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最突出的表現是增加了未成年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不必要的訴訟、節約了訴訟成本,同時也意味著執行矯正、挽救功能前置到了起訴階段。附條件不起訴作為輕罪非犯罪化處理的一種替代性處理方式,符合“以人為本”現代法制理念,有利于化解矛盾、實現案件審前分流的功能,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自提出到入法一直成為法律人所關注的焦點之一,在檢察裁量權得到突顯的同時充斥著對審判權的僭越的質疑聲。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設立更是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如何裁量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將成為今后一段時間所爭論的焦點問題。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裁量權,終止訴訟,未成年犯罪,怎么發表論文
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專家陳衛東教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程序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它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息息相關,是與我們公民憲法基本權利關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 ,因此《刑事訴訟法》素有“小憲法”之稱。該法自1979年制定,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首次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開啟了當代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化歷史進程的大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是1996年第一次修訂后版,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保障的日漸突出,現行版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進步所帶來的訴訟要求,遂改革之聲愈演愈濃。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時隔16年,《刑事訴訟法》再次得到了真正的大修改。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中國法制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該次修改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刑罰執行程序、法律監督等訴訟制度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妥善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現實問題,更加有效地懲罰犯罪、保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該次修改除了在原有的條款的基礎上,更是將爭議已久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予以確定(第二百七十一條、二百七十二條、二百七十三條)。筆者有幸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前,辦理了本院首批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案件。因此,從一名公訴人角度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設立不僅是對****尊重和保障的一種體現,也在客觀程度上突顯了法律的社會效果。然而冷靜思考后,筆者認為該制度雖然是刑事訴訟法制化歷程中的一種巨大進步,但也明顯存在不盡完善的地方,同時也給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和難題。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概念解析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對于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附條件和附期限地暫時不予起訴,后根據被不起訴人的表現來決定是否終止訴訟程序 。附條件不起訴在各國法律中的名稱不盡相同,德國《刑事訴訟法》稱之為“暫時不予起訴”,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訴訟法》稱之為“訴訟程序之暫時中止”,而我國臺灣地區則稱之為“緩起訴”。雖然名稱不盡相同,但都有訴訟程序暫時中止的含義,而非訴訟程序的最終終止。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該制度以“附條件不起訴”之說入法。筆者認為,既有利于鼓勵被不起訴人認真履行義務,爭取不起訴處理,又有利于安撫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使其明白該種不起訴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被不起訴人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能獲得不起訴的“利益”。因此“附條件不起訴”名稱較為貼切中國人樸素和直接的價值觀。
二、附條件不起訴適合中國當代國情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提起公訴的活動中所遵循的原則基本概括為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 (筆者認為起訴便宜主義是一個舶來詞,根據我國的形勢政策及語言文化,“起訴裁量主義”之稱較為適合)。如果具備了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訴訟條件則一定要起訴,這就是起訴法定主義。與此相對,雖然具備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及訴訟條件,但在不必要對犯罪嫌疑人起訴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裁量后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就是起訴裁量主義。改革開放后,中國經濟取得了日新月異的進步,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新的社會矛盾突顯。已有的法律及制度的規定在很大層面上已無法適應當代社會的需要,改革之勢也就愈加的重要。我國長期以來堅持起訴法定、有罪必訴,貫徹以起訴為主,不訴為輔的方針政策,裁量起訴的空間極為狹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率較低,不能充分發揮不起訴制度的應有價值,制約救濟程序不科學,多為事后制約,對相關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不夠明顯 !缎淌略V訟法》修改前,我國刑事法律僅明確規定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三種。附條件不起訴作為起訴與不訴之間的一種案件審前分流處理的訴訟方式在缺少法律定位的情況下,實現了司法實踐先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的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推向了我國法制進程的舞臺,是中國法制極大進步的體現,符合我國現今社會發展的趨勢。
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附條件不起訴規定的不盡完善之處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入法前(1992年至今),北京、上海、武漢等地基層檢察機關針對一些特殊群體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相繼試行了附條件不起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院也在2011年針對兩宗案件(一名為未成年在校學生、另一名為成年在校學生)試行了該制度,并制定了相關的實施細則。以往各地基層檢察機關試行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例只是觸及了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兩種類型的人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該制度的規定,僅限于未成年人群,并嚴格限定程序啟動條件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筆者認為,新刑訴法對該制度的規定具有很多相對局限之處。
(一)主體限定過于嚴格
新刑訴法突出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該點無可厚非。但在現今犯罪低齡化趨勢日漸嚴重,刑事責任年齡未更改的前提下,是否存在特殊保護下的觸底反彈,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愈演愈烈。筆者在該文中對此不予論述。除了未成年人類特殊群體外,是否應該關注老年人(70周歲以上)、殘疾人(聾、啞、肢體殘疾等喪失勞動能力及無經濟能力)等類特殊群體。相比于已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上述特殊群體的社會危害程度可能更甚微,在貫徹尊重和保障****的原則及貫徹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下,將上述特殊群體列入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矛盾多發的國情。以實際案例來講,筆者經辦的姜某某盜竊案(本院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姜某某在案發時為正值高考前期的在校學生(已成年),因一時貪念,盜竊了同校生的一輛摩托車,根據其在校表現以及初犯、悔罪態度較好等情節,本院對其實施了附條件不起訴。本著教育、挽救的原則,以及貫徹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對姜末某采取附條件的不起訴制度所產生的社會效果非常明顯。但如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類似姜某某案件的嫌疑人就只能在牢內苦苦等待,刑罰執行完畢后更面臨這生存的挑戰。筆者僅以該案為例,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要求局限性較大。
(二)程序啟動條件過低
未成年犯罪日益劇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將附條件不起訴程序啟動的門檻限定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有悔罪等表現”,筆者認為該規定太過教條。如一未成年在校學生,盜竊了一輛價值1500元的摩托車,但摩托車內卻放有現金人民幣20000元。嫌疑人具有盜竊的故意,犯罪對象僅為摩托車,目的為變賣兌現。其主觀惡性不大,并具有悔罪態度較好、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的情節,但因數額巨大,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就不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程序。類似該種案例,是否要嚴格適用法條,對嫌疑人予以起訴呢?筆者認為,排除車內有現金人民幣20000元的情節外,該案明顯屬于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的案件,但嫌疑人在不知車內有現金且不具有盜竊現金的主觀故意的前提下,對其予以起訴將扣下一個“罪犯”的稱號伴隨其終生,在社會滿是異樣、歧視的目光下,嫌疑人將如何面對生存的壓力呢。筆者認為,對上述類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處理,將會對其起到更好的教育、挽救及矯正效果。綜上,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應將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的啟動條件予以適當放寬。
(三)程序設立不夠完善
刑事訴訟的正常程序是偵察——起訴——審判。附條件不起訴作為將執行矯正、挽救功能前置的案件處理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是跨越(也可稱省略)了審判程序的一種案件審前分流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并沒有對程序的執行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犯罪行為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人身、財產權利的損失,但實質上卻是對各種社會關系的破壞。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最具有發言權的應是廣大民眾。因此,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除了要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還需要聽取廣大民眾的意見。本院在實施的姜某某附條件不起訴案件中啟動了人民監督員、偵查機關、被害人及家屬等參與的聽證程序,將該案擺放在公眾的視野內,通過聽證來取得廣泛的意見,從而更好的體現了公共利益的實現。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對某一案件作出啟動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還應與審判機關進行溝通、協調,以防止檢查裁量權放大后對審判權的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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