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制度作為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過錯自我糾正的監督制度。完善和發展行政復議制度,對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行政論文。
從定義來看,行政復議制度是指行政機關的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由于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請求原決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以及法律規定的可進行申訴的其他行政機關重新審查原決定的訴訟活動。行政復議的申請只能提請一次,且在法定時限內管轄機關必須作出復議決定。當前形勢下,在憲法對公民申訴權的界定、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監督權這兩個因素的決定下,我國行政復議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歷史
究其起源,新中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初期。1950年11月發布的《財政部設置財政檢查機構辦法》的具體規定中提到的“復核處理”,其實質就等同于行政復議。1950年12月與1951年4月,國家政務院出臺相關的辦法規定,分別對稅務復議制度與海關行政復議制度做了規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擴大化。至1969年《商品管理條例》發布為止,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實行的范圍逐漸擴大完善。
作為一道分水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根據行政管理法律化與制度化的總體要求,對于行政復議制度的構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視與發展。1982年憲法對公民的申訴、檢舉、控告權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標志著對之前實行過的小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制度的確認。在此基礎上,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系統地詳細規定了行政復議制度的形式與具體細則。其中包括,擴大行政復議的應用范圍,簡化相關程序,確立了國務院的最終決定權,嚴格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規范化與法制化。
2 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是依據申請復議人的具體申請要求,對申請人不服的行政決定進行再次審議并作出復核決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于決定的內容主要分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決定。對于行政復議機關的設置名稱來看,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設置名稱,我國的機關設置主要包含以下三種名稱。
復議機關為原處理機關。根據1987年9月的的《進出口關稅條例》、1987年1月的《海關法》(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下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原決定機關可以作為復議機關進行復議。這一規定的設置主要是從便利性的角度來進行的考量。原處理機關可以免去部分復議步驟,就地進行調查復議,能夠有效促進行政復議工作效率的提升。但囿于本機關內的先入為主的問題,本項設置對于復議質量會有一定的影響。
復議機關為上級行政機關。根據1982年11月的《企業職工獎懲規定》與1983年9月的《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規定,原處理機關的上級主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復議機關。本項設置對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作了一定的區分,可以保證行政復議的相對公正性,對于行政決定爭議的解決有較大的幫助。在實踐應用中,上級政機關作為復議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決定權的事例較為常見。
復議機關可以為特設機關。此特設機關是指原處理機關的特設機關,在1982年8月的《商標法》與1984年3月的《專利法》中對于此項設置名稱都有詳細界定。根據部分實際事例,特設機關多為在原處理機關的設置的新體系,并以其特設機關的名義對行政決定進行復議并作出裁決,在法律約束力方面,原處理機關與復議申請人約束力相同。
3 行政復議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具體規定,我國行政復議工作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審理、裁決四個程序。
行政復議的申請。本階段不可代替或超越。對于行政行為決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申請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決定申請是否有效。具備法律條件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立即受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一般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2.復議申請的受理。受理階段,復議機關首先應當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是否屬于受案范圍,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及裁決作出決定。以上條件均具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將該申請提至審理階段;不具備某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具體緣由。
3.復議申請的審理。作為行政復議的關鍵程序,在行政復議的審理過程中必須對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作出全面調查。首先,全面審查申請人申請復議中的事實問題,對于事實的存在與成立作出確認。其次,對于該項復議的法律適用作出判定,并根據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的合理性進行研究,并著手為裁決過程做準備。
4.行政復議的裁決。行政復議機關根據之前的受理與審理工作中的全面調查與法律規定,對行政復議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決定的裁決。關于決定期限,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應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至有權處理行政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4 結語
行政復議制度是我國規范行政機關行為的重要監督制度。一般的公民、法人或組織機構,對于行政機關的處理規定不接受的,在相關法律規定范圍內,都有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復議的權利,經過受理、審理后,行政復議機關可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決定的裁決。從50年代初雛形出現到現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設立,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在其自身的發展與完善過程中對我國的法治建設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王松國;論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現狀及改革[J];南昌大學;2012-06-10
2張義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主要問題剖析及完善意見[J];南昌大學;2012-06-02
閱讀期刊: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99年,是國家行政學院主辦的大型綜合性政府管理理論刊物,是我國各級政府公務員和政府管理理論教學研究人員必讀的權威刊物。榮獲北京市高校學報一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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