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外的證據效力問題屬于實踐問題,我們對其應采取理性態(tài)度,對案件的不同情況應進行細致的分析,靈活的處理,在其基礎之上將經過實踐證實有效的成熟的方法,運用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化,與此同時,我國也應在司法體制銜接與立法方面做出相應的改善,從而完善證據的收集,在保證證據有效性的前提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刑事技術》雜志于1976年創(chuàng)刊,是反映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及相關方面內容的綜合性學術期刊,是介紹國內外刑事科學技術的權威性雜志。自創(chuàng)刊以來,本刊廣泛報道了刑事科學技術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知識、新動態(tài)。發(fā)表的論文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科學性和較高的學術價值。本刊具有信息量大,科技含量高,可讀性強的特點。
摘要:筆者結合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對于刑事訴訟程序外紀檢監(jiān)察證據和初查證據的效力做了粗淺論述,希望通過本文的初步解析能夠引起更多的人關注,了解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外證據的作用與功能及在整個案件中所起的客觀性作用,真正理解其改善后的公正性,從而增強對我國司法體系建設的信心。
關鍵詞:刑事;訴訟程序外;證據;效力
伴隨我國各項制度的完善和法律體系的健全,刑事訴訟外證據的收集體現出了有效性。對刑事訴訟程序外證據的效力問題進行研究與探討也十分必要,因為加大對其探討與分析力度,有助于增強人們對該方面的意識,提高人們對于公正性的認知。促進非法證據排除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一、概述
刑事訴訟在揭露犯罪與懲罰犯罪方面發(fā)揮了極其有力的作用,人民從中增加了對國家的體認與對犯罪分子的憎惡之情。政法中文核心期刊隨著我國精神文明的不斷建設發(fā)展,人們思想得到了很大提高,尤其是對于人權理念的理解較為突出。所以,在當下的法律改革中,應該從人權方面進行多方的理解與認識,一方面要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定罪前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規(guī)范各種不合理、不合法的執(zhí)行手段,不但要注重其透明性,還要增加其公信力與公正性。通過對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的了解,可以知道刑事訴訟程序外證據的收集體現了較為科學、全面、客觀的一面。該方面許多規(guī)定的條文設定與各項合于理性的證據采集方法,排除證據規(guī)則等皆有力的提高了我國司法方面的審案、定案水平。首先以證據為先,以公正為由,有效防止了近幾年社會上強烈關注的冤假錯案的發(fā)生,使犯罪嫌疑人,公訴人,人民群眾的各項權益得到了公正的維護,也使人們對司法審判有了更多的信心。這有助于國家實現和諧穩(wěn)定的發(fā)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數。由于刑事訴訟程序外證據主要是紀檢監(jiān)察證據與初查證據,筆者首先對證據效力進行說明,接下來就從紀檢監(jiān)察證據和初查證據,與刑事證據之間的區(qū)別、聯(lián)系以及二者作為刑事證據的資格方面加以具體說明。
二、證據效力分析
證據效力與證明力有著很大的差異與區(qū)別。所謂的證明力主要是一種證據價值表達,其證明力越大,對定案的作用就越大?偟膩碚f,證據效力是證明力的前提,證明力是證據價值大小的表達。
從解決的問題方面來理解,證據效力所針對的是證據材料的適格性問題,比如下面將要提到的非法定主體收集證據,非法手段收集證據能否成為刑事證據使用問題。而證明力所針對的問題是證據的影響力與說服力問題。二者既緊密聯(lián)系又有著重大的應用分別。首先,從關聯(lián)性來看,二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二者都屬于證據規(guī)則的重要內容,證明力要以證據效力為依據。其次,二者的影響作用不同。在對裁判發(fā)生作用與影響方面,證據效力依據法律規(guī)定來解釋資格問題,但其適格的證據并不一定能夠作為定案的實際依據。而從證明力方面來看,在其具備了證據效力的法庭裁判前提之下,其是作為判定的主要依據。再次,二者的性質不同。因為證據效力屬于法律問題,證明力只是關于事實的討論問題。前者合法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定,后者的客觀性,相關性問題依司法人員采用自由心證原則進行。
三、紀檢監(jiān)察證據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或說明紀檢監(jiān)察部門收集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然而在實際的刑事案件中可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在自證有罪方面,若非屈打成招,一般不會自供認罪,因而應該對其采取一些具體的措施,實施一些證據采集,在嚴格審查的情況下,有效轉化其所收集的證據,使其具有定罪的客觀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其具有相對的合法性。
(一)區(qū)別紀檢監(jiān)察證據和刑事證據,正確看待二者的關聯(lián)
紀檢監(jiān)察證據與刑事證據在合法性的判斷方面,其依據不同。刑事證據通過《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即可做出合法性的判定,而紀檢監(jiān)察證據在合法性方面的依據是黨內的紀檢規(guī)章和行政監(jiān)察法規(guī)。由此可見,紀檢監(jiān)察證據雖然能夠符合相關規(guī)定,但其與刑事證據的要求并不完全符合。其次,二者在調查與收集證據方面的主體也不相同。紀檢監(jiān)察證據主要是由紀律檢查工作人員來調查收集,而刑事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只能由公檢法來實施。第三,紀檢監(jiān)察證據與刑事證據在審查、認定程序方面也不相同。刑事訴訟法對訴訟中證據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庭調查與質證程序,但紀檢監(jiān)察條例沒有相關的明確規(guī)定。因而其在收集證據程序上的非規(guī)范性已經從形式上決定了其不具有適格性。第四,從調查和收集的途徑來看,二者也存在著明顯不同。司法機關可以查詢、詢問等非強制性方法來實現證據的調查與收集,還可以在特殊條件下,為了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下去,采取限制與剝奪人身權的措施,而紀檢監(jiān)察機關所采取的手段只能以非強制性措施為主。
紀檢監(jiān)察證據與刑事證據所表現出的相似性,有助于使紀檢監(jiān)察證據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可能性,但應注意其間存在的差別,而且還需具備相關的轉化手段與轉化方式。從客觀性與相關性方面評價,兩種證據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其主觀臆斷性在此付諸闕如。因此可以說,將紀檢監(jiān)察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有其可能性的根據是其具備客觀實在性與公正性,不會因主體的主觀意志表達而得到改變,因而具備作為證據的能力。
(二)紀檢監(jiān)察證據作為刑事證據的資格探析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是紀檢監(jiān)察證據的主要構成。通常來說,對于言詞證據需要摒棄或重新收集,要在其具備一定的符合證據效力標準的合法性條件下進行。通過收集相關知情人員的陳述事實,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據收集,尤其是被調查人員方面的陳述,對于案件的進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需要多加重視。可以說,言詞證據首先應該具備形象生動的對案件事實進行說明的能力,符合訴訟理論上的要求,其在幫助偵查人員發(fā)現、審查判斷、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方面能起到實際作用。對各種分散的證據碎片進行集合整理能夠使案件發(fā)生的過程更為清晰,使偵查人員準確把握案件事實,有效直接地打擊犯罪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言詞證據的主觀性較大,需要運用一定的辨別機制來判定真?zhèn)危\用言詞證據會存有一定的風險因素,有可能引發(fā)一系列的錯案,冤案。因此,對于紀檢監(jiān)察過程中獲得的言詞證據要進行重新收集,并使其具備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合法性要件。從實物證據來看,相關程序還需要予以完善,保證其能夠以刑事證據的資格被合法使用。例如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等皆屬于實物證據,實物證據的客觀性決定其不會因調取證據的執(zhí)法機關不同、收集程序和方法的不同而改變性質,更不會由人為因素而發(fā)生改變,因此對于紀檢監(jiān)察機關收集的實物證據,不需要重新收集。但是要注意,在其收集方面的程序還存在不足,所以對于相關的證據收集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對其加以必要的完善后可考慮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四、初查證據
初查證據通常被認為是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前進行的初步調查方法,對其所轄范圍的犯罪案件進行審查,獲取證據,以及確定對其是否要進行立案偵查的訴訟活動。這與公安機關的辦案手段有所重合,因而其表述值得進一步商榷。對這一點的爭議要從其證據的轉化方面來加以解釋,以便使其得到相應的正確理解。
(一)初查證據與刑事證據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首先,從二者的區(qū)別來看,二者在法律依據、適用目的、使用手段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性。具體的講,初查證據以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審查前規(guī)定為準,而刑事證據則是以《刑事訴訟法》中的規(guī)定作為其依據。初查證據的目的在于提出公訴,為法院審判提供相關依據,使其作為立案依據,而獲取刑事證據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清犯罪事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法院審判提供依據。從使用手段方面看,獲取初查證據通常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對其相關財產進行查封或凍結,但獲取刑事證據既可以采用非強制性措施,也可以展開強制性的調查。
其次,從二者的聯(lián)系來看,獲取兩種證據的主體都是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只是其在不同的辦案階段有不同的辦案任務而已,所以獲取初查證據的合法性決定了其成為刑事證據使用的可能性。從客觀性方面進行分析,其也具備了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有效性,因此,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初查證據也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初查證據作為刑事證據的資格探析
同紀檢監(jiān)察證據相同,初查證據也由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種構成。其中,具備合法性條件的初查證據,即可作為刑事證據直接使用。不具備的,應該考慮任意性原則,也即是說,要對言詞提供者的意志自由、判斷能力做出評估,在這方面筆者認為對于其精神領域的相關情況應該進行實際上的證明,如對證據人的自身狀況從生理,年齡,智力,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病史等進行分析與證明,而且要看收集言詞證據時的具體環(huán)境是否對證據被采集者帶來非主觀影響。再者,應該對偵查人員的收集行為進行審查核實,看其是否在執(zhí)行過程中使用了非常規(guī)違法手段,這有助于證據收集方面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在實際的初查證據實踐中,若在初查階段,確定偵查部門與其相關人員未對證據采集主體采取系列非法手段,如威脅,引誘,刑訊逼供等進行實物證據的收集,那么就要從相關的程序方面著手,使整個的初查證據符合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從而完成其轉化,為定案做出貢獻。在此要注意區(qū)分,違法手段所收集的初查證據會被實際上的原則性采納,但是其中,在后繼實物證據方面,因其對公民的整體狀態(tài)造成的傷害不明顯,且違法行為并未對證據造成改變,所以其依然可以作為實物證據而被采納,但對其中的相關違法問題則應由相關部門進行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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