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幾年來,我國“過勞”及“過勞死”案例多見諸于新聞媒體,反映出諸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違法讓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情況嚴重。如何避免“過勞死”現象發生,成為理論和實務界熱議的一個焦點。本文選取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一視角,就“過勞死”現象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通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來避免這一極端現象發生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過勞死,超時勞動,社會責任,職稱論文發表價格
一、“過勞死”現象——超時勞動在我國的嚴重現狀透視
如今現實生活中,各種違法的加班加點、超時勞動的現象在我國企業中已經日趨嚴重。曾經一項對天津勞動者工作現狀的調查表明:8小時工作制已經離職場越來越遠,能夠按時下班已經成為勞動者的奢望,加班加點已經成為職場的“潛規則”。該調查還顯示,每天工作8小時或者不足8小時、工作比較輕松的勞動者僅占24.41%,而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上的占75.59%,其中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的勞動者超過30%,這一人群感覺工作非常累,他們是在咬牙堅持。在這當中更有8%的人每天工作超過了12小時,他們感覺已經堅持不住了。
此外,企業變相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實行計件工時制的中小企業,把勞動定額定得很高,即使是熟練工人也難以在8小時內完成勞動定額,勞動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較長時間的加班;有的公司以完成訂單為借口,強令勞動者每天工作14至15個小時;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甚至把加班加點作為一種“企業文化”、“企業精神”,將加班加點與員工的工資待遇、職務升遷、續簽勞動合同等掛起鉤來,把員工超時勞動作為贏得市場競爭優勢、獲得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之一。
超時勞動泛濫的極端表現為勞動者的“過勞死”, 而“過勞死”現象在我國職場近幾年已經屢見不鮮。2006年,25歲的華為公司員工胡新宇因肺炎轉為腦膜炎于5月28日不治身亡,據知情人士透露,他是長期連續加班累垮的;同年5月30日,廣州海珠區年僅35歲的女工甘紅英在企業連續加班后猝死,在她離開這個世界的前四天,工作時間達54小時25分鐘,累計加班25小時,每天工作長達14小時;還有發生在2010年上半年的富士康公司“13連跳”事件,其后面也有揮之不去的超時工作的陰影……。這些事件還只不過是冰山一角,我國目前企業違法加班加點的現象已經十分普遍,對勞動者個人、對企業、對整個社會都帶來極大的危害:
首先,超時勞動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剝奪。一方面,超時勞動特別是“過勞死”這種極端表現直接剝奪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對勞動者基本****的侵犯;另一方面,從目前我國勞動力供求關系上看,超時勞動可謂是“就業殺手”,它抑制了社會就業的擴大,從而剝奪了一些勞動者的就業權。
其次,超時勞動的肆意橫行不利于企業素質的提升和后續發展。超時勞動可以讓企業得一時之利,但從長遠來看企業會對低廉勞動力成本產生嚴重依賴,而不會在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下工夫,長此以往只會導致勞動生產率的下降,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頻發。
最后,超時勞動對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它增加了社會成本,還會引發各種社會矛盾。超時勞動以至于“過勞死”,是一種對勞動力資源的掠奪性使用方式,既加劇了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矛盾,也透支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潛力。此外,超時勞動還增加勞動者和企業之間的對立,加劇勞資矛盾,從而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標準工時制和加班加點制度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我國《勞動法》第36條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其次,我國立法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實施加班加點制度!秳趧臃ā返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為何在法律法規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超時勞動甚至“過勞死”現象還屢禁不止?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亦有制度方面的原因,還有勞動者自身及企業方面的原因。而在諸多因素里面,企業沒有盡到應盡的社會責任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損害勞動者工時權利的一個重要原因
(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基本理論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勞動者、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傳統的公司企業理論認為,公司企業的唯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進而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然而,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司等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財富越來越向公司企業集中,公司已成為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經濟細胞,在社會經濟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方面的滲透日漸深刻,其行為極大影響到與企業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個利益群體。公司等企業在創造巨大財富,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的同時,也成為侵害勞工權利、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的主要制造者。20世紀30年代爆發了席卷西方世界的經濟危機,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不能僅僅把營利性作為企業追求的唯一目標,除此之外企業還有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目的。這里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也稱非股東利益相關者、非股東利害關系人等。“非股東之利害關系人,一般而言,包括公司員工、公司顧客、公司債權人、公司供應商及公司工廠所在地之社區。”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那么,公司等企業為何應當負有社會責任?其理論依據主要
首先,是由公司等企業的社會屬性決定。企業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成員之一,它和社會其他成員的關系應當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和諧共生的。因此,公司等企業除了具有營利性屬性外,還應當具有社會屬性,承擔對社會整體利益應盡的責任。
其次,是權力義務對等觀念的要求。企業的社會責任來源于它的社會權力。由于公司等企業擁有巨大的經濟力量,在就業、環保、勞工權利保護等方面有重大的影響力,形成事實上的“社會權力”,因此根據權力義務對等的觀念,必然要求公司等企業運用這種影響力來解決相應的社會問題,這也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的要求。
最后,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企業的角度來講,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贏得包括消費者和投資者在內的社會公眾的認同和信賴,并最終給企業帶來長期的、潛在的利益;從社會的角度來講,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助于緩和勞資矛盾、增進社會福利、促進環境保護等,從而有利于社會、經濟、生態等方面的可持續發展。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標準
基于這些理論認識,“公司等企業是利益相關者共同契約”觀念逐漸形成,20世紀中后期,由勞工組織、****組織、消費者組織和環保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發動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并且在勞動權保障領域逐步發展成為一股國際潮流。國際社會越來越看重企業的社會責任,并加以量化,跨國公司紛紛開始要求其供應商接受有關勞工標準和公司社會責任的審查?梢哉f,勞動權保障標準已經成為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驗證標準和手段。20世紀末期,歐洲、美國和澳大利亞都先后出現了一些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多邊組織,并逐步形成了一些評價體系和認證制度。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是其中最有名的標準之一,該標準于1997年由美國經濟優先委員會(現改名為社會責任國際“SAI”)制定并公布,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的國際標準。作為全球首個公司企業社會責任認證體系,其宗旨是確保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的要求,主要內容包括****、勞工權益和環境三個方面,其中勞工權益是核心。 該標準就工時問題作了專門的要求:“公司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經常要求員工一周工作超過48小時,并且每7天至少應有一天休假;除在短期業務需要等特殊情況下,每周加班時間不超過12小時;應保證加班能獲得額外津貼。”
顯然,如果用這一標準來對照我國的大部分企業,可以看到很多差距。在現實生活中企業讓職工超時勞動,甚至造成勞動者“過勞死”等問題,可以說一個重要的根源就是企業過度依賴犧牲勞動者權利以降低勞動成本的這種增長方式,漠視了這種社會責任的承擔。
三、防范“過勞死”現象的重要途徑——強化我國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
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中國已日益融入世界經濟貿易體系。漸成潮流的國際公司社會責任運動,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產生影響。盡管中國企業界對如何履行社會責任問題還存有較大爭議,但筆者堅持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大背景下,我們不能再過度依賴犧牲勞動者權利以降低勞動成本的這種增長方式,而應該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承擔,通過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和諧,增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潛力。據此,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
(一)從企業內部的理念和機制上來強化社會責任的履行
1.企業要樹立社會責任觀念,加強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正如前文所說,在現代社會,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已經超越簡單的雇傭和被雇傭的層面,變成一種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甚至相互依存的共同體關系。他們雖然在諸如削減勞務成本和增進工資福利等方面存在矛盾的利益訴求,但從總體上看,他們在很多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是一致的。“對雇員或者勞動者的責任是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使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得到改善,健康得到保障,經濟上和生活上具有安全感,有利于他們為企業做出更大的貢獻,有利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推動社會福利的增加,促進社會和諧。企業要嚴格遵守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新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對公司等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都有一些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新公司法,不僅在總則上明確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在分則中還從公司治理結構上強化公司對勞動者社會責任的民主化措施,應該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歷史性進步。但是,長期以來,公司領導者普遍存在落后的“唯我獨尊”的觀念,排斥勞動者對公司管理的參與,加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較低和參與熱情不足,這些法律規定能否得到落實,是值得關注和思考的問題。公司等企業的社會責任,首先是體現為一種法律責任,也即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履行社會責任的最低要求和限度。因此,遵守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公司等企業兌現承擔社會責任的最基本要求。建立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文化。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各國法律大多明確規定企業需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意義更在于一種道德準則,企業自覺地承擔道德義務是企業社會責任理想追求和發展方向。落實這種道德責任,主要在于企業的自覺。因此,營造一種基于道德責任的企業文化,“建立倫理型企業文化體系”尤為重要。企業文化的核心是它的價值觀。只有確立“效率、公平、和諧、共生”等一系列核心價值,充分考慮到企業內部與外部的各種利益相關者的需要,關注和保障勞動者自身利益,并盡可能地滿足員工的發展需要,才有助于企業實現長遠利益。
(二)從企業外部的監督制約機制上來強化其社會責任的履行
1.從法制層面來強化公司等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首先要完善立法。公司是現代企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因而我們首要要完善公司法相關規定。雖然新公司法對社會責任的規定有了長足進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明顯需要加強的地方,例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方式和途徑?衡量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標準是什么?公司沒有盡到應盡的社會責任時有哪些相應的懲處措施?等等。另外,作為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法從頒布至今已有十幾年的時間,而一直未作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在加班加點制度的規定上,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對于是否進行加班加點,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一個“三方協商”的原則,即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工會三方進行協商,勞動者接受、工會同意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在實踐中,該規定形同虛設,操作性不強。此外,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加班加點制度的規定,法律的懲罰措施較為單一,懲罰力度亦遠遠不夠,等等。凡此種種,亟需通過修訂法律加以完善。
其次要加強勞動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各級勞動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切實提高認識,重視企業違反社會責任,特別是法律責任,侵害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危害性,把對違法現象的監督檢查擺到必要的層面,給予應有的關注;加強執法機制建設,建立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機制,與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等職能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及時了解情況,形成執法合力,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嚴重違反工時制度等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嚴處。
再次加強司法監督。勞動行政執法部門還應積極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機關的聯系,對嚴重違背企業社會責任,嚴重侵害勞動者工時等權利,造成勞動者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要建立企業對勞動者社會責任的公益訴訟制度,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不特定多數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利益,造成侵權損害的用人單位的行為,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從工會建設層面來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國際公司社會責任運動最初就是由勞工組織、****組織、消費者組織和環保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發動的發起,在推動公司等企業社會責任過程中,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推動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是工會職責所在。工會組織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和相關標準的制定,提高工會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強化工會對弱勢一方即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的力度和手段,有效提高廣大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上的能力。在勞動者工時權利保障方面,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確實要加班加點的,必須經過工會的同意,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地方工會要承擔起監督檢查的職責。同時,工會要積極推行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對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作出準確合法的明確規定并嚴格監督執行。建立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機制。沒有責任評估機制,企業就缺乏實施社會責任的動力。SA8000的提出就是將以往易被企業忽略的員工福利問題明確化,對員工的基本權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從短期來看,推行SA8000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削弱低勞動力成本的優勢,進而影響產品的競爭力。但從長期動態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SA8000認證的實施和引入將對我國企業和國家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建立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機制勢在必行。當然,建立我國責任評價的標準也不能全盤照搬,應該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發揚中國傳統文化特點,在遵循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構建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評估認證體系,使其成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基本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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