的準據法不具有一致性,同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有所不同。

  參考文獻:

  [1]王瀚.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及其沖突解決析論[J].法學雜志,2014(8).

  [2]劉振江.國際民事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0(2).

  [3]翟姝影,裴兆斌.完善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分析[J].沈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5).

  [4]翁杰.論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選擇的證立問題[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5(5).

  作者: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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