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作為公司解散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對債權人和整個經濟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的清算主要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它涉及清算人在整個清算過程中的各種法律責任,澄清各種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公司法律論文。
1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責任
破產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公平地清償債務,而破產立法都設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財產清理、償還債務工作,大多數國家稱為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托管人,我國1986年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新《破產法》稱之為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也即是我國現行立法中所說的清算組,是指在宣布破產后,接受和管理破產財產并且要對其保管、清算、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破產清算人是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機構,它具體管理破產中的各項事務,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其他機關或組織僅起監督或輔助作用。破產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順利進行和終結,與破產清算組的關系至為密切。
我國《破產法》于第24條、第26條、第35條、第37-39條等圍繞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對破產清算組的職責作了規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破產管理人的民事責任
《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同時,也規定不得擔任管理人的四種情形:(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基于法院或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專業知識的高度信賴,法律推導出對破產管理人的三項要求:擁有必要的技能;合理的關注和勤勉;忠誠老實的公正。
(2)破產管理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2004年6月《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同時也規定了破產管理人的刑事責任,具體條款是第十章“法律責任”中第157條和第161條,其中對破產管理人索取收受賄賂行為,因玩忽職守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2006年正式通過的《破產法》對管理人的刑事責任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有在第13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說明了針對所有破產犯罪采用的立法例是在刑法典中予以規定的。
(3)破產管理人的行政責任
破產管理人是具有專門知識的、提供專門服務的行業人員,各國破產管理人一般都隸屬于其自律性的專業協會,還要受到國家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如果破產管理人行為違反了行業規定或行政管理規定,會受到行規紀律約束或行政處罰。
2非破產清算中的法律責任
2.1非破產清算的相關概念及目的
所謂非破產清算就是公司由于破產或者分立、合并以外的原因而解散的情形下,處理公司的各項未了事務,分配其剩余財產,最終結束解散公司所有的法律關系,消除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公司非破產清算涉及到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等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公司非破產清算的目的就是在通過公正的法律程序,了結公司現存的法律關系,最終使公司終止,實際上就是通過正義的程序,保證清算時結果的公平。
2.2清算義務人及清算人
公司清算責任的承擔主體也就是清算義務人不同于公司的清算主體,公司的清算主體是由清算義務人選定的具體清算人。
2.3清算人、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清算責任。公司解散以后,清算義務人的首要責任就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盡快選任清算人對公司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解散的企業法人所涉民事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清算義務人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沒有在裁定的期限內組成清算組織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清算義務人予以處罰”。
賠償責任。清算義務人如果在公司解散后不承擔組織清算的義務而是濫用職權違法分配、隱匿、侵占公司財產,或者雖然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但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惡意隱匿公司財產,阻礙公司清算順利進行,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可以直接以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清償責任。主要情形就是清算義務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時在其提交的申請文件中承諾公司的債權債務己經清理完畢而實際上未予清理,或出具虛假清算報告導致公司被注銷的,公司解散以后法定期限內清算義務人不盡清算義務,人民法院責令其限期清算仍不清算的,也可以推定其自愿放棄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而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種情況下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清償責任實際上是與被解散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涉及清算人的責任,只有明確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責任類型,才能保證整個清算過程有序進行,監督清算人履行相應的義務,進而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孔祥政.試論公司清算制度[D].吉林大學,2010.
[2] 劉渝峽.公司清算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3.
閱讀期刊: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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