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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論文我國的行政獎勵制度

作者: 石編輯2015-12-22閱讀:文章來源:未知

  由于傳統法學理論忽視獎勵對社會的調整作用、立法機關錯誤地認為獎勵手段并不會侵害相對人的直接權益等原因,我國行政獎勵立法很不完善。本篇行政法學論文概述行政獎勵的概念和特征,分析行政獎勵的基本原則,對行政獎勵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幾點自己的看法。

  推薦期刊:《行政法學研究》(季刊)是教育部主管(2000年之前司法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行政法學研究》雜志社編輯出版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我國首家部門法雜志,是面向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各級人大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監察部門、法院行政審判庭、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機構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管理、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的專業期刊。

行政法學研究

  關鍵詞:行政獎勵;賦權;積極性

  一、行政獎勵的立法規制

  20世紀以來,隨著行政主體職能的轉變、民主政治的推行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政府行使職能的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越來越多手段柔和,帶有引導、協商、鼓勵性質的非強制行政行為被用來管理社會、服務行政相對人。行政獎勵作為非強制行政行為的一種,“在形式上具有實現行政目標的有用性和功利性等價值功能,在本質上則具有民主、平衡、合作等良好品質,蘊含著深厚的人文主義精神”。因此,盡管行政法學界對行政獎勵的性質等理論問題還存在激烈的爭論,但在實踐中行政獎勵已經在我國經濟建設、社會管理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我國至今沒有頒布與《行政處罰法》同位階的法典對行政獎勵進行統一明確的規定,而單行性的法律、法規對某一方面行政獎勵的調整又比較抽象模糊,難以真正發揮法律的指引和強制作用,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8條第2款規定:“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該規定并未就獎勵主體、獎勵方式、受獎行為的要求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行政主體在實踐中運用行政獎勵這一手段時缺乏有效的約束,亂獎勵的情況屢見不鮮;相對人對獎勵的條件和方式等也無從知曉,在受獎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導致行政獎勵的作用難以彰顯甚至出現負面效應。

  二、行政獎勵的概述

  (一)行政獎勵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獎勵收到我國行政法學者們的關注,并對其從理論上展開了相應的研究與探討。從邏輯上說,研究行政獎勵必須首先始于對行政獎勵這個行政法學的基本概念的認識闡釋和界定。

  1行政獎勵概念的界定

  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是與國家一樣恒久的存在。歷史的發展進程告訴我們,任何試圖固化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關系的努力最終都是無效的。

  行政獎勵是政府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經常運用的一種重要,有效的手段,早在我國行政法法學恢復建立初期,便有一些學者意識到了行政獎勵在實現行政目標方面的獨特的作用,并將行政獎勵納入行政法學研究體系進行論述和闡釋。經過多年的理論探索,行政法學界已經獲得了有關行政獎勵范疇的一些基礎知識。以下分別闡述學者們的觀點。

  羅豪才教授認為:“行政獎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運用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主人翁作用,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性,推動后進,對在不同崗位上進行創造行勞動,為國家和社會做出明顯的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所給予的精神獎勵或者物質獎勵。”

  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獎勵是獎勵的一種,它適用于國家行政管理領域,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予獎勵的組織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所給予的精神獎勵或者物質獎勵。”

  楊海坤教授認為:“行政獎勵是國家行政機關獎勵機制引入國家行政行政管理領域,為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促進社會進步,對于嚴格執行和遵守行政法規法律規范,積極完成國家任務,在一定領域為社會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做出重要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從上述觀點表述觀點可以看出,行政法學界在行政獎勵以下幾個方面形成共識:其一,行政主體作為實施行為獎勵的主體;其二,行政獎勵的目的在于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其三,行政獎勵的主要形式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其四,行政獎勵是行政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行政獎勵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律授權的具有公共事業管理的組織,對于自覺遵紀守法,工作成績顯著,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行政相對方,給予的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的非強制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獎勵的特征

  性質是一事物區別與其他事物的本質特征,研究行政獎勵的特征,有助于我們將行政獎勵從復雜的行政行為的范疇中剝離開來,進行獨立的理論研究和制度構建。

  目前對行政獎勵特征的研究,主要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其一,認為行政獎勵是具體行政獎勵行為。行政獎勵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范針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獎勵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范針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獎勵行為是單方行政行為,但不具有強制的執行力。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獎勵采取推薦、申報、申請等方式進行,但行政獎勵是由行政主體單方面決定的,不過,被獎勵者對于行政主體給予的獎勵可以放棄,這是由受獎勵權本身具有可放棄性所決定的。其二,認為行政獎勵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獎勵的特征是使受獎勵人獲得獎勵性權利的一種法定獎勵行為。其三,認為行政獎勵屬于非強制特征并未進行深入分析。這些觀點對行政獎勵特征的分析有助于人們從法律上認識和規范行政獎勵,正確的去把握管理的民主性,激動性等特征,但還有待于對其特征做深入探討和分析。

  三、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理念,也是現代行政法的正義和理性所在。“公開”側重在程序公開;“公平”側重在機會均等;“公正”側重在標準統一。能維護行政獎勵的權威性和可信賴性,才一‘符合行政相對人的心理預期并進而調動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1)公開原則。此為保證評獎民主化、結果公正化的先決條件。主要指行政獎勵的主持機構和人員,獎勵的目的、范圍、內容、對象、條件和程序等一律公開,允許外界了解情況、參與評論、進行監督等。這一原則既有對立法的要求又有對執法的要求。(2)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機會均等,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同等的受獎機會和權利,沒有例外,也不允許搞特殊。這一原則主要是對立法的要求。(3)公正原則。具體體現在:一是標準同一。相同的行為、貢獻應當受到相同的獎勵,不同的行為、貢獻則不應得到相同的獎勵。二是公平對待。這一原則主要是對執法的要求。

  (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原則

  物質獎勵是指行政主體賦予受獎勵者物質方面權益的行為,如發給獎金、獎品等。而精神獎勵是指行政主體賦予受獎勵者精神方面權益的行為,如授予榮譽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獎章、榮譽證書等。這與我國當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目標也是一致的。堅持這一原則,必須糾正片面強調精神獎勵或只講物質實惠這兩種錯誤傾向。

  (三)獎勵適度原則

  這條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在進行獎勵時,首先是獎勵要與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國家的經濟承受力相適應的,尤其在物質獎勵上不能盲目攀比和追求高獎勵。其次,獎勵的內容和形式要與被授獎的行為相一致,獎勵的等級與貢獻大小相適應,貢獻大的重獎,貢獻小的輕獎,必須論功行賞,該原則類似于行政處罰中的“過罰相當”原則。因為從社會實質公平的角度出發,同等條件的人應當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不同條件的人應當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即實施不同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在見義勇為行政獎勵中應當受到不同的待遇,也就是說,對實施不同行為,為社會作出不同貢獻的人應以不同的法律后果區別對待,不能貢獻大、貢獻小都一個樣,即不能搞平均主義

  四、行政獎勵的內容

  (一)行政獎勵是具體行政行為

  眾所周知,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而行政獎勵無疑符合這一特征。這是因為:(1)行政獎勵是由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盡管當代的行政法學的范式已經由國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轉變,傳統的行政主體的理論,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觀點已經遭到學者的質疑,并提出承擔社會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非政府性社會公共組織作為行政主體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但是,從我國目前的行政獎勵行為實踐來看,行政獎勵還是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各自的職能部門做出,這又主要體現為行政獎勵法規、規章的制定及行政獎勵的付諸實施等方面。(2)行政獎勵是指向行政相對人并對其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法律行為。一項行政行為的做出,有主體必然有與其對應的客體。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獎勵行為的承受者應該是無可爭議的。爭論之焦點在于行政獎勵是否會對相對人的權益有實際影響。我們知道,現代行政法的重要理念即在于從傳統的保護相對人的權利擴展到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這不僅是世界各國遵循充分、無遺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憲政要求,也是出于現代行政權不斷膨脹觸及公民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需要加以控制、實現依法行政的必要。再者,行政獎勵從某種程度上講是行政主體對有限的榮譽資源的一種分配、配置,或者說是行政獎勵相對人享有的一種可期待利益,這就必然會涉及分配的平等性問題,也當然地會對相對人的權利、利益產生實際的影響。

  (二)行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之劃分方法,雖然在國外和我國臺灣省行政法學著作中難尋,但是由于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重點有著從行政組織法到行政行為法轉移的歷程,因而這一劃分方法已為我國行政法學界所認可。行政獎勵屬于外部行政行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從行政行為的作用對象來看,如前所述,行政獎勵是針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而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排除在外,因而針對公務員的所謂內部獎勵并不屬于本文探討的行政獎勵的范疇。

  (2)從行政法律關系來看,行政獎勵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于行政系統內部形成的隸屬關系,因而行政獎勵屬于外部行政行為。

  (3)從效力范圍及適用的法律來看,行政獎勵的做出不及于行政系統內部,而是及于“外部的”行政相對人;適用的法律并非規范行政系統內部的行政組織法,而是適用監督外部行政行為的行政行為法,故行政獎勵屬于外部行政行為。

  (三)行政獎勵是賦權性行政行為

  我們知道,行政獎勵行為顯然不同于具有無償性、強制性的行政征收行為,也不同于某種程度的、解禁的行政許可行為,更區別于帶有懲罰性質的行政處罰行為,行政獎勵的最大特點即在于其內容的賦權性。行政獎勵,無論從表面還是從實質而言,都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 或者二者兼具。行政獎勵的賦權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賦予行政相對人額外的權利,如國家對在科學技術研究領域有突出貢獻的相對人給予的科技獎勵、奧運獎勵等;二是減免行政相對人普遍的義務,最為典型的是我國的稅收優惠,如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

  (四)行政獎勵是非強制行政行為

  傳統的行政法理念認為,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強制行為,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現代行政法理念已經昭示,傳統的強制性行政行為已經無法涵蓋公法行為的全部,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也使得行政主體需要廣泛采用強制以外的非強制方式來干預經濟。行政獎勵就是一種迥異于傳統的強制行政行為方式的新型的、有效的非強制行政行為。其目的是通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先進,鞭策后進,表彰對國家和社會有貢獻的行為,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而它“與具有強制性的行政命令等行為不同,行政獎勵屬非強制行政行為范疇,它不再強調行政主體的權威和強力作用,更多地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思自治和選擇自由。行政獎勵主要通過利益驅動機制,向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施以作用和影響,并謀求其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從而達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至于行政相對人是否愿意按行政主體意愿行事,則聽憑其自由選擇,行政主體沒有強制權力作用的空間”。

  五、行政獎勵的救濟

  “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已成為一條法律公理。行政救濟是在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通過法定的途徑與程序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行政救濟的手段、方法通常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訴、撤銷,變更、責令賠償損失、實施某一行為等。

  在我國的行政法體系中,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為,大多有相應的救濟的手段和方式。對于行政獎勵行為,本應與行政處罰設定同等明確的救濟權,即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中規定對行政獎勵的行政救濟。但實際上在《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列舉的11種具體行政行為中并沒有行政獎勵。《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案范圍中,也未將行政獎勵明確納入到其中,《國家賠償法》也未明確將侵犯受獎權列入賠償范圍。因而,能否對行政獎勵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并獲得國家賠償存在一些爭議。有人認為,行政獎勵作為一種賦權行為,它對相對人是有利的,因而相對人不會對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獎勵既然未被明確規定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就不宜提倡行政獎勵的可復議性和可訴性。但也有人認為,僅從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來確定行政獎勵的可訴性是不夠的,其可訴性離不開行政獎勵的性質及行政訴訟的原理,離不開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實際。

  六、行政獎勵的立法完善

  1規范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

  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指具體實施、運行行政獎勵的行政

  體。我國當前還未對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做統一的規定,導致實施行獎勵的肢體不具體。各種社會中介組織、企業、社會團體設立的獎勵不應歸入行政獎勵中。我國應當在及時清理不合時宜的行政獎勵法律法規的同時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獎勵基本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獎勵法》,對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中的關于行政獎勵的規定做統一規范,使法律規范的實施條件具體化,具體確定行政獎勵主體之間的橫向聯系、使各獎勵主體之間層次鮮明。這是從法律規范內容層面提出的要求。

  行政獎勵必須受到法律的規范和制約,無法律則無行政,這是法制原則對行政獎勵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對行政獎勵進行思考,研究得出一個基本知識。完善行政獎勵制度首先必須加強行政獎勵的立法,這樣行政主體在具體實施行政獎勵時做到有法可依。

  2明確獎勵的范圍、規范行政獎勵的等級和標準

  行政獎勵就是行政主體獎勵行政相對人的一種非強制行政行為,相對于行政處罰的嚴厲性而言行政獎勵更具有一定的收益性,但是應該確立行政獎勵的具體實施標準,因為如果沒有一種統一的行政獎勵實施標準。就會造成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獎勵的過程中條件標準不統一,那么行政獎勵就失去了其創設的意義。因此,就有必要對行政獎勵的實施標準做出限定。這也就是要求完善行政獎勵的立法,在法律層面上將行政獎勵的等級標準確定下來。可以依據受獎勵行為的經濟社會效益論功行賞。針對可以量化的貢獻大小,應該設定相應的獎勵等級標準,針對不可量化的貢獻大小,可抽象概括一定獎勵變準。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行政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必須依法給予行政獎勵。

  3明確行政獎勵的法律責任

  雖然行政獎勵行為屬于非強制行政行為,但是行政獎勵行為具有行政法上的行為效力,是一種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任何違反行政獎勵法規規定的行政獎勵行為都會給予行政相對方的權益造成損害,并破壞國家的行政獎勵制度。所以對行政獎勵法律責任的立法與落實并不能比行政處罰法律責任規定有所減弱。甚至在某些方面,行政獎勵立法還應該強化行政獎勵法律責任的規定。行政主體在行政獎勵中存在違法時,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如補正程序、撤銷行政獎勵、履行行政獎勵義務,實施國家賠償等等。

  綜上所述,在完善我國有關行政獎勵法律法規時,規范行政獎勵主體,明確行政獎勵的規范,明確行政獎勵的范圍,規范行政獎勵的等級和變準,確立行政獎勵的法律責任。對行政獎勵進行法律規范和制約,必須實用現代行政法治理念和方法。具體的講,就是通過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的機制,實現對行政獎勵的規范和制約,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結論

  行政獎勵作為行政機關靈活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獎勵與法治政府是相輔相成的。法治原則要求對行政獎勵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制約,同時行政獎勵又突破傳統行政法治理理念,這可以促進當代行政法治精神的發展。行政獎勵行政行為體現民主、平等、合作、人權等人文主義精神,便于行政機關改變片面的強制,命令的政府行政手段,行為手段。有利于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目標,同時也有利于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筆者認為行政獎勵在行政管理中手段中是極其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將來行政管理將會因為行政獎勵制度的完善而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羅豪才:《行政法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頁。

  [2]應年松:《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頁。

  [3]楊海坤:《中國行政基本理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69頁。

  [4]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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