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檔案占惠州歷史檔案的絕大部分。土地制度對徽州歷史檔案的保存和保護具有全面而深遠的影響。本文在分析惠州土地制度及其演變過程的基礎上,對土地制度影響下的檔案進行了梳理,從概念取向,訴訟需求四個方面分析了土地制度對徽州歷史檔案遺產的影響,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檔案管理論文。
Abstract: Land archives accounted for most of Huizhou historical archives, land system has a comprehensive and profound impact on Huizhou historical archives’ retain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Huizhou land system and its evolution, this paper reviews the files generated under impact of the land system, and then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land system to Huizhou historical archives retained from four aspects of the concept-oriented ,litigation needs, value delivery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Keywords: Huizhou; Land system ; Handed down; Affect
徽州歷史檔案(又稱“徽州文書”、“徽州檔案”、“徽州文書檔案”、“徽州契約文書”等),簡單地說,是指保存在徽州當地,或由徽州人在社會、商業、宗族等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史料。從現存徽州歷史檔案來看,其種類十分繁多,細分不少于300種。[1]其中,反映土地財產所有、土地財產所有權變動、土地與財產關系、土地經營管理和賦稅收割的文書最多,占整個徽州歷史檔案的絕大部分。根據中國社科院歷史所徽州文書檔案分類統計表顯示:該院所藏各類徽州文書中,土地關系與財產類的文書檔案占收藏總量的72.8%,賦役類檔案占10.7%。可見,與土地相關的文書檔案占所藏徽州文書總量的83.5%,其余包括商業、宗族、政治、會社、教育等類別的文書總量僅占16.5%。[2]不僅如此,在比例較小的非土地檔案中,商業、政治和宗族等社會活動產生的文書也或多或少與土地有關。徽州歷史檔案能夠歷經近千年而得以大量、系統地保留至今,除了地處山區、戰亂較少等特殊的地域因素外,徽州土地制度的影響也不容忽視。本文試從“產生”和“保存”兩個角度分析土地制度對徽州歷史檔案傳世留存的全面影響。
1 徽州的土地制度及其演變過程
土地是中國封建經濟的基礎,是農業社會的根基。數千年封建制度的發展與內部矛盾斗爭大都圍繞著土地問題而展開。土地制度是人類在開發使用土地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形態,[3]反映了人與人、人與地之間的關系。在傳統觀念上,人們習慣把土地制度理解為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在中國古代,不同朝代的土地制度受到國家政策和社會生產力的影響而不斷發展變化,各地因受不同地域特色的影響也有所不同。
徽州土地制度的形成深受其自然環境和社會變遷的影響。從自然環境而言,徽州境內萬山環繞,川谷崎嶇,素有“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莊園”的民間說法。其土地多數土質瘠薄,耕種困難。再加上山區澇旱侵襲嚴重,氣候也不利于農作物生產,所以土地在徽州極為珍貴。徽州人極為重視土地,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證物更是倍加珍惜。從社會變遷來說,因避亂而擁入徽州的難民不斷增加,中原的衣冠巨族更是舉族遷入,使得徽州的人地關系日趨緊張。土著百越民族與新遷入的漢族在長期的斗爭、融合中促使徽州土地制度逐漸形成。
總體來說,徽州土地制度的形成經歷了兩個漫長的演變過程。[4]
1.1 由松散的個人田到相對集中的族田制度的演變。在大規模的漢人遷入徽州之前,土著山越人主要依賴自然的生活資料,土地幾乎沒有得到開墾。漢人入徽后,以豪門望族為中心聚族而居,用北方漢人的技術和設備進行原始的拓荒墾殖,誰墾殖就歸誰所有,是一種松散的個人田形式。隨著漢人不斷增加,人地矛盾也越發激化,土地兼并與土地集中不斷發生,土地的社會管理要求不斷自覺,于是就有了自覺的土地管理制度。從歷史上看,徽州的土地兼并和集中與其他地方相比極其緩慢,但宗族地主的土地集中卻相當迅速。大量土地被集中到宗祠,被冠以“祭田”、“祠田”、“族田”、“學田”等名稱。原則上,族田不得典賣,所以當個人田逐漸集中到宗祠,成為“共存產業”或“祠產”后,由宗族統一掌管,土地的地契、典賣契約、稅契文書等檔案也一并由宗族放置“公匣”統一保管,這為土地文書的長期留存提供了保障。
1.2 由自耕田到佃租田性質的演變。在土地兼并與集中過程中,一些自耕農因種種原因將土地出讓給所在宗族或支派,是一種所謂“倒戶不倒族”的地權轉讓方式。寸地沒有或土地不夠耕種的農戶可以佃耕族田或本族地主的土地。徽州自由型佃農比重較大,他們通過口頭約定或文字契約從土地所有者那里租種土地。契約期滿后便將土地歸還并自由離去,與地主之間無人身隸屬關系。盡管如此,徽州歷史上租佃關系的變動并不頻繁。相反,長期租佃關系較多,并形成了永佃制這種特殊的耕租形式。在永佃制度下,即使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也不能終止或改變其佃耕權。
徽州的土地制度正是在其獨特的地理、人文、歷史環境的影響下發展演變而來。現存的徽州土地檔案形成于這個演變過程之中,真實地記錄了徽州的土地關系和土地制度的變化情況。特別是封建社會后期,土地轉讓逐漸頻繁并趨向法制化。徽州人為了掌握土地所有權就必須簽訂契約并將之好好收藏。
2 土地制度對徽州歷史檔案形成的影響
形成數量可觀的文書檔案是其得以留存的前提。從現存的徽州歷史檔案中可以發現,土地檔案占絕大部分,故產生的土地檔案也必然最多。這主要是受到徽州土地制度的影響,包括土地關系、土地權屬的轉移、土地管理和賦役等方面的影響。
2.1 土地關系文書檔案。宋元以后,租佃制成了封建地主剝削地租的主要形式。農民與地主之間租佃關系的確定,經歷了由口頭約定到契約約定的發展過程。宋元時期,徽州的土地租佃關系大部分以口頭約定的形式體現,簽訂契約的情況相比明清較少,因此留存至今的宋元徽州土地典賣契約、土地劃界互換文約、土地買賣稅契等檔案的數量也較少。目前,面世的徽州宋代土地買賣契約只有10件,元代土地買賣契約和稅契也僅有兩套。到明代,徽州土地租佃關系普遍以契約的形式表現。不論租佃土地多少都必須簽訂佃約。這種現象說明了土地使用已是完全由契約形成的一種租佃關系,故而產生了大量的租佃契約。
2.2 土地權屬轉移產生的文書檔案。土地權屬轉移,主要指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一般通過買賣和典當兩種方式實現。土地買賣制度由封建政府制定,包括稅契和推收過割。其中,稅契是土地私有、民間自主買賣的產物,說明私有土地買賣得到了官方承認,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據不完全統計,宋元明清時期的土地買賣契約,全國數徽州遺存下來的最多。而推收過割始于南宋,元、明、清遞相繼承,[5]它關系到土地所有權的合法轉移和稅糧的落實。徽州買賣土地推收、過割票據原件尚有不少存世,包括推單、推票、割票和收票等。土地典當是土地管理權的短期轉移。由于缺少家用等原因,徽州百姓無錢度日,被迫向人借款。作為還款的保證,常以土地、房屋等有價資產作為抵押,立有典契或當契。逾期借款不還,典契或當契便加批文或重立契約變成賣契。
2.3 土地管理文書檔案。土地管理包括政府對地籍和戶籍的管理,民間組織對農林生產的管理等。政府在清丈土地時,形成大量的魚鱗圖冊,并刊印了與土地清丈相關的票據。歸戶冊介于魚鱗圖冊和黃冊之間,以人戶為中心,登錄著每戶土地占有的全部資料。對戶籍的管理,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推行戶帖制度,之后為了適應官府征調賦役的需要,又在全國推行黃冊制度,以實現對戶籍和丁口的管理。此外,封建政府對農林業的生產管理一般不直接過問,而是通過制定一些導向性政策來協調民間組織間接管理。如《嘉靖二十六年祁門汪舍遠等禁止伐樹文約》正是官府通過支持民間鄉約護林并加以告示鈐印,從而使之具有合法形式。這類文約現存于世的還有很多。
2.4 賦役文書檔案。田賦是土地制度的組成部分。在封建社會,田賦是政府財政收入的命脈,論文網站也是政府土地管理的目的。明清時期,糧長制、均徭、“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在徽州的推行與實施,產生了大量賦役文書檔案,如力差役目表、折銀表、條編由票、易知由單、長單、滾單等。此外,在土地關系和財產買賣方面還產生了大量欠據、合伙興養、承管文約、分業合同、載地信票、產業清單、土地對換文約、山場力分和力分田典賣契約等檔案;在地籍、戶籍管理和賦役方面還產生了親供冊、實征冊、田土號簿、串票、墾荒貼文、土地丈量單、審圖小票、捐款收條、立戶文書、土地陳報收據、公議稅書合同等檔案。
綜上所述,徽州土地制度直接影響了徽州土地檔案的產生,包括產生的檔案類型和數量。徽州土地文書檔案的產生,隨徽州土地制度的變化而變化,真實記載并反映了徽州各時期的土地買賣、產權轉移、稅賦割收、山地管理和田產登記的歷史情況。
3 土地制度對徽州歷史檔案留存的影響
土地制度對徽州歷史檔案的留存傳世有著廣泛而全面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契約意識的觀念導向、維護權益的訴訟需求、資本轉換的價值傳遞和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四個方面。
3.1 契約意識的觀念導向。徽州人的契約意識最初體現在商業領域。東晉時期徽州已有人外出經商,至發展成為“無徽不成鎮”的著名商幫,徽州人形成了濃厚的契約意識,徽州也因此被認為是一個典型的契約社會。在契約意識的影響下,徽州人凡事都喜歡“立字為據”,特別是關乎生存根本的土地買賣活動,因此徽州產生了大量的土地契約。從現存的土地契約中可以發現,每一份土地賣契的最后一句都注明了“恐口無憑,立此賣契為據”。也許有人會將這句話認為是契約中的一句套話,無關緊要。但實質上這句話確是徽州社會積淀深厚的土地買賣契約意識的直接表達。這種意識并沒有因為封建王朝的更迭和社會制度的變革而發生變化,因而被完整地傳承下來,并體現在徽州社會的方方面面。
契約的意義在于對利益、秩序和責任的合理期待。徽州人將契約作為利益實現的橋梁,用以規范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恐口無憑,立此賣契為據”或“存照”或“存證”的“憑據”,是根據土地購買者的權利需要由出賣者同意而立下的“憑據”,是購買者要從法律憑證上確保所買土地產權從賣者手中轉移到自己手中的“憑據”。[6]它的存在關乎契約雙方的直接利益和權利,所以在契約意識的觀念導向下,徽州人重視契約、保存契約、利用契約已成為一種自覺的習慣,是人們心中的主動選擇和傾向。
閱讀期刊:《云南檔案》
《云南檔案》(月刊)創刊于1993年,由云南省檔案館主辦的學術性期刊。 本刊是云南省唯一的檔案專業綜合性雜志,國內外公開發行。榮獲2009年獲云南省新聞出版局領導的“改革創新期刊獎”及“優秀裝楨獎”,優秀主編、優秀編輯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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