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正義是世界各國追求的價值觀。檢察權在司法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日本的檢察制度中,檢察院的權力和權力的監督都得到了很好的平衡和配置,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法制論文。
我國與日本同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針對我國檢察權配置的相關問題,試圖通過借鑒日本檢察制度的相關優勢來完善我國檢察權,使我國檢察權得到最大功能的發揮,更好服務于司法。
近十幾年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處于不斷的變革之中,檢察權的配置途徑與方式也在發生著變化,其中既有立法的發展與改革,也有時間的探索和創新,但是一個總體的趨勢就是“超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模式”的過渡。進而,檢察權的配置和運行如何更好地體現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實現司法改革的目的也成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探究與溯源:日本檢察權的含義、特征
(一)含義
日本法律體制中的檢察權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行政權力,其特殊性又體現在它具有司法權的特征。在日本,檢察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可理解為日本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所具有的特殊的司法權限,即執行日本檢察廳法第4條和第6條所規定的檢察事務權限。如,(1)在刑事案件中實行公訴,請求裁判所正當適用法律并監督判決的執行;(2)對屬于裁判所權限的其他事項,在認為職務上有必要時,可以向裁判所通知或向裁判所陳述意見;(3)作為公益代表人處理其他法令規定屬于自己權限的事務;(4)對人和犯罪進行偵查。而狹義的日本檢察權只是針對刑事案件而言。
(二)特征
1. 本質特征。兼具行政性與司法性的特征,從日本檢察制度的現代化歷程來看,日本的現行檢察制度是在從前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國家之訴訟法的基礎上,引進了英美法,特別是導入了美國三權分立的法律思想。在日本,檢察權一方面因其具有執行法律的功能,本質上具有行政權的屬性,但另一方面因公訴權與審判權同樣有司法屬性。
2. 功能特征。日本現行檢察權的形成與配置具有實現客觀公正、追訴犯罪和發現客觀真實的功能。從檢察官的獨立行使職權來說,每一個檢察官都被看成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具有獨立的人格,這對發現案件真實情況、揭露犯罪和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從檢察機構監督來說,檢察審查會的成立以及司法部長對檢事總長的監督構成了日本檢察機構的兩大監督機制,這使得檢察官在行使檢察職權時更多地能夠排除外界干擾,更有利于實現公正、公平。
3. 制度特征。日本近代檢察制度起源于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日本仿效職權主義模式的法國法律制度建立起了檢察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誕生了現行的檢察官和檢察廳,開始了現代日本檢察制度的新歷程。從此,日本檢察制度從以前職權主義模式的法國和德國訴訟基礎上,引進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檢察權形式上表現為職權主義模式與當事人主義模式的結合,強化了當事人的訴訟結構。
二、考察與剖析:日本檢察權的配置
(一)檢察官公訴權的運行
在刑事方面,日本設立國家追訴主義起訴和起訴裁量主義原則,前者指一切公訴概由檢察官提起,被害人沒有起訴權,也稱為起訴獨占主義;后者指具備犯罪嫌疑和起訴條件的案件,但在不必要起訴時,由檢察官裁量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日本檢察官的刑事公訴權通常包括起訴權和不起訴權兩部分,起訴權如被檢察官濫用,則會有損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因此日本設立了以下措施來保障檢察官不起訴權的正確行使。在民事案件方面,檢察官可以作為國家公益訴訟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檢察權的監督制約
1. 被害人制約模式。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日本,被害人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啟動“準起訴”程序進行制約。準起訴制度的要旨在于:對于侵犯人權的案件,如果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決定,犯罪控告人等可以把案件直接交法院審判。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提出的請求有理由時,應當提起公訴;認為沒有理由時,可以堅持不起訴,并將請求書、案件及證據送交管轄地方法院。如果法院認為被害人請求違反法令上的方式或者是在請求權消滅后提出,或者請求沒有理由時,應當不受理。
2. 檢察審查會制度。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的原型是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檢察審查會是為了防止檢察官濫用檢察權而設立的審查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的獨立機構。“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檢察審查會主要有兩個目的。第一,通過被害人或者揭發犯罪人的申請,對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第二,檢察審查會無需被害人或揭發犯罪人的申請,可以利用職權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的本質在于吸納民間力量,從機制上監督和制約檢察官公訴權的行使,防止檢察官因不當的政治考慮或者接受賄賂而濫用公訴權。
3. 檢察官獨立與檢察一體化原則。在日本,檢察官是具有行使檢察權權限的政府機關,這是日本檢察制度的特色。檢察官的獨立也就是說其在執行檢察事務方面,不是唯命是從,而是具有自主決定權和代表國家意志的政府機關,因此檢察官被稱為“獨任制機關”。但為了防止檢察官在運行檢察權中的失誤,正確地反映國家意志,作為一個整體更好地發揮檢察機能,更好地提高效率又兼顧分工合作。
(三)偵查權的運行
日本兼具兩大法系的特征,其在偵查權方面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在日本,檢察官的偵查權居于第二位。但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官員擁有一般性指示權與指揮權,在刑事訴訟中對于犯罪偵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員相互協助。例如第193 條規定:“檢察官在管轄區域內,可以就偵查對司法警察職員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檢察官在管轄區域內,可以為要求偵查而對司法警察職員進行必要的一般指揮”,“檢察官在自行偵查的場合有必要時,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職員,使其輔助偵查。”
三、考量與整合:我國憲政體制下的檢察權定位
(一)我國憲政體制下的檢察權性質
現代意義的檢察權從起源上說是一種公訴權,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等屬性的權力。我國檢察權設置的重要特點是復合性、程序性與制衡性,它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的民主憲政思想。在我國當前憲政語境下,檢察權是一種與審判權和行政權平行獨立存在的國家權力,是獨立的、復合性的國家權力,它不應當依附于行政權、司法權,其科學表述方式應當為檢察監督權。我國檢察機關行使的職權是一種集公訴、監督雙重職能的復合式權力組合,法律監督應當從屬于檢察權的一項職能。
(二)我國檢察權的運行
1. 運行主體。檢察權運行主體,主要包括檢察權的行使者和指向對象。前者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官,后者是指公訴案件中的被追訴者及其辯護人,監督關系中的被監督主體即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等。一般來說,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的兩大決策機構,對推動和保障檢察權運行發揮著主導性作用;普通檢察官是檢察權運行的基礎,是推動檢察權運行的根本性要素;被監督主體和被追訴者是檢察權運行的參與者和間接推動者。
2. 運行程序。從檢察機關控訴權的行使來看,其始終循著“偵查—批捕—起訴”的訴訟流程來運行,其運行的每個環節的職責和定位,刑事訴訟法都有較明確的規定。就訴訟監督權的行使而言,是一種具有糾錯和救濟功能的準行政程序。
四、契合與改革:我國檢察權的配置
(一)配置的原則
1. 權力制約平衡原則。權力制約平衡是現代司法一個重要的表現形式,也是法治得以和諧、有序發展的一個因素。檢察權作為現代法制中一種不可或缺的國家權力,其權力的大小、優劣直接會關系到司法局面的穩定,因此檢察權的配置對其中權力濫用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就必不可少,檢察權配置的平衡不僅表現在內部監督和制約,而且表現在公檢法三機關職權的相互的分工、配合和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在刑事訴訟法律價值層面表現出效率與正義的平衡。“與此同時,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獨有的職務偵查權、公訴權、批捕權等權力,又體現了檢察權配置在訴訟目的之間的制約和平衡。”
2. 公平正義原則。“正義被認為是人類精神上的某種態度、一種公平的意愿和一種承認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是進行訴訟活動的最終追求。在檢察權的配置上,無論是其對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的監督,還是三機關相互分工、相互合作,都應該以公平正義、促進司法公正為價值指引。在現代法之中,檢察機關體現著追訴犯罪和法律的功能。一方面,對公訴案件進行公訴,維護司法權威;另一方面,對審判權和偵查權進行監督,是三機關職權運行合理、有序。
3. 注重效率原則。效率一詞本身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效率的英語原詞是efficiency,它體現的是投入的成本與最終產出的關系。美國著名法官和法學家波斯納曾經明確指出:公正在法律上的第二個意義是指效率。可見,公正與效率這兩個價值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是競合的,都是訴訟追求的理想目標。在檢察權配置上,不管是對案件的偵查、起訴,還是對其他機關的法律監督,都應該注重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當然也要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閱讀期刊:當代法學
《當代法學》是法律學術理論刊物。旨在推動法學界開展多學科、多層次、多側面的法學研究,努力探索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道路及其發展的客觀規律,研究和回答在改革和四化建設中提出的重大法學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
相關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