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調整醫患關系法律缺位與法律適用差的現狀已經嚴重影響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進程。事實證明,解決醫患沖突,建立長期穩定和諧的醫患關系急切需要制定全面、系統,能體現公平正義的規則、規范。立法機關應審時度勢,對現行的醫患關系法律制度進行全面的梳理,科學設計、構建起新的調整醫患關系法律制度體系。
《醫院管理論壇》雜志是國家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學主辦的國家級專業期刊,其前身系創辦于1984年的《國外醫學•醫院管理》雜志,雜志定位為醫藥衛生政策、醫藥衛生管理綜合類刊物。讀者對象為各級醫藥衛生單位及相關行業的管理人員,國家、省、市政府衛生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
摘要:近幾年醫患糾紛的發生有增無減,醫患糾紛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醫患關系緊張不僅影響到患者及家屬的心理,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嚴重干擾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醫療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降低了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形象。重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維護正常的醫療服務秩序,維護醫患利益,成為需要全社會共同來關注的一項嚴峻的課題。本文分析了醫患糾紛的概念,特點及產生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解決方案。
[關鍵詞] 醫患糾紛 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鑒定
中國醫師協會于2006年調查了114家醫院,結果顯示醫患糾紛數量成倍增長。數據表明2005年平均每家醫院發生30起醫患糾紛案件,到2006年增加到66起;醫患糾紛的賠償金數額巨大,平均每起案件的賠償金為10.81萬元,單件醫患糾紛賠償金最高為92萬。近幾年全國的醫患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醫患間的關系日趨緊張。
一、醫患糾紛的概念、特點
醫患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與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之間圍繞診療護理服務而產生的爭執。與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不同,醫患糾紛有其自身的特點:
1、醫患糾紛的主體限于醫患雙方。從廣義上講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醫”不僅指醫生,而且指醫方,包括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講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患”指患病者,還包括所有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另外,在特殊情況下,非患者亦可成醫患糾紛的主體,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為醫患糾紛的主體。
2、醫患糾紛的客體主要是醫患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人身權和財產權。醫患糾紛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而醫患關系的主體對客體的期盼是一致的,雙方都希望延長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損害。實踐中,醫護人員的錯誤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受損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醫患關系的客體還包括財產權,免費診療護理已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償服務所取代。醫方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患方依價付款已被社會所接受,一旦服務存在瑕疵,患方便認為物非所值,支付費用便有了異議。還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務之后,拒絕或拖欠醫療費用,引發糾紛勢在必然。患者這種行為直接的侵犯了醫方的財產權,由此,醫方有權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產生糾紛也是順理成章。
3、內容圍繞診療護理服務關系的爭執而展開。從內容上,判斷是否屬于醫患糾紛,關鍵在于雙方爭議的事由是否因診療護理服務所引起。例如神醫行醫,造成不良結果發生的,此是神醫決不是醫,從而不構成醫患糾紛,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醫罪”。診療護理服務是一個較大的范圍,就每個具體的醫患關系來說,都有各個環節,無論哪個環節,無論醫生、護士,所提供的服務都是整個診療護理服務過程的一部分。這些環節呈鏈條狀形成一個系統工程,患者是這一服務工程的中心。另外,隨著近年來,藥品市場的競爭發展、藥品的采購、自行配制、保管、使用過程也成為診療護理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4、醫患糾紛的產生不都是從患者引發的。因醫患糾紛的客體除了生命健康權外,還有財產權的內容。使得常見的糾紛由患方因認為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而提起,發展到醫院可能因醫療費用拖欠而主動出擊。
5、醫患糾紛是不可避免的,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醫患雙方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有醫便有患,有患才有醫,兩者本身就是相互依賴又相互對應。客觀地判斷,就單個具體的醫療事故而言,通過努力按科學和操作章程辦,是可以防止的,但從長期和全局而言,醫療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醫患糾紛也是不可能避免的。研究和依法處理醫患糾紛應當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二、產生醫患糾紛緊張的原因
第一、我國的醫改雖已取得重要進展,醫療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目前仍然存在醫療保障水平較低,病人看病自費比例較高的現狀。當家屬和病人在遭遇大病、復雜疾病時往往難以承受巨大的醫療開支,有的甚至賣房交醫療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病人死亡了,結果是人財兩空,對家屬的打擊是巨大的,因此極易產生醫療糾紛,家屬對死亡不理解或想從醫院獲得一定賠償,是造成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醫患之間認知差距。當代臨床醫學取得很大進展,但仍有很大局限性,醫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眾對醫療技術期望值過高,認為死了人就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夠,未能讓家屬充分了解醫學的局限性及疾病發展的不可預測性。當病人發生了未預料到的死亡時,更是不能理解,從而發生糾紛。
第三、患關系緊張的媒體原因。新聞媒體愿意對醫療糾紛和事故進行報道并且明顯地帶有傾向于患者這個弱勢群體的感情色彩,往往對醫務人員的辛勤勞動視而不見。媒體宣傳報道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方面確實起到了正面積極的作用,同時卻又使患者不信任醫院和醫生,未進院就戒備,進院后稍不滿意就投訴,假若真正發生糾紛,則集結人員大鬧醫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決也本著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致使醫院方的合法與正常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珍重,不利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第四、執法人員執法不力。嚴重醫患糾紛發生時,醫院方都會打110報警,但執法人員到現場后往往只是勸解,并不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直至發展成惡性事件、醫務人員被嚴重打傷才采取行動。執法人員常認為,病人及家屬是“弱勢群體”、“鬧事終有原因”,要人性執法,以致事態擴大。如果執法人員早些采取措施,完全可避免發展成惡性事件。
第五、醫院及醫務人員方面的責任。長期以來,醫生這個職業投入大,責任大,風險高,收入低,以前醫生們都無怨無悔地日夜守護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普遍有金錢第一的觀念,不可避免地影響到醫務人員的價值取向,心理產生不平衡,此時藥品制造商適時地為醫務人員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加上財政轉移支付越來越少,醫院為了求得生存和發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醫患雙方由于經濟利益“沖突”而關系緊張。
三、解決醫患糾紛的對策
(一)從醫療源頭治理,探索醫患糾紛防范機制
中國有句古話叫“防患于未然”,與其處理糾紛,不如防范糾紛。防范醫患糾紛,應當從源頭治理,建立防范機制。
1、加強醫療作風建設。毋庸諱言,與計劃經濟時代相比,現代醫療機構的醫療作風、服務意識差了。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作風建設歷來是我們黨的法寶,現代國有醫院的黨、團、婦組織都齊全,但醫療作風為什么不能抓好呢?醫療科學的高難只是醫患糾紛發生的一個方面,而許多醫患糾紛的發生系源于醫療作風不好。據文獻報道,我國醫患糾紛事件中約有10-20%最后屬于醫療事故,30%屬于較嚴重的差錯,其余50%屬于服務態度或收費5.民辦醫院的生機就在于服務態度好,值得國有醫院思考、借鑒。同時,“非典”疫情我們應該記憶猶新,“非典”在醫學領域應該屬于一類難題,疫情發生時死了很多人,但我們至今沒有聽說因“非典”救治發生過醫患糾紛。由此可見,良好的醫療作風、高尚的醫德在現代醫學中仍然至關重要。
2、建立先進醫術使用的評估許可制度。醫患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醫療科學的高科技性、高風險性,而醫療科學發展到今天,新型的、高科技的先進醫療技術比傳統技術具備更高的科技含量、操作難度和風險性。目前國家對于醫療機構使用新型醫療技術并沒有具體的限制,某一醫院所引進的設備、開展的新型醫療手段是否已經成熟、是否可廣泛用于臨床由自己決定,加大了醫療過失發生的機率。因此,應當建立相應的評估許可制度,對醫療機構使用新型醫療技術的能力、具體操作規范的可行性進行檢查、評估、備案,減少病員成為“試驗品”的機率。
3、設立高風險手術強制保險制度。為什么鬧糾紛?說穿了就是要錢,要金錢來撫慰醫療的過失、患者的傷痛,現代民事制度賦予醫療損害的救濟方式也局限于金錢的補償。1899年,美國就出現了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投保的醫生每年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由獨立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由保險公司負責處理賠償事宜。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設立高風險手術強制保險制度,加強醫療損害的救濟,緩解醫患糾紛。
(二)積極探索建立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的新體制、新機制
要解決“醫鬧”問題,關鍵還是要靠向患者及時提供醫學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務,同時降低患者依法維權的成本,將患者的維權行動疏導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來,這樣才能使“醫鬧”無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間。建議政府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制定全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的具體辦法,明確基層政府和社會各方的責任,爭取在第一時間參與糾紛的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導醫患雙方依法、有序解決糾紛,要盡可能地主動提供法律援助、技術鑒定等全方位的服務。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導,制定醫患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場處置預案,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要積極探索把第三方調解機制引入到醫患糾紛處理中,組建一個既懂專業知識又超脫于醫療衛生系統的機構,增加醫患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和規范性,贏得醫患雙方對處理結果的認可,從而建立起醫患糾紛處置的新機制。
(三)推動醫患關系法律制度建設
社會現實迫切需要一部以醫患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涵蓋醫療服務全過程、明晰權利與義務、確定醫患糾紛處理原則與規則的專門的法律。由于醫患關系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要從系統性、整體性考慮拓展立法空間。制定國家對醫療衛生服務投入的法律制度,規定政府對國家主辦的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投入與補償原則,確保國家主辦醫;制定醫療衛生服務費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確定費用控制原則,確保檢查、用藥、治療的合理性。同時制定全民醫療保障制度醫療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確保全民看得起病,為醫療機構行業提供風險分擔機制。
(四)調整鑒定機構。
對醫療事故的認定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環節。必須從制度層面改革鑒定機制,將醫療事故的鑒定權從醫方的勢力范圍中分離出來,交由中立的鑒定機構履行鑒定職能,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可靠性、公正性。
(五)建立醫療服務審計制度。必須建立醫療服務的監督制度,構建患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服務專業監督機構共同組成的醫療服務監督網絡。應授權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機構,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構,也可以授權醫療保障的主辦機關,開展醫療服務科學性、合理性評估,為患者提供技術服務。同時,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規制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
(六)建立多元化醫患糾紛解決機。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寄托于某一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可以發揮來自于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解決糾紛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可能,在實際應用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具體方法,也可以根據醫患糾紛發展的程度由低向高啟動相應的機制,還可以多種方法并用。總之,一切圍繞有效解決糾紛決定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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