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政治法律類論文分析中國行業協會的經濟法現狀,行業協會是一把雙刃劍,有積極的一面,有消極的一面。若要行業協會更好的發揮其對經濟的積極作用,降低對經濟發展的阻礙作用,必須完善行業協會相關法律,明確行業協會的定位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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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業協會是溝通政府與市場的橋梁,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本文介紹了經濟法的重要主體行業協會的概念、職能和作用;其次,對行業協會的經濟法主體地位進行了討論,明確了行業協會同時是經濟法的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最后,闡述了我國行業協會的經濟法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 行業協會 經濟法 經濟法主體 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各種行業協會不斷涌現。而行業協會作為溝通政府與市場的橋梁,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愈加重要的作用。但伴隨著我國行業協會經濟法主體地位的不明確和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行業協會的發展面臨著極大的困境。明確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和法律規則手段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有助于更好地規范行業協會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角度對我國行業協會進行相關研究。
一、行業協會
(一)行業協會的概念
行業協會產生于商品經濟中,在經濟學上一般將其認定為一種增進共同利益的聯合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社會經濟自我管理與服務、自我約束與協調的民間性、自律性組織 。從社會學角度,行業社會是一種主要由具有共同利益的行業成員自發組成的,以行業為標識的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 。從法學角度,行業協會是以行業共同利益為目的,以單一行業競爭者為成員,以政府監督下的自主行為為準則的非政府非營利的法人組織。行業協會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行業性、自治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中介性 。
(二)行業協會的職能與作用
簡單地說,行業協會的職能就是其在當代中國現有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所發揮的作用。而行業協會作為一個中介組織,其職能可以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 。在對內職能方面,行業協會主要存在自律職能、服務職能和協調職能。自律職能是指行業協會以自身的組織模式、管理方式、相關規定和行業準則等管理會員企業,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職能是指行業協會可以以自身所掌握的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咨詢、顧問和培訓等各種服務,并且可以賺取一定的利潤維持行業協會的運營;協調職能是指行業協會可以協調行業內的企業,規范企業行為,通報企業活動,避免企業間陷入惡性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追求行業利益最大化。在對外職能方面,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代表職能。代表職能是指行業協會可以代表整個行業參與國家立法、監督政府行為和維護行業形象。
經濟法通過公權力介入市場來保證市場快速穩定發展,實現國家調控經濟的目的。而行業協會職能的實現可以在公權力介入不到的地方維持市場秩序,避免出現政府失靈的情況。眾所周知,司法是有成本的。行業協會職能的實現可以協調和規范企業行為,對違反行業準則的企業予以處罰,這樣就可以顯著降低司法成本。
二、行業協會的經濟法主體地位
經濟法主體又被稱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而關于經濟法主體的構成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其中影響最大的觀點是將經濟法的主體分為經濟法調控主體與經濟法受控主體。
(一)行業協會是經濟法調控主體
經濟法是確認政府干預經濟之法,是為了防止市場在錯誤配置資源時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經濟法是規范政府干預經濟之法,是為了防止出現政府過度干預經濟和政府不作為的狀況 。而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不完善,難免會出現國家不易調整或者不能直接干預的情況。這時,行業協會就可以作為調控主體代替國家對該行業進行調控。所以,就行業協會與該行業的市場主體而言,行業協會就是調控主體,該行業的市場主體就是受控主體。
行業協會作為調控主體的權力來源有兩種。其一,來源于法律或者政府的授權。國家通過法律明確地將權力賦予行業協會,由其代為行使或者政府在向服務性政府轉型的需求下,將部分權力下放授權行業協會代為行使。這種來源于法律或者政府的授權可以更好的發揮行業協會貼近市場的優點,防止出現政府失靈狀況的發生。審計協會的權力就是來源于此。其二,來源于行業協會會員企業私權的讓渡。行業協會在成立之時會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行業協會享有為了行業的整體利益對成員企業進行管理、懲罰的權力。這種方式是大部分行業協會的權力來源。
行業協會通過自我管理和自我規范來矯正市場缺陷,實現行業內的公共利益。一旦有會員企業違背了行業整體利益,行業協會就會通過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管理、警告或者處罰。相比國家政策和政府行政命令而言,這種規章制度更加靈活,更有可操作性,可以更好的協助國家和政府完成宏觀調控。行業協會通過與政府的靈活互動對政府的經濟調控行為進行輔助決策和監督執行,F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政府不能對所有行業了解的面面俱到。因此,行業協會可以憑借其對本行業專業和準確的了解,向政府提出相應的建議,輔助政府進行決策。再者,行業協會代表整個行業具有很大的能量,可以有效的監督政府行為,防止出現權力尋租現象。
(二)行業協會是經濟法受控主體
行業協會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行業成員自發組成的,是以行業共同利益為目的的組織。當社會公共利益與行業共同利益一致時,行業協會在經濟運行中發揮積極作用;而當社會公共利益與行業共同利益背道而馳時,行業協會可能會為了追求本行業的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行業的共同利益,就會阻礙社會經濟正常發展。 因此,國家需要對行業協會進行相應的約束。此時,對于國家與行業協會而言,國家是調控主體,行業協會就是受控主體。
行業協會作為經濟法受控主體,主要表現在危害公平和妨害競爭兩個方面。在危害公平方面,行業協會作為一種中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雖然行業協會本身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它可以將行業內的大部分企業組織起來進行壟斷,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這種行為主要表現為對產品集體漲價、限制數量、劃分市場和對產品質量進行不實承諾等。在妨害競爭方面,由于行業協會是由本行業的大部分企業發起成立的,為了維護多數企業的利益,行業協會可能會通過形成某種制度限制甚至制裁對其具有威脅的競爭者。這種限制行為極大地阻礙了市場的競爭機制,使市場失去活力。
三、行業協會的經濟法現狀及立法建議
雖然我國的行業協會在國家、社會、市場和企業的有序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行業協會的經濟法現狀并不理想,經濟法定位不夠具體、明確。首先,立法層級過低。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有關一般行業協會的法律。我國僅存在一些特殊行業的行業協會法律,如《律師法》之于律師協會,《證券法》之于證券業協會和《注冊會計師法》之于注冊會計師協會等。其次,現有法律規章對行業協會的定位和管理混亂。由于缺乏全國統一法律,各地關于行業協會的定義、定位和管理制度等各行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
完善立法要從明確行業協會是經濟法主體、明確行業協會的職能、規范行業協會的行為、限制行業協會的營利性行為、界定行業協會的法律責任和保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行業協會完美履行其職能,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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