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金融投資論文發表了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的影響因素,論文探討了小微企業的特征,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成因進行了探討,論文對國內外有關小微企業融資難成因的文獻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評價,為更深入的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指南。
關鍵詞:金融投資論文,企業融資
研究顯示,融資缺口已經成為小微企業求生存、求發展的關鍵瓶頸(Vandenberg,2009)。一項基于76個國家的實證研究顯示,與大型企業相比,全球范圍內的中小企業更傾向于把融資列為首要困難,而融資約束對小企業的沖擊要大于大企業(Ayyagari等,2007)。Beck(2006)發現,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在阻礙其發展的各因素中占39%,相比之下中型企業為36%和大型企業為32%。
一、小微企業的特征
(一)企業年齡和規模
不少學者認為,企業的大小、年齡是影響公司融資可獲得性的重要因素,不管在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小企業在成長過程中比大企業要面臨更多的融資障礙,在經營成長時很難利用外部資金(Galindo和Schiantarelli,2003;Beck,2006)。
Berger和Udell(1995)利用美國中小企業融資調研數據的實證研究發現,隨著企業年齡的增加,信息透明度進一步提高,融資成本也會逐漸降低。Cabral和Mata(2003)發現,年輕企業較成熟企業面臨的融資約束更大。企業年齡影響其融資可得性的原因在于,企業的聲譽或交易記錄可以降低信貸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較年輕的企業由于其信用歷史較短,銀行很難預測提供給它們的貸款在未來的償還情況,而這類年輕的企業也沒有足夠長的時間與資金提供者之間建立一個長期的關系(Devereux和Schiantarelli,1990)。Firth等(2009)發現,33%的大企業獲得了銀行貸款融資,只有10.18%的小企業從銀行獲得了資金。
(二)企業所有制性質
一些研究發現,企業所有制性質對小微企業融資有影響。例如,Harrison和McMillan(2003)、Beck和Demirguc-Kunt(2008)認為,跨國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更容易在國際市場上籌集到外部資金,因此面臨著較低的融資障礙。Laeven(2003)指出,政府所有的企業所受的融資障礙較小,因為它們可獲得政府的預算支持和國有金融機構的優先對待。Brandt和Li(2003)對江浙兩省的調查發現,私營企業更難得到國有金融部門的貸款,獲得的借款數額也更少,銀行對私營企業往往有更高的信用標準。Firth等(2009)對中國銀行給私有部門貸款的決定因素進行了研究,發現擁有部分國有股權有利于私營企業獲得銀行的貸款。
對于國有企業融資障礙小于私有企業的原因,Beck和Demirguc-Kunt(2006)認為,由于國有企業承擔了包括就業和社會穩定在內的社會責任,政府不可能輕易允許其破產,所以貸款給國有企業的風險可能會更低些。
(三)抵押物
Brick等(2007)發現,處理從事傳統行業的中小企業貸款時,銀行對企業信息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抵押來緩解,所以,抵押物對于順利申請到銀行貸款非常重要。Hillier等(1993)指出,即使借貸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如果企業能提供充足的抵押或者找到第三方為自己的貸款擔保,則有可能增加企業信貸契約的執行激勵,從而降低違約風險。Holmstrom和Tirole(1997)認為,在企業申請貸款過程中,信息與抵押品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郭麗虹等(2012)認為,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機構一般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品等,但中小企業往往難以提供合格的抵押品。
二、銀行體系的特征
(一)銀行規模
銀行規模被普遍認為是影響其選擇放貸對象的因素。Berger 和Udell(1995)提出,與大型金融機構不同,小型金融機構更傾向于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并提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小銀行優勢”(Small Bank Advantage)假說。支持該假說的學者發現,銀行規模與其中小企業貸款之間存在著較強的負相關關系(Strahan和Weston,1998),大型金融機構在交易型貸款上有比較優勢,小型機構在關系型貸款上有比較優勢(Petersen和Rajan,2002)。
我國也有不少研究支持“小銀行優勢”假說。例如,羅丹陽(2009)認為,在多級科層體系中,分支行的工作人員會隨業績發生職務流動,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在一個相對小的社區范圍內積累必要的信息。馬時雍(2013)發現,大中型商業銀行貸款的審批時間一般為1個月左右,這與小微企業“額度小、要求急、頻率高”的貸款需求特點相悖。
(二)銀行所有制性質
Beck(2008)研究發現,不同所有制性質的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時的技術風格各不相同。金融體系中國有銀行的比重越高,小微企業的信貸可得性越低Berger(2006)。Clarke等(2006)證實,國有銀行的減少確實帶來了很大改進,其原因在于:第一,國有銀行通常是大規模銀行;第二,其信貸行為更容易受到政府的影響,為了提升績效更傾向于做大銀行規模和擴大政績,往往不愿對發展毫無貢獻的小微貸款。
三、外部環境的影響
Berger和Udell(2006)指出,每個國家對中小企業信用貸款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環境、法律、司法等)都是不相同的,這些基礎設施決定了各種貸款技術的可行性和盈利性,進而影響中小企業融資可獲得性。 (一)信息環境
Stiglitz和Weiss(1981)指出,中小企業在所有的信息甄別系統中均處于劣勢,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有效地解釋了中小企業信貸配給的原因,該模型也因此成為分析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經典模型。Turner和Varghese(2009)發現,在南非很多銀行放款時往往考慮標準化的信息,而這正是小微企業缺乏的,所以銀行對其放貸有很大的風險。Hoff和Stiglitz(1990)從融資成本的角度研究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影響,發現放款人在進行信息搜集和甄別必須付出信息成本,這將導致貸款利率高于完全信息下的利率水平。
(二)法律環境
一方面,商業法規的清晰度、安全性、實施效果以及財產權的保護強度與小企業外部融資的可得性存在較強相關性。例如,Beck(2006)的實證研究發現,那些金融發展更好、產權保護更強國家的小企業明顯能獲得更多的銀行信貸。
另一方面,法律的內容與執行力也影響著銀行放貸所考慮的與信息透明度相關的因素,這些用來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因素包括契約、成熟度、抵押品和個人承諾等(Sharpe,1990;Berkowitz和White,2004)。Beck等(2005)認為,小微企業更容易受到融資約束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體系不發達、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腐敗的存在。
(三)征信體系
在社會服務體系中,個人征信體系是影響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研究發現,小微企業征信體系的建立有利于解決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逆向選擇問題。Kallberg和Udell(2003)發現,基于信息信用局提供的數據對企業做出的判斷并不比財務報表差。Love和Mylenko(2003)基于世界銀行商業環境的調查數據分析發現,若存在一個公認的第三方提供必要的個人或企業的信貸、消費信息,將有助于降低借貸雙方間的信息不對稱。
我國征信體系建設落后,張文彬(2012)發現,初步建立起來的個人征信系統擁有的主要是個人在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歷史信息,缺乏個人消費等支付信息,而且還存在征信數據時滯和查詢費用偏高等問題。
四、評價與展望
綜上所述,國內外文獻主要從小微企業、融資機構、外部環境等方面對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進行探討,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找到了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和途徑展望未來,有幾個值得重視的研究方向:第一,加強針對小微企業的專門研究。第二,關注銀行體系服務小微企業的障礙。第三,注重小微企業生命周期對融資的影響。第四,強化小微企業融資技術創新的研究。
推薦期刊:《廣東金融學院學報》(原《華南金融研究》),雙月刊,國內統一刊號為CN44—1449/F,國際標準刊號為ISSN1008—5742,屬國內、國外公開發行刊物,已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和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全文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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