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新興媒體的日益活躍以及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眾法制意識以及參與社會管理意識不斷增強,對司法活動的“好奇”也愈加強烈,而網絡媒體又是公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導致互聯網媒體滲透到司法活動的趨勢逆不可擋,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司法論文。
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某案是2013年備受全國人民關注的一個典型案例。2013年2月,北京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其在海淀區一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奸。一審法院判決李某某等人強奸罪名成立,并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發生后,我們再一次感受到了媒體的傳播力量。該案出現在了各大媒體以及互聯網的頭條,引起了全民大討論,對司法獨立造成很大的沖擊。
二、當前媒體報道介入司法活動的現狀
(一)從媒體的角度來看
1、媒體受利益驅動,有意突出爭議性話題,甚至夸大或歪曲報道案件事實。媒體在利益的驅動下,為吸引公眾的眼球,有針對性的、傾向性的報道公眾感興趣的話題。2、媒體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司法報道是司法與新聞互相交融、緊密結合的工作,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自然既要懂新聞報道專業知識,更要具備法律知識且尊重法律的思維。
(二)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看
1、司法機關不回應或不及時回應媒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媒體報道對司法審判的“綁架”。偵查機關在媒體進行猜測性報道、歪曲性報道時,未能及時正面進行引導或做出正面回應,任由公眾進行天馬行空的想象。2、法官應對媒體的能力較弱。法官在面對媒體報道掀起的與法律裁決不一致的輿論狂潮時,往往不能堅定立場,容易隨波逐流,順應輿論而進行裁決。
(三)從公眾的角度來說
公眾追究實質正義。一方面,媒體對案件事實做情感性判斷,對司法過程中技術化、理性化、程序化的運作方式置若罔聞;另一方面,法律素養的匱乏,追求實質正義的這種傳統法律文化驅使民眾忽略程序的作用。
三、構建媒體報道法律規制
(一)完善不公開審理制度,保障媒體接近司法的權利
針對刑事案件建構刑事司法報道規制機制時應當將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禁止媒體報道的規定溯及于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階段,杜絕媒體為尋求賣點、熱點而在偵查起訴階段挖掘并曝光案件信息。
(二)確立司法人員職務保密制度,規范司法人員程序外言論
司法人員保守職務秘密作為司法人員的紀律要求成為司法機關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從強調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保守職務秘密的意識和責任,切實防范其非法泄露案件信息而導致媒體審判的角度出發,應當在訴訟法中明文規定職務秘密保守制度。對違反職務保密制度的司法人員,情節嚴重的追求刑事責任。
(三)實行媒體報道推遲原則,防止傾向性報道影響司法公正
近幾年最開始有影響力的南京彭某案、馬某案等,在法院未作出判決時,網民們已進行激烈的“媒體裁判”,公眾的激烈言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及司法獨立,應當推行媒體報道推遲原則。
(四)制定庭審直播制度,規范媒體庭審采訪活動
從理論上來說,公開審理的案件媒體都有權進行庭審直播。但若不規范媒體的報道,也將會給司法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此,首先需制定批準直播條件。特別是針對刑事案件,有選擇地直播應當成為當下庭審直播的基本態度。其次,為防止媒體傾向性報道,應禁止媒體對法庭特定主體進行拍攝或錄音。
(五)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消除傾向性報道不良影響
1、加強網絡監管當前,我國網民的數量已達兩億多,公眾的主人翁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在發生重大有爭議的案件時,由于接收信息不全,且也存在一些網民的總體素質不是很高,導致“一邊倒”評論,形成“輿論審判”。加強網絡監管,可有效避免一些激烈言論擴大化,避免矛盾激化。2、追究侵權媒體的法律責任(1)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媒體因其不當報道給被追訴人人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追究民事責任之前,國外對媒體的錯誤報道有更正之前提。如未更正或者造成影響惡劣的,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或予以經濟上的賠償。(2)追究刑事責任。前述的所有方法可能對一記者而言都無關痛癢,不能對一記者起到根本的約束作用。而追究刑事責任,則會現實地觸及記者的切身利益而迫使記者謹言慎行,理性報道司法活動。媒體和記者因不當報道侵害公正審判時,應承擔刑事責任,是國外法治國家刑事司法報道規制上的共同舉措。我國尚未建立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結合國情,制定法律規定迫在眉睫。
[參考文獻]
[1]薩利•斯皮爾伯利.媒體法[M].周文,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2]高一飛.互聯網時代的媒體與司法關系[J].中外法學,2016(2).
閱讀期刊:中國司法鑒定
《中國司法鑒定》(雙月刊)創刊于2001年,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主辦。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理論刊物,也是我國唯一的一份全面反映司法鑒定領域科學技術和制度建設等綜合內容的國家級刊物,在推進我國司法鑒定的學科建設和指導司法鑒定實踐中起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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