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是刑法的核心問題,是定罪量刑的基礎和前提。 目前,我國已經確定了犯罪構成的定義,但關于犯罪構成的爭議依然至高無上。爭議主要體現在四要素刑事憲法制度與三個刑事犯罪理論體系之間的爭議中,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刑事犯罪論文。
只了解一個國家,實際上一個國家也不了解。因為不考察一個國家與其他國家的區別,是不可能真正了解這個國家的豍。我國部分學者目前針對犯罪構成的研究相當程度上局限于對中國犯罪構成的“陶醉”,或者進一步對其鼻祖——前蘇聯的超乎尋常的學習和引用。以至于在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與其他國家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比較時,會有種優越感,認為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完美無缺。另一部分學者則極端崇尚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不考慮我國現實情況,一味鼓吹變更犯罪構成的必要性,因而極端看低現有制度。因為“文化總是偏愛一些風險而對其他持有偏見,”豎因此,學者應當以事實為根據,理論為準則,說實話、將道理,客觀地進行研究,針對犯罪構成的探討也應當如此。
一、犯罪構成(構成要件)的沿革
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主要是援引與俄國,因此,有必要對俄國關于犯罪構成的發展進行闡述。
構成要件一詞是費爾巴哈首先引入實體刑法的,具體應當追溯到費爾巴哈在1801年出版的《現行德國普通刑法教科書》。究其具體含義,俄國學者科米薩羅夫對費爾巴哈提出了肯定,他認為費爾巴哈的構成要件中只包含客觀要件,而排除了主觀意愿,從而將主觀意愿看做是犯罪人負有刑事責任的另外的一個獨立要件。之后,德國法學家為貝林真正在構成要件的概念的基礎上構建了犯罪論體系,他將犯罪定義為符合犯罪構成的、違法的和有責的行為。豏可謂已經勾勒出了三階層論的雛形,但是在李斯特的犯罪論體系中并沒有構成要件這一階層。直到德國法學家貝林,才將構成要件視為核心,以此建立了犯罪論體系。豐其中構成要件的指導形象功能以及客觀性和事實性逐漸成為其代表。但是,之后,俄國法學家特拉伊寧提出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論,并在此基礎上指責貝林認為地割裂了犯罪構成的統一概念:別格林(指貝林)把犯罪構成同那種作為犯罪構成而不具有任何主觀色彩的行為混為一談,同時把犯罪構成由日常生活中的事實變成了脫離生活實際的抽象的東西,變成了時間、空間和生活以外的一個概念豑。由此,特拉伊寧建立了由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為綜合的犯罪構成體系。
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我國全面蘇俄化的政治和法律背景下,我國引入了蘇俄刑法學中的四要件之犯罪構成體系學說,開啟我國當前存在的四要件的犯罪論的序幕。
二、四構成要件的負面評價
蘇聯和我國現存的犯罪構成體系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這四大犯罪構成要件的總和,這是一種耦合式的邏輯結構。但是,陳興良教授提出:“耦合式結構的主要缺陷是將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確定為一種共存關系。四要件全部具備,才說得上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但具體論述時,又分別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加以闡述。這樣,在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上存在邏輯混亂的現象。”豒以下,筆者將通過三個方面對四要件犯罪構成進行評判式分析:
(一)對犯罪主體的評價
“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并達到刑法規定年齡的有責任能力者是犯罪主體”豓。同別利亞耶夫一致,我國的大多數學者也是持此觀點的,即將犯罪主體同刑事責任能力聯系在一起。但是區分開來對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責任進行分析,便可看出其中的邏輯混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夠為的能力。豔”而刑事責任,“則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根據刑事法律對該行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對行為人進行的譴責和責任”豖。由此可知,刑事責任能力應當是在犯罪之后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而可以得出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也應當在犯罪之后進行界定。然而,在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問題往往被賦予了第一考慮因素,這在時間先后上存在著混亂,即混淆了犯罪行為能力和犯罪責任能力。也正如馬克思所言:“我只是由于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
(二)對犯罪客體的評價
首先,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長期以來就占據著一席之地。然而,通過分析我國的刑法,不論總則還是分則都未對各類犯罪的犯罪客體作出規定,因此,筆者在此作出界定:犯罪客體乃并非法律規定之內的要素,而是實體法之外、學理界的妄加揣測。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刑法根本原則,應當被取締。
其次,犯罪客體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中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值得商榷。“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關系。豗”而社會關系則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同時,該客觀存在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評價,便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必定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毫無疑問,在立法者眼中,每制定一罪名,必須首先考慮設定該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何種利益,即保護何種犯罪客體。由此決定了立法的慎重性。但是,一旦刑法分則對具體罪名最初規定,只需判斷某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便可對其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判斷,如再次考慮犯罪客體,便相當于對犯罪客體的客觀性再次進行主觀評價,每一次評價,便偏離立法者的本意一分,由此便增加了司法的混亂的可能性。
對犯罪客體的質疑也得到了部分學者的支持,如張明楷教授是我國較早提出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學者之一,并提出了犯罪論新體系,即“將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確定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與犯罪主觀要件,認為犯罪客體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對象則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內容”。
(三)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的體系的結構性評價
首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對于正當行為,也就是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中的違法阻卻事由并沒有給與合理的解釋。對于要件全部符合即構成犯罪的理論,并不存在違法性要件,因此,只能尷尬地在犯罪構成要件之外另行規定正當行為。
通過向蘇俄刑法理論的學習,在我國,違法性的判斷被強制安插在社會危害性中,以便以維護犯罪構成要件的穩定性,正如陳興良教授提及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是充滿實質主義色彩的豙”。同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配出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并未納入到犯罪構成,便造成了雖然完全符合犯罪構成,但卻因為存在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情形而不構成犯罪,具有將社會危害性植入犯罪構成的嫌疑。否則便導致一種結果:四要件的犯罪構成并不是犯罪成立的充足條件,即在具備四要件的犯罪構成后,還可能存在正當行為而出罪。
其次,犯罪構成四要件在學者和司法者看來是同等重要,且沒有何輕何重之分的。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必須對四個要件一一判斷,因此便導致四要件錯綜復雜的先后順序,最終導致:“價值判斷往往先于事實判斷、主觀判斷往往先于客觀判斷、實質判斷往往先于形式判斷、個別判斷往往先于定型判斷,由此造成定罪錯誤”。豛
三、構成要件的本質屬性
構成要件作為評判犯罪的標準,必須符合統一與客觀的要求,否則對于危害行為的最后一層枷鎖——刑法將失去其嚴謹性與權威性。
正如德國法學家貝林所恪守的: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原則,將不法與責任相區隔。在構成要件中只討論犯罪成立的客觀要素,至于主觀不確定要素,有責性中探討。豜如若將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同客觀要件并同探討,客觀要件也將失去其客觀性。曲新久教授也主張構成要件的客觀性,在構成要件之外單獨探討主觀違法性的問題:“具體的刑事案件客觀上具備了刑法規定的全部客觀構成要件,因而具有罪行要件;主觀上具備了刑法規定的全部主觀構成要素,因而具有罪責要件。豝”
四、犯罪構成的重構
陳興良教授在其《刑法學》中,首次正式提出了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即采納先后有序的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書中指出:“以閉合式四大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為內容的犯罪構成體系存在著內在邏輯上的某些缺陷;而大陸法系遞進式的犯罪成立理論體系,反映了定罪的邏輯過程,也使得被告人獲得了較多的辯解機會,具有理論上的優越性”。豞大陸法系的犯罪三階層理論反映了刑事責任追究范圍逐步收縮的定罪過程,即保證了犯罪理論內部的邏輯嚴謹性,同時也將在很大程度上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將對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作為最嚴謹的刑事定罪過程,在當今用四要件的犯罪構成一刀切,未免太過草率,并且主觀同客觀相統一于同一階層,更使得定罪容易受到法官、上級、輿論的影響,也最終導致司法受到更多的譴責。但是,草率借鑒大陸法系三階層犯罪構成不僅容易受到“抵觸原汁原味的照搬照抄”的攻擊,而且容易造成水土不服的后果。因此,定罪過程應當采用適應本土文化的多層次的、客觀與主觀相分離的犯罪構成體系: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
第一階層,即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客觀構成要件——特殊構成要件。要求具體的刑事案件在第一階層判斷上客觀具備全部客觀構成要件。該階段,法官無需對“行為”進行主觀上的判斷,只需對“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規定”進行事實判斷即可,無需承擔任何專業外的風險。
第二階層,即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也相當于三階層犯罪理論中的違法性與有責性。如此一來,法官對于案件所承擔的風險將僅僅局限于經過第一階層客觀判斷之后的主觀判斷階段,并且被告將享有兩階段進行辯護,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并得到公正的判決。
更為重要的是,兩階層的犯罪理論同擁護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學者所主張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達到了吻合,并且其科學性與邏輯嚴謹性也符合司法的要求。當然,該犯罪構成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望讀者們批評指正。
五、小結
犯罪構成的重構當今僅存在于理論上的探討,并且現在也只能存在于理論界,正是由于多年來人們已經形成了對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認知,并且所有的社會意識形態及其相關配套制度,例如犯罪前科的認定,都是圍繞著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設計的,倘若四要件犯罪構成本身并不存在根本上的、致命的缺陷,便無需對其進行根本性的更改。因此,學術界對于犯罪構成的爭論將會綿延不斷的繼續下去,但是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則需拭目以待了。
閱讀期刊:犯罪研究
《犯罪研究》(原名《刑偵研究》)是由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管、上海市犯罪學學會主辦、學校協辦,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出版的專業性理論刊物,創刊于1981年華東政法學院刑事偵查學教研室,1983年成為上海市犯罪學學會會刊。連續兩屆榮獲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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