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產物,是社會監督行政機關的重要渠道,對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更為重要。 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投訴的廣泛形式,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缺乏法律,學術界對投訴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法律論文。
投訴本身并不屬于一個法律的概念。對投訴的規定,散見于稅務、食品藥品監管、勞動監察、林業監察、工商等部門規章及各地出臺的一些地方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之中,并沒有一個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完備的界定。在實踐操作中,投訴與信訪、舉報等行為存在著一定的競合,因此很多行政機關甚至一些部門規章也把投訴與舉報、信訪混同處理,這對投訴的處理及權利救濟造成了障礙。什么是投訴,投訴如何進行權利救濟能否納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范圍仍沒有一個權威的定論。本文擬結合兩個案例對此進行分析與梳理。
一、案情簡介
案例一:某市環保局經過調查,認定某污水處理廠存在超標排污、私自關停污水處理設備的行為,決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某污水處理廠不服該行政處罰,向某市政府進行投訴。某市政府收到該投訴后,啟動執法監督程序對某市環保局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經過調查,某市政府認為該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二:王某購買某廠生產的肉制品后,認為該廠所生產的肉制品外包裝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向某市質監局進行投訴,要求某市質監局立案查處某廠的違法行為、給予投訴人獎勵,同時責令某廠賠償投訴人交通、精神損害等各項損失。某市質監局接到投訴后,對投訴人回復,經過調查,認定某廠生產的食品外包裝違法,已責令其限期改正。投訴人不符合獎勵范圍,不予獎勵。投訴人不服,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某市政府要求投訴人限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投訴人未補正,某市政府按其自動撤回處理。
以上兩個案例均屬對投訴人投訴的處理,因投訴情形的不同,接受投訴的行政機關分別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投訴人的權利救濟方式亦存在較大區別。
二、投訴的界定
1、投訴與信訪的區別
首先,受理主體不同。從《信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來看,其并不要求接受信訪的行政機關具有處理信訪人反映情況的法定職權,即接受信訪的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而處理信訪請求的主體為“有關行政機關”,兩者并非同一概念。所以信訪部門側重于協調、交接,其主要職能為將信訪問題材料歸類整理后向具體職能部門傳達、交辦。而實踐中投訴受理的主體是對投訴事項具有直接管理職能的某級政府或政府部門,投訴的主體相對于信訪,具有直接性、針對性,很少出現受理投訴部門交辦的情況,且投訴人對投訴受理部門的交辦存在抵觸心理。
其次,客體不同。投訴的客體只能是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要求行政機關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履行行政職能等。
最后,法律關系及權利救濟不同。信訪體現了社會對國家的監督,信訪人與信訪事項可能有利害關系,也可能沒有利害關系,是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屬于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故排斥了訴訟、復議等渠道的權利救濟。依照《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信訪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不服有關機關的答復,應當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查、復核。復核意見為終局決定,不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而投訴則是行政相對人針對不當的積極或消極行政行為在行政法范疇內行使的維權行為,受到行政法律關系的規范和調整。投訴的回復,直接涉及到投訴人的切身權益,故投訴人可以選擇復議及訴訟等權利救濟渠道。
2、投訴與舉報的區別
首先,是主體不同。舉報是社會主體就違法現象向有權機關的檢舉報告,具有公益性。舉報人所舉報的事項與本人利益沒有利害關系。投訴是行政相對人的維權方式。投訴人所投訴事項必須涉及自己的利益,即投訴人本人就是權益被侵害人,否則就屬于舉報。
其次,是適用原則不同。對于具有公益性質的舉報來說,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支持,予以鼓勵和保護。故相關法規均規定了對舉報人、舉報內容的保密原則,舉報可以匿名。在稅務、工商、質檢等領域,相關部門還制定了在舉報查實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規定。對于作為維權方式的投訴來說,投訴直接涉及到投訴人的利益,投訴人的權利維護更為重要,投訴必須實名,無法保密,故側重于保護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知情、申辯等相關權利。
最后,是處理方式不同。對于舉報,因具有公益性質,與舉報人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除舉報人要求,調查結果一般不告知舉報人。
三、投訴的處理
1、投訴的期限
投訴是法律賦予投訴人的一種權利。《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等諸多法規規章規定,投訴權的行使,勢必啟動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程序,并對現有的行政法律關系造成影響。如投訴權沒有一個行使的期限限制,往往會造成投訴人濫用投訴權或怠于行使投訴權,造成行政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能確定狀態,因此給投訴權設定一個行使的期限限制是必要的。
2、投訴的處理機關
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及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均以上一級行政機關監督為原則,設立的出發點是為了有效的化解行政爭議,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投訴的處理同樣屬于行政機關上下級的監督范疇,為確保投訴的及時有效處理,減少行政資源的浪費,亦應以投訴處理機關以職責所屬行政機關為原則,以上一級行政機關監督為例外的原則。例如案例二,王某向某市質監局的投訴。王某的投訴屬于某市質監局行政管理職權范疇;對于要求變更或撤銷行政行為的投訴,為保障處理的公正,作為例外情況,投訴人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投訴,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例如案例一中,對于某污水處理廠的投訴,由某市環保局對自己的行政行為進行處理,很難保障處理的公正。因此,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某市政府以執法監督形式對某污水處理廠的投訴進行了處理。如投訴人向上一級以上的行政機關進行投訴,該行政機關應當幫助投訴人選擇合適的投訴處理機關(對投訴人進行告知和交辦),如投訴人堅持由該行政機關處理,則該投訴理應按照信訪渠道處理。
3、投訴的具體處理方式
依據對投訴的界定,按照投訴的內容及情況,可以按以下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因投訴超期或投訴內容為信訪、舉報范疇的,告知投訴人,其投訴不屬于投訴受理范圍,不予受理。如投訴人堅持投訴,按信訪或舉報進行處理;
2、投訴部門不適當的,告知投訴人,其投訴不屬于投訴受理范圍不予受理,其應向相應的部門投訴。如投訴人堅持投訴,按信訪或舉報進行處理;
3、經調查投訴情況屬實的,行政機關對投訴請求予以支持,并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4、經調查投訴情況不屬實的,行政機關對投訴請求不予支持,并告知投訴調查情況。
閱讀期刊: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99年,是國家行政學院主辦的大型綜合性政府管理理論刊物,是我國各級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管理理論教學研究人員必讀的權威刊物。榮獲北京市高校學報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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