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是一項具有高度技術性的法律。如何立足國情,借鑒各國數百年來的票據立法經驗,對各種票據的各項具體制度、規則予以選擇和確立,是我國票據立法研究中的重大問題。而票據立法首先面臨并應確定的,是票據法的立法體例。
一、票據立法體例的比較
所謂票據立法體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問題:一是票據法與民商法的關系,二是票據法與支票法的關系,三是票據法的篇章結構、章節設置以及相關的立法技術問題。世界上各種票據法立法體例的差異,主要就體現在以上三個方面。
(一)票據法與民商法的關系。各國票據法與民商法的關系方面有許多差異。主要體例有:法國的票據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為單行法規),為采票商合一主義體例;瑞士的票據和支票規則均包括于民法典中,為采票民合一主義體例;德國、日本的票據法和支票法均為單行法律,為采票商分離主義體例;我國臺灣票據法為單行法律,為采票民分離主義的體例;英美法系無所謂票民或票商法律的關系,但英國匯票法是單行法律,美國則將票據規定于統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據法的立法體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據法與支票法的關系。主要區分為二大類型:票支分離主義和票支包括主義。1.票支分離主義。日內瓦統一法系的票據概念,一般僅指匯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據立法采票支分離主義,票據法和支票法各為獨立的單行法律,例如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和統一支票法。德國和日本的立法體例與日內瓦統一法相一致。法國和瑞士雖然采票支分離主義,但法國將票據列為商法中的獨立章節,支票法為單行法律;瑞士將票據和支票分別列為民法中的獨立章節。2.票支包括主義。英美兩國和我國臺灣的票據立法,將匯票、本票和支票均納于一部法律中,為采票支包括主義的立法體例,與日內瓦統一法系形成鮮明對照。但英美二國將票據稱之為流通證券或商業證券,而不稱之為票據,并將支票視為匯票的一種;我國臺灣的票據法則采用了票據總概念,將支票視為獨立于匯票的票據種類。因此,雖然均為票支包括主義的立法體例,但在票據及支票的概念上,我國臺灣的票據法與英美票據法存在著明顯差異。
(三)篇章結構和章節設置的差異。由于票據規則的內容集合方式和內在邏輯的不同,加之票支分離還是票支包括的差異,各國票據法在篇章結構和章節設置及其相關的立法技術上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主要有四種類型:1.日內瓦統一法類型。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是在票據種類區分的基礎上設篇章,票據各項規則的內容集合方法主要是以票據流通過程的順序為內在邏輯結構。匯票篇的主要章節設置為:發票,背書申請,承兌,付款,追索權等;本票篇的內容設置很少.以規則準用技術避免匯票和本票相同規則的重復規定;支票法的章節設置與匯票本票法中的匯票篇的章節設置大致相同。2.英國匯票法類型。英國匯票法的篇章結構。在票據類區分的基礎上設匯票、義票、眾票等章,與日內瓦統一法相類似,也同樣運用了規則準用術,以避免三種票據相同規則的重復規定。但是,在內容集合方式及內在邏輯上,英國匯票法與日內瓦統一法明顯不同。英國匯票法是以票據流通順序結合票據關系人權利責任的雙重邏輯來設置章節的。其匯票章的主要章節及順序為:發票、當事人的能力和權限、申請流通、傳票人責任、匯票的消滅等。3.美國統一商法典類型。美國統一商法典與日內瓦統一法和英國匯票法最顯著的區別,是其商業證券編中沒有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的章節設置,即沒有設匯票章、本票章和支票章,而是將各種票據的相同規則集合在一起,以語言區別技術取代規則準用技術,即以票據稱謂的規則,共同適用于匯票、本票和支票;以匯票稱渭的規則,適用于匯票或支票(因為美國視支票為匯票的-種,但也有支票的專用規則,例如保付支票規則);以本票稱謂的規則,僅適用于本票。但在內在邏輯上,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商業證券編與英國匯票法相類似.都是以流通順序結合當事人權利責任的雙重邏輯來設置章節的,主要章節及其順序為:發票款式,申請流通、持票人權利、當事人責任、提示、通知和拒絕證書、責任解除等。4.我國臺灣票據法類型。我國臺灣票據法在章節設置方面與日內瓦統-法相類似.也是在票據種類區分的基礎上,主要依票據流通順序來設置章節,其章節設置及順序主要為:匯票章、本票章和支票章;匯票章中又分為發票,背書申請,承兌,付款,迫索權等1節;支票、本票章中與匯票的相同或相類似規則,采用規則準用技術避免重復規定。但不同的是,我國臺灣票據法因采票支包括主義,將三種票據納于一部票據法中,在此基礎上,把匯票、支票和本票的一些共同通用規則的內容集合于一起,在票據法的首部設置了總則性的通則章,從而在篇章結構上獨具特色。
(四)新國際票據法草案的立法體例。日內瓦統一法制定之后,由于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參加,所以并沒有成為真正具有世界統一性的國際票據法。為了協調日內瓦統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進行了制訂新國際票據公約草案的努力,于l982年7月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l 5次會議上討論通過,分發各國政府征詢意見。國際票據公約草案所采立法體例,既不同于日內瓦統一法,也不同于英美票據法,其主要特點為:1.票支關系上采分離主義。國際票據公約草案分為二部分: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國際支票公約草案,票據法和支票法分立。此項體例主要吸收了日內瓦統一法的體例特征。2.取消了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的篇章設置,沒有將匯票、本票各自立為獨立章節,而是把匯票、本票規定在一起,并以語言區別技術取代了規則準用技術,此項體例主要吸收了美國統一商法典商業證券編的特點。3.章節設置上,以流通順序和當事人權利責任的雙重邏輯進行安排。主要章節及順序為:發票,流通申請,權利和責任,提示、退票和追索,責任解除等。從形式上來看,與美國統一商法典商業證券編的章節設置最為相近,但其內容集合方式上也吸收了日內瓦統一法的一定方式,例如追索權。因此。此項體例融合了兩大票據法系的特色。在整體體例上.新國際票據公約草案較大地體現了對兩大票據法系的調和和折衷。新的國際票據公約草案雖然尚未被各國政府正式審議通過,尚未成為實施生效的國際票據法,但其所體現的努力方向及體例模式、立法技術等,卻是我國票據立法所應密切注意和認真借鑒的。
二、我國票據立法體例的選擇
借鑒國外和國際票據立法的經驗,是我國票據立法的一項主要原則。如何兼收并蓄二大票據法系的優點,盡量緊隨國際票據統一運動的新發展,并立足國情,體現我國的立法特色,可能的選擇和創新有哪些呢?
(一)我國票據立法與民商法的關系。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是由一部大綱式的民法通則和一些單行法規所組成的體系。法學界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呼聲甚高,但對制定商法,或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問題.卻一直沒有給以認真深入的討論。無論如何,如果因制定民法典而停止或遲延與民法緊密聯系的民事特別法的立法進程,是不合理,也是不適應社會實踐需要的。因此在票據法與民商法的關系上,采取票民或票商分離的作法更符合現實。票民或票商分離有以下意義:第一,與現行的商事立法相一致。我國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對大陸法系所謂商法范圍內的一些問題,多采取單行立法方式,例如海商法、破產法、公司法等。票據立法也采取單行方式,與現行商事立法體例相一致。第二,國際性票據法為單行立法,我國票據法制定為單行法律,與國際票據法的立法體例相一致。第三,以單行形式立法,不僅使票據法易于實施,而且在適用上也具體明確;在修改方面。國際票據法統一運動有了新的發展之后,單行法律形式的票據法,對按國際票據法變動時的修改,更簡便易行。基于民商立法進程和票據單行立法的意義,在票據法與民商法的關系上,采票民或票商分離的作法,將票據法制定為單行法律的立法體例,應成為我國票據立法的選擇之一。
(二)票據立法是將匯票、本票和支票包括于一部法律之中,還是制定為兩部分立的單行法律,是日內瓦統一法與英美票據法在立法體例上的主要差異。我國票據立法采包括主義還是分離主義的選擇,主要應考慮三方面的問題:1.票據概念。我國一貫有票據的總概念,這一總概念包括了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我國票據立法應在這一傳統詞語概念的基礎上進行。2.避免內容重復。日內瓦統一法雖然將匯票、本票和支票進行分別立法,但支票法的內容有許多與匯票規則相同或相近似,因此,將匯票、本票、支票規定于同一部法律中,能體現立法應有的節約,避免內容的重復。3.與國外、國際法律的相通。一國法律的體例,與國外、國際法律相接近,可以有利于本國人民與國外、國際法律有相通的法律觀,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國外、國際法律。我國票據立法如采包括主義,雖與日內瓦統-法有所不同,但由于統-支票法的許多內容與統一匯票本票法相重復,所以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非內容上的差別,不妨礙與日內瓦統一法的相通或對接;尤其是采包括主義體例與英美票據法相接近,可以加強或便于對我國較陌生難懂的英美法律的理解;由于與二大票據法系都存在著一定的對接或相通性,將能使我國民事主體在參與世界經濟的國際票據實踐中增強適應能力。因此,采包括主義,將匯票、本票和支票都納于一部票據法中,應是我國票據立法體例的選擇之二。
(三)通則章的設置。舊中國的票據立法和現行臺灣地區的票據法曾獨樹一幟,在票據法的篇章結構上增設了總則性的首章--通則章,把三種票據通用的概括性規則集合規定于通則章中,這在世界票據立法體例上是一種十分有意義的創新。通則章的增設主要有兩方面意義:第一,明確了通用規則,避免了重復規定。在票據規則中,有一些內容是三種票據所共同適用或通用的,例如票據抗辯的限制原理,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據的更改、涂銷、偽造、變造等,這些規則如果規定在各種票據行為規則中,將容易形成規定內容的重復;并且,這些非票據行為的規則(例如票據抗辯)和概括性規則(如票據更改、涂銷等),從票據行為中區別出來,能使這些規則更為明確,以引起應有的重視和適用的方便。第二,通用規則具有整體意義。通用規則是三種票據共同適用的規則,其本身即包含著票據的整體性,揭示了三種票據的共性,使人能加深對票據法律關系整體性的把握和理解。因此,舊中國票據法在立法體例上設置總則性通則章的創新,是我國票據立法在體例上應予以繼承的。
(四)章節的設置。票據法的章節設置,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問題:是否將當事人權利責任設為專章節?是否將責任解除設為專章節?是否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設章?1.權利責任章和責任解除章的設置。英美票據法中均有當事人權利責任章和責任解除章的設置。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臺灣票據法則沒有這兩方面的章節設置。從兼收并蓄二大法系的優點來看,我國民事立法不應忽視對英美法原理的借鑒。從國際票據法統一運動的新發展來看,新的國際票據公約草案在章節設置上明顯地主要吸收了英美票據法的特點。與國際票據法相接近,應是我國票據立法的重要考慮。從我國現行立法實踐來看,明確權利責任,突出責任章節,已成為大多立法的共同趨向和特點之一。將當事人權利責任集中于專門章節,更能讓人們明確票據的權利和責任,明了票據關系是否消滅或如何消滅,從而對我國票據的應用,對大眾了解和掌握票據規則,能減少一些技術上的難度。因此,在票據法中,設置專門的當事人權利責任章和責任解除章,是有必要的。2.雖然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的篇章設置是世界大多數票據法的體例(例如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中設匯票章、本票章,英國匯票法中設匯票章、支票章、本票章等),但這一體例在形式上的效果,是匯票章完整、具體、詳盡,而本票、支票章簡略,本票、支票的許多規則是準用匯票規定。這不僅造成了章節內容設置的失衡,破壞了法律的形式美,而且本票、支票準用匯票規定,也增加了人們對照相應匯票條款的麻煩。在運用匯票規則時,因票據種類不同而必須進行的一些變更,也造成了人們應用規則時的不便。新的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商業證券編的體例,取消了這一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的章節設置,是有其內在的立法技術原理的。因此,取消以票據種類劃分為基礎的章節設置,不再設匯票章、本票章、支票章等,是我國票據立法應認真考慮的問題。
(五)以語言區別技術取代規則準用技術。日內瓦統一法、英國匯票法和我國臺灣票據法都是在以票據種類區分設置章節的基礎上進行規則內容的安排的,其關于本票、支票的規則,除了其本身的特殊規則外,與匯票相同或相類似的規則,一般都運用規則準用技術以避免規定的重復,即除與票據性質不符的情形之外,有關規則,本票、支票準用匯票規定。這一規則準用技術雖然節約了條款,避免了重復規定,但也造成了應用上的不明確和困難之處。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商業證券編中,既沒有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的章節設置,也沒有運用規則準用技術,而是將各種票據相同行為的規則規定在一起,以語言區別技術來區分票據的共同或相同規則以及各種票據自身的特殊規則。新的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也采用并發展了美國統一商法典的這種立法體例和立法技術。所謂語言區別技術是指:在票據法的條款中,凡以票據為稱謂的條款,均為三種票據共同適用的規則;凡以票據種類名稱為稱謂的條款,則是僅適用于該種票據的特殊規則。例如:新的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第9條規定的匯票得向什么人開出、本票得向什么人開出的規則,就分別適用于匯票或本票,而其第12條規定的票據申請手續的規則,就既適用于匯票,也適用于本票。這種語言區別技術,不僅避免了對照、查找、理解法律條款上的不便和困難,也使何種票據的何種票據行為應如何適用票據規則十分明確具體,并可以取消以票據種類區分為基礎的章節設置,使票據法的文體在形式上增加了均衡性和形式美,同時保持了避免相同或相類似規則重復規定的優點。因此,以語言區別技術取代規則準用技術,是我國票據立法體例應考慮和借鑒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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