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質基礎。能源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都是龐大而復雜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來維護它。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能源法律論文。
一、構建能源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能源是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前提,其在經濟、政治、民生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能源安全也成為國家的根本戰略任務,所以必須用法律的手段解決能源問題,制定能源基本法及其相關法律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使能源的開發利用制度化、法治化。目前,我國在能源的開發、利用、運輸、儲存等方面存在著開發利用率低,環境污染嚴重、加工儲存緩解技術落后、供給不科學等問題。例如,煤炭的開采、開發利用程度低,帶來了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有些已經危及人身健康。現階段,我國煤礦在生產過程中煤矸石的產生量占據總煤碳開采數量8%-18%左右,我國的煤矸石積存數量大約有45億噸,并且煤矸石數量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煤矸石之中包含有很多的殘煤、碎木屑以及煤質泥巖等,這些物質在長期堆放以后,常會出現自燃,同時還會產生非常多的有害氣體,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①能源市場的監管,需要法律體系保障。首先,將能源納入市場調整,可以實現能源財富最大化,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盈余最大化,減少資源浪費,激勵創新,提高能源經濟效率。其次,能源市場的特殊性促使了監管的必要性。第一,能源的分配需要引導,能源并不能滿足社會各行各業的理想需求,所以需要國家根據現實需要,規劃、引導能源的分配;第二,壟斷。能源行業的進入門檻高,一般缺乏相應的替代品,特別是在我國公有經濟的體制下,能源市場本身就具有封閉性,難以形成有效的競爭,容易形成壟斷,壟斷又容易造成不公。然而,能源市場的壟斷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公平與否的問題。一方面,應該保護其壟斷地位,維護政府在能源市場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壟斷又應該被限制,以增加能源市場活力。所以,能源生產者需要監管,以保證壟斷地位,限制壟斷權利;第三,社會成本。能源利用不僅需要資本,也會對環境和人的健康產生影響,這些都是能源的社會成本,這一部分顯然無法通過市場調節,只能通過監管實現。在能源的監管中,涉及多方主體,關乎市場、經濟等秩序。這樣龐大復雜的關系,需要劃定范圍、明確權屬、理清各方權利與義務,形成穩定長效的機制,這一任務非法律所不能完成。
二、我國能源法制度現狀
肖乾剛、肖國興老師認為:“能源基本法律制度是構成能源法制度結構的基礎,是帶有根本意義的法律制度,它是一國能源法律規范確定的規范能源開發利用以及規制基本內容的能源法律制度。”②我國頒布了眾多能源法律法規,形成了不少單項制度。能源法制的發展從改革開放開始的,起初是以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頒布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發布《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關于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等。在市場經濟興起和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刺激下,我國的能源立法不僅如雨后春筍般集中爆發,而且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也得到了體現。時至今日,我國有《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單行法律,并出臺了《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多部與能源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諸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它們確立了當前我國能源法律的許多具體制度,例如:《節約能源法》規定了節能計劃制度、重點管制制度、用能產品標識制度、節能標準和節能產品認證制度等;《可再生能源法》中確立了總量目標制度、強制上網制度、分類電價制度等。從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能源法律看,能源基本法律缺位,明確的能源法律基本制度無據可循,具體的制度在單行法中有所體現。首先,對于一個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言,基本法在法律體系中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其缺位使得能源法律體系難以建立。其次,沒有基本法,各個單行法之間缺乏統一協調,具體制度之間沒有聯系,容易產生沖突,造成法律調整效果不佳。再次,能源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講在于國家的能源策略,而國家意志需要在基本法中確立為法律原則,進而指導各具體的法律法規乃至行政命定的制定。最后,能源基本法的缺失直接導致了政策法治化路徑的阻塞。能源法中監管制度不完善,我國目前的能源法中沒有能源監管的專門規定,大多見于政策和行政命令,規范性程度低,監管力度不強。從1949年成立燃料工業部以來,我國的能源管理部門分分合合,職權也變化不定,始終缺乏穩固統一、專門權威的能源管理,管理力量薄弱。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能源產業本身行為主體多樣,各個主體之間關系復雜,又與其他產業部門有著諸多交叉。所以,對能源產業的監管尤為重要。我國目前能源監管的職能分散于不同的部門,職能劃分也不清楚,沒有形成統一的、綜合的監管體制,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出現“九龍治水”,或者部門之間的利益紛爭,如果沒有國家級的能源監管法律體制,那么能源產業的運行很難納入法治軌道,這將直接威脅我國的經濟安全。沒有體現綠色發展理念,黨的十八大以來,實現綠色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樹立為我們的最新發展理念,習近平同志曾提出:“203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20%左右……”然而,就目前我國能源法律來看,綠色發展的理念并沒有得以貫徹,國家的發展理念并沒有滲透到法律層面。
三、我國能源法的發展完善
當前,我國能源產業空前繁榮,已經成為世界第一能源生產大國和源消費大國,能源消費的增大,帶來了環境問題的加劇,甚至危及居民的健康。同時,我國政府正在積極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這意味著能源也將更加充分的回歸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就顯得尤為迫切。
(一)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的出臺,建立起結構完整的能源法律體系。《能源法》的立法項目始于2005年,2006年初開始起草,2008年12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2013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14年6月,習近平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研究中國能源安全戰略時,明確要求加強能源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和能源法治體系建設;11月國務院發布《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指出,要健全能源法律法規。2015年8月送審稿再次上報國務院。《能源法》的立法進程可謂曲折波瀾,這一方面是由于能源開發利用的專業性,能源產業的復雜性和技術性以及涉及主體多樣性大大增加了法律梳理整合的難度;另一方面,我國能源管理體制的凌亂也是一大阻力,管理職權分散在多個部門,最早成立了燃料工業部,隨后成立了國家能源委員會、接著又將其撤銷,成立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現在又成立了國家能源委員會。面對這樣復雜的局面,能源法起草委員會的專家也產生了意見分歧。例如,有的專家認為《能源法》不應作為能源法律法規的基礎性法律,或者是母法和上位法,而是將能源領域中涉及綜合性、整體性和全局性的問題;而另一些專家認為,必須要提出解決綜合性《能源法》立法困境的辦法,加快制定綜合性、基礎性《能源法》。③總之,鑒于我國能源戰略安全的需要和能源市場的需要,應該積極克服困難,捋順關系,加速《能源法》的出臺,構建和完善我國的能源法律體系。
(二)完善能源監管制度。當前,我國能源產業的發展面臨著雙重壓力。一方面,我國能源產業發展的現狀并不科學,政府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能源管理體系;另一方面,國際能源競爭日益激烈,我國的能源企業面臨著國際能源市場的嚴峻挑戰。因此,建立一個專門的、強有力的監管能源體制勢在必行。能源開發、運輸、利用等環節中的各方主體,政府在能源管理的范圍、程度和方式,行政職權的合法性和界限,只能由能源法進行制度設計和安排。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制定能源監管單行法,二是在基本法中設立單章。無論哪一種思路,關鍵是應該盡快形成符合我國自身能源特點的有效監管體制,明確政府的權力界限和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要建立統一的能源監管部門,協調好各個單位和部門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能源管理部門同能源監管部門法律地位、職權劃分,以及政府、企業和能源消費者的關系,加強國家對能源的橫向縱向監管,構建以國家能源安全為中心的能源監管體制。
(三)將綠色發展理念注入能源法律制度中。上個世紀中期,人們普遍沒有意識到能源的稀缺性,也沒有認識到能源消費所帶來的環境健康問題,為了生活的更好,大肆開發,破壞性的使用資源能源,為此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氣候變化、大氣污染、水污染無不為我們敲響警鐘。如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被廣泛接受,各國也都完善修訂環境保護和能源法律。在此基礎上我國進一步提出了“綠色發展”理念,這是可持續發展的具體化,也更加契合我國當前反應出的能源利用與環境的矛盾。所以,加快“石油天然氣法”“新能源利用法”等符合現階段能源利用狀況的法律的制定,啟動《電力法》、《煤炭法》等老法的修訂,保持我國能源法律體制的與時俱進。
(四)我國能源法制度中應該體現出對清潔能源發展的扶持。我國已經把發展清潔能源提升到了戰略高度,清潔能源的發展不僅能解決能源問題、環境問題、也能夠帶動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在能源法律制度中,應該增加對清潔能源的專門立法,充分發揮法律對清潔能源產業的引導、調節、控制等功能,保障我國能源發展戰略轉型。
閱讀期刊:現代法學
《現代法學》原名為《西南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1982年,更名為《法學季刊》,1988年,更為現名《現代法學》(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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