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入罪正是嚴厲打擊了那些對自己行為聽之任之而釀造慘劇的酒駕行為,用嚴肅的態度對待那些對自己駕車技術自視過高的駕駛員,要求他們安全駕車。以此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保證路上行人車輛的安全。《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汽車數量急劇增長,交通安全逐漸成為現代城市化進程的一大隱患。《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本文基于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分析了我國酒駕入罪的原因及歷史環境,又從法律現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從酒駕入罪后的實踐及社會影響,引發對酒駕交通違法預防的思考。
[關鍵詞] 醉酒駕車 酒駕入罪 醉駕入刑 社會影響 法律思考 交通違法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并處罰金。”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這也意味著,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對目前已經開始實施的對酒駕的處罰,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波瀾,許多司機由于不太關注法律,而成為了酒駕入罪以來的被處罰的實踐者。對此酒駕不得不讓我們引發更深的思考。
一、酒駕入罪的原因及歷史環境
酒后駕駛一直是交警部門嚴厲打擊的道路違法行為,由于其帶來的社會影響深遠,對當事人雙方都有著很大的傷害。而對酒駕的處罰卻一直都作為行政違法[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
參考文獻
1、龔昕炘、劉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適用分析》,《法學雜志》,2008年第6期,第37頁。
2、高歆:《酒駕肇事的定罪量刑及其刑法完善》,《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3期,第126、127頁。
3、袁彬、高雪梅:《論“酒駕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論問題》,《法學雜志》,2009年第12期,第21-23頁。
4、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
行為來處理,打擊力度不能讓酒駕者認真地看待自己的行為,從而有效地約束自己的行為。為了真正的遏制酒駕帶來的高發勢頭,酒駕入罪成了不可不步入的新階段。在過去的酒駕整治中始終存在著處罰后再犯,犯后又罰的惡性循環,據統計2010年全國酒駕處罰的數量就達到了63.1萬起,而許多的肇事逃逸者就是那些因飲酒過量自己放任自己行為而造成惡性事件的人。當一種行為真正上升到刑法嚴懲的犯罪行為時,那時再亡羊補牢為時已晚。真正要遏制住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防范交通肇事案件的隱患,就應該加強對可能引發事故的行為加以約束制止。 二、從法律現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我國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是典型的過失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的發生是刑法介入的前提,這是一種典型的事后罰,對交通事故的預防顯得微不足道,且本罪只規定了三個量刑幅度,沒有規定量刑的具體情節,為此,最高院作出了相應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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