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查閱文獻、資料,結合植物檢疫實驗室實際具體工作,闡述了國內外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與管理現狀、國內外植物檢疫實驗室建設現狀、生物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針對目前國內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現狀,提出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以及思考與展望。
關鍵詞:植物檢疫;生物安全;現狀
廣義上講,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組成部分,它是指與生物有關的各種因素對國家社會、經濟、人民健康及生態環境所產生的危害或潛在風險。狹義上講,生物安全是生物性的傳染媒介通過直接感染或間接破壞環境而導致對人類、動物或者植物的真實或者潛在的危險。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是指為避免植物檢疫實驗室危險性有害生物向外傳播、擴散,并導致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危害所采取的綜合措施,側重于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的保護[1]。植物檢疫實驗室屬于生物類實驗室,主要工作是對植物及植物產品上可能攜帶的危險性有害生物進行檢測和檢疫鑒定,其中大部分有害生物雖然與其他生物類實驗室,如醫學、動物檢疫研究的使人直接致病、人畜共患的病原物不同,它們對人類生理健康一般不構成威脅,但它們的傳播和擴散卻導致農業生產、生態環境及經濟的巨大損失[2]。
1國內外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與管理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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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概念于20世紀40年代首先在美國提出,主要是對當時部分實驗室意外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和分析,提出預防實驗室感染應采取的對策。在20世紀50—60年代,美國為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減少實驗室意外事故感染,建立了全球首個生物安全實驗室。世界衛生組織(WHO)于1983年出版了《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目前已更新至第三版[3]。國外在實驗室生物安全規范化管理方面起步較早,如美國、加拿大、法國等國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早在1983年就聯合出版了《微生物學及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準則》,2007年出版了第5版,與WHO出版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一同成為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準則規范時的主要參考標準[4]。各國針對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采取的規范、標準基本一致。據維基百科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法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美國、俄羅斯、瑞典、南非、日本、巴西、印度等國已建成的生物安全實驗室BSL-4設施至少45家。1981年荷蘭農漁部植保局建造了一個具有現代化設施的檢疫溫室,用于隔離種植從國外引進的植物和試驗植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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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為了研究流行性出血熱的傳播機制,1987年在軍事醫學科學院修建了我國第一個國產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1993年以后,我國開始仿建、自建部分生物安全實驗室。之后,我國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進入彈性、探索性的緩慢發展階段。“炭疽粉末事件”、SARS疫情及我國內地SARS實驗室感染事件、國際生物恐怖主義的涌現,引起了我國政府對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的高度重視[6]。而我國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域發展較晚,實驗室生物安全法規建設也相對滯后。在SARS暴發后,我們國家高度吸取教訓,不斷提高對生物安全重要性的認識,采取了有效措施,切實加強了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并陸續出臺了《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等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規范與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認可制度就是在我國遭受SARS病毒之后,為補足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的短板,逐步建立起來的我國特有的國家認可制度。2017年,中國科學院武漢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成的首個四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這也是亞洲首個P4實驗室[7]。2018年7月,中國農業科學院哈爾濱獸醫研究所國家動物疫病防控高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通過認可。此外,還有近50家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和20余家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通過認可。
2國內外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現狀
植物檢疫實驗室屬于生物類實驗室,是國家植物檢疫技術支撐體系的基礎部門,主要是對植物及其產品上可能攜帶的危險性有害生物進行檢疫鑒定[8],它與醫學、動物檢疫實驗室不同的是:它所涉及的有害生物對人類生理健康一般不造成威脅,但它的傳播和擴散卻可導致農業生產、生態環境及經濟的巨大損失。實驗室的建筑設計或改造應確保達到有害生物防護水平及經過評估的相應風險程度,防止有害生物向實驗室外擴散和傳播。美國最早應用于境外進入的有益昆蟲檢疫的植物檢疫實驗室起源于20世紀20年代[2]。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已建立農業生物安全設施和研究中心,如天敵昆蟲引進研究中心創立于1973年,外來病害研究中心成立于1979年。美國農業生物安全設施組合有大量的生物安全2~3級設施,還有幾個生物安全達到4級的實驗室[9-10]。這些都體現了農業生物反恐的特點和在創新能力建設上的高度前瞻性。植物隔離檢疫是指國家植物檢疫機構對進口的植物種苗等繁殖材料進行隔離、試種,觀察其在生長期間病、蟲、草害的發生情況,檢出無明顯癥狀的病害或口岸不易檢出的有害生物,防止因漏檢情況的發生而使危險性病、蟲、雜草傳入我國。我國已頒布了《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檢疫圃管理辦法》(2018年4月28日修訂)、《隔離檢疫圃分級》(GB/T23415—2009)、《植物檢疫隔離圃分級標準》(SN/T1619—2017)等涉及植物隔離檢疫溫室的標準。目前,國內比較成熟的隔離檢疫圃/溫室主要有:國家植物檢疫隔離檢疫溫室、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雙橋植物隔離試驗場、海南熱帶植物隔離檢疫圃、深圳植物隔離檢疫溫室、上海植物隔離檢疫溫室等。我國植物生物安全設施整體落后于發達國家。相對于醫學類、動物檢疫類實驗室,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化工作亦相對滯后。迄今為止,國內外還沒有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規范的出臺。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17年8月,全國已獲認可的植物檢疫實驗室有104家。植物檢疫實驗室作為我國生物安全實驗室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國家生態安全應急體系和生物防范體系中發揮著核心作用,而這方面的研究卻很少[1-2,11-15]。
3生物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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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現行法規和標準如下:《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1980);《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2001年5月23日);《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2);《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管理規范》(2003);《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范》(2003);《不同生物安全級別微生物菌種操作規程》(200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2004年11月5日);《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范》(2005);《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200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2006);《出入境口岸疾病監測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標準》(SN/T1834—2006);《境外引進植物隔離檢疫規程》(NY/T1217—2006);《出入境口岸醫學媒介生物實驗室病原學檢測生物安全標準》(SN/T1862—2007);《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飼養室準則》(SN/T2375—2009);《隔離檢疫圃分級》(GB/T23415—2009);《引進植物病原生物安全控制技術要求》(GB/T23629—2009);《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68號令,2009年10月1日);《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則》(NY/T1948—2010);《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設置技術規范》(WS315—2010);《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2011);《進出境動物A型H1N1流感檢疫生物安全規范》(SN/T2845—2011);《檢驗檢疫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要求細則》(SN/T2984—2011);《種苗隔離檢疫操作規程》(SN/T3072—2011);《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范》(SN/T3689—2013);《檢驗檢疫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通用要求》(SN/T3902—2014);《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WS/T442—2014);《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2015);《移動式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高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5年)》(科技部2016年11月30日);《動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范》(SN/T2025—2016);《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2016);《植物隔離檢疫圃分級標準》(SN/T1619—2017);《出入境動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分級技術要求》(SN/T2024—201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17);《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離檢疫圃管理辦法》(2018年4月28日修訂)。
。常矅鴥葘嶒炇疑锇踩J可文件
《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CNAS-CL05:2009);《實驗室設備生物安全性能評價技術規范》(RB/T199—2015);《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規則》(CNAS-RL05:2016);《移動式生物安全實驗室評價技術規范》(RB/T142—2018);《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對移動式實驗室的應用說明》(CNAS-CL05-A001:2018);《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對關鍵防護設備評價的應用說明》(CNAS-CL05-A002: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植物檢疫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1-A014:2018);《實驗室內部研制質量控制樣品的指南》(CNAS-GL0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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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美國,第四版,1999);《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加拿大,第三版,2001);《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ISO15190:2003(E)];《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世界衛生組織,第三版,2004);《NIH涉及重組DNA研究的生物安全指南》(美國);《加拿大獸醫生物安全設施防護屏障標準》(加拿大,第三版);《特定動物病原體條例》(英國);《獸醫生物安全設施———設計與建造手冊》(國際獸醫生物安全工作組)。
4國內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目前,我國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已形成了規范化管理體系[16],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①我國對于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設計、建設及運行等經驗不足,其重要性認識不到位;②相對于醫學類、動物檢疫類等生物實驗室,植物檢疫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標準化工作相對滯后,迄今為止,國內外還未有植物檢疫實驗室的生物安全工作規范的出臺;③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存在的隱患研究不足,未形成系統化研究成果。針對上述不足,特提出如下建議:①廣泛借鑒國外植物檢疫實驗室在建設、管理及運行中的先進經驗,提高思想認識,尤其是加強對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和管理方面的研究需引起足夠重視;②結合當前國內植物檢疫實驗室現狀,總結出適合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需要的標準化管理方法,出臺系列標準/規范及認可準則等來指導實踐工作;③加強對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級、關鍵控制點及檢疫性有害生物分級原則等展開深入研究,將形成的系列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需要。
5思考與展望
在我國進出境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工作中,植物檢疫實驗室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而對于植物檢疫實驗室的生物安全而言,往往更側重于對環境和生態的保護,主要包括防止有害生物逃逸和擴散、防止交叉污染、保護人員健康等。實驗室一旦發生包括害蟲在內的有害生物的逃逸、傳播和擴散,將對農業生產、生態系統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為使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因子能得到明確地識別及有效地控制,也為今后社會各行業新建植物檢疫類實驗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風險防范意識,針對當前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現狀,下一步應對植物檢疫實驗室存在生物安全隱患及風險評估、植物檢疫實驗室防范生物安全關鍵控制點管理措施、植物檢疫實驗室生物安全建設及管理技術等方面展開深入研究,從國家層面陸續出臺相應的規范、措施等,以指導實際工作。
作者:閻春蘭 程國軍 文田 陳思禮 司曉棠 何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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