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認的有效反腐武器,財產宣傳制度是修復政治權力信任的有力途徑。我國必須實施它,公職人員與權力密切相關,其財產信息已進入公有領域,不受隱私權保護,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政治期刊。
公職人員應當公示所有類型的家庭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禮品等,公示級別不宜限制于高級官員。公職人員財產公示的最好形式為網絡公示,方便民眾的日常查閱和監督。
2013年1月3日澳門立法會表決通過修改《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主要把公務員財產申報修改為財產公示,并擴大了財產公示的范圍;2013年10月四百多位澳門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曬”上網,引發廣泛熱議。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乃國際慣例,截止2010年底,在世界銀行數據庫中的176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占83%;經合組織(OECD)34個成員國全部實施公務員財產公開法規,拉丁美洲、加勒比、東歐和中亞實施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的國家占90%,南亞、東亞、太平洋和撒哈拉南部非洲占65%以上,中東和北非為60%。豍“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這個國家的反腐敗就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推行鐵腕反腐制度時的這句話被當地人稱為是新加坡當年從腐敗到廉潔的一個轉折。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是修復政治性信任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財產公示制度與隱私權保護
2013年1月廣東省“兩會”召開,人大代表葉鵬智公開反對公務員財產公示,“官員也是人,也有隱私;官員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隸。”如果要官員公示財產,老百姓也要公示財產。可能這代表了一部分“官員”的心聲,認為財產公示制度侵犯了其“隱私權”。但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已經超越了隱私權的范圍,這與其掌握的權力密不可分。
什么是隱私權,這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我們還是從波斯納的見解談起。波斯納認為隱私即隱瞞或掩藏個人信息,即“曚人”,以控制其他人的評價和認識,保護隱私可以帶來人際交往上的優勢和可能的商業收益。豎隱私是一種文化的杜撰,它與公共的相對,并非生理上的規定。豏因此作為私人權利的隱私是有范圍的,當私人信息與公共領域相關聯時即不再具有私權性質,同時隱私權受制于社會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和收益,當保護的社會成本超出一定限度或者個人信息收益很低時,隱私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射程。公職人員的財產信息顯然已經超出了隱私權的范圍。
首先,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已經進入公共性視野,公務人員的收入來源于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公務員法禁止公務人員進行商業活動),而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的員工收入也有章程化的明細規定,公眾需要獲取公職人員的財產信息,以監督其是否進行權力尋租和其他違法行為。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能夠實現常態化監督。如果某些公職人員對于隱藏財產信息有獨特偏好,其擁有替代性職業選擇的權利。其次,如果公職人員的財產信息屬于其隱私權的一部分,那么即使是財產申報制度,也大大增加了公眾獲取這些信息的成本,甚至喪失了可能性,而公眾的監督權、檢舉舉報權就形同虛設。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能夠動態記錄和監察其財產信息,為檢察、紀檢部門監控和偵查提供便利。最后,隨著銀行實名制、房產登記全國聯網等配套系統的完善,財產公示制度具有更高的公信力,把隱藏的財產信息“曬”太陽,是修復公職人員特別是官員政治性信任的最得力工具。公示具有長遠的社會收益,而給個人帶來的安全性等成本,可以通過其他措施彌合。
有學者指出,要做公務員就必須放棄財產隱私權。實際上只要收入與權力相關聯,就沒有財產隱私權,不是其主動自愿放棄,而是應然上就不該具有,權力的成分已經自然隔絕出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二、公示財產的范圍
公職人員財產公示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示哪些人的財產;二是公示什么類別的財產。
公職人員從收入的角度來說即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國家財政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利潤,除了國家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等。由于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的融合性,通常財產公示制度以家庭財產為公示對象,家庭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成年子女財產、父母及岳父母財產等。筆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及岳父母財產屬于必然公示對象,因為父母及岳父母一般年長且收入有限,有可能成為財產轉移的對象。而成年子女只要證明其主要收入與權力運行無關可以不公示財產,但需公開說明工作去向。財產公示的范圍是否應當限定在一定的級別?韓國1981年的《韓國公職人員倫理法》規定,申報義務者為四級以上的公務員及相關人員、所有法官和檢察官、上將以上的軍官、總監以上的警官、政府企業高管、高等院校的正副校長和院長,此外,接受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資的機關、團體的任職人員也要申報財產。近年來偵破宣判的貪腐案件說明,貪污已經逐漸低級別化、數額巨大化,即使限制級別也應當降低等級,比如從科級開始,主要針對領導層。廣東財產公示制度試水選擇所轄區縣,那么科長、副科長已經屬于較高領導層了。而教育機構除高等院校外,還應當包括各級中小學校。除領導層外,其他公職人員可以自愿公示財產。
公示的財產除傳統的不動產和存款外,還應當包括汽車等大宗商品,股票、債券、期貨等有價證券,以及債權債務和收受禮品的情況。房產等不動產以登記為準,隨著全國房產登記信息聯網,可以保證房產信息公示的真實性和可監控性;而銀行實名制的嚴格實行,根據身份信息可準確核對存款和其他金融產品的信息,這些社會配套軟件系統的完善可有效保證公示制度的真實可信性,提高其制度效率。
三、財產公示的形式
有學者鑒于當前官員公示財產的抵觸情緒及可能的安全考慮,指出,“申報材料全部集中保存在制定機構(如紀檢監察部門的檔案室),容許任何公民隨時在登記身份和聯絡地址的前提條件下自由查閱”。豐盡管此措施可能減弱公職人員財產公示的阻力,但制度惰性可能導致進一步公開透明的難度更大,而一步到位盡管可能陣痛較大,但卻可以帶來制度的穩定性。而登記條件下的查詢很難實現“自由”,也不利于發揮財產公示之廣泛監督制度的功能。
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性價比最高的方式是互聯網,各級政府機關、黨委、國有企業等都有自己的官方網站,專門開設一項公職人員財產公示欄,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公示信息可由第三方機構發布,把公職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信息與銀行、證券交易所、房產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系統相聯,只要這些信息發生變動則隨時自動變更公示財產的內容。如果因為這些輔助的社會軟系統還不能支持這項任務,那么可以由個人主動申報公示,每季度或者半年更新一次。對于巨額財產增加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紀委等部門直接立案偵查。隨著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常態化運行,它不但可以提供職務犯罪的犯罪線索,降低偵查成本,而且可以及時發現職務行為的違法違規操作,避免國家財產的巨額損失。
紀委、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第三方機構核實和舉報的情況監察財產公示情況,并對重大嫌疑者展開調查,如果發現隱瞞、造假公示財產信息,除追究其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罰款等)外,還應當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把舞弊情況同時公示。
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可以修復被破壞的權力之政治信任,民眾通過公示的財產可以有效監督權力執行者是否廉潔奉公,而前者也可以通過財產公示昭示做官為民的拳拳之心,這是一項雙向有效的制度,也是國際大勢所趨。因此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度刻不容緩。
注釋:
[1]劉植榮.公務員財產公示是最有效地反復制
閱讀期刊:政治思想史
《政治思想史》(季刊)創刊于2010年,是由天津師范大學主辦的思想政治刊物。連續被評為天津市一級期刊。《政治思想史》雜志前身為《中西政治文化論叢》輯刊(2001年創辦,到2009年共計出版了7輯),2010年正式改為期刊出版發行,并更名為《政治思想史》,由天津師范大學政治文化與政治文明建設研究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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