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論文主要介紹的是婚姻法與女權保護的內容,本文作者就是通過對婚姻法與女權的保護內容做出詳細的闡述與介紹,特推薦這篇優秀的文章供相關人士參考。
關鍵詞:婚姻法;女權保護;財產保護
一、婚姻法在女權保護中的作用
(一)保護女性的人身與自由
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權主要是生命健康權、姓名權以及婚姻自主權。女性由于生理上較為弱小單薄,心理上較為順從柔弱,是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主要受害群體。婚姻法針對家庭暴力與虐待行為,對女性做出了保護。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與虐待的報警案件中,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規定,對施加暴力的一方進行行政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人身傷害罪的,要依法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經社區、工作單位和警務機構調解多次屢教不改的,要著重處罰。在多次調解無效、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持續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應盡快準予離婚。在涉及到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案中,受害女性可以依法向暴力施加方提出賠償,并保障女性在懷孕哺乳期間,身體屬于虛弱恢復狀態時不會被遺棄。同時,新婚姻法延續了婚姻法中女性結婚后不必冠夫姓的規定,保護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姓名權。女性經過自由戀愛與自主選擇進入婚姻,根據個人意愿解除婚姻,任何人不得強加干涉。
(二)保護女性的財產與平等
婚姻法對女性財產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處置上。婚姻法中規定,首先,夫妻共同擁有婚姻持續期間的工資收入、額外獎金收入、資本營收和知識性營收。其次,對于婚姻中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使用權和處理權,丈夫不可以在不知會妻子的情況下使用財產,對于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的欠款或其他負債,妻子不負有共同償還義務[1]。再次,丈夫對妻子負有撫養義務,妻子有權在丈夫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最后,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也更加照顧受害方、無過錯方、經濟弱勢者,這通常都是女性群體。在對女性的平等權利保護上,婚姻法規定女性與男性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平等。在婚姻解除時,雙方平等的分割財產、平等的處理子女問題。并且女性擁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除此之外,婚姻中女性擁有以自己的姓氏為婚生子女冠名的權利,子女受父權傳統影響一定要跟隨父親的姓氏的社會習慣也因此改變。
(三)促進了女性婚姻觀的轉變
我國封建時期漫長,封建的婚姻觀念與父系社會觀念對女性的婚姻觀影響嚴重,即使在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當下,這樣的落后觀念仍然影響著很多女性的婚姻選擇與婚姻存續狀態。婚姻法對剔除落后的婚姻觀念和婚姻風氣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首先,婚姻法頒布以及不斷適應的過程中,女性逐漸感受到了平等與自由,更能夠通過自由戀愛進入婚姻,在婚姻存續期間也能合理的注重個人事業發展,平衡好家庭與個人成長。同時,由于婚姻法對房產分割的規定,女性在伴侶選擇上更注重伴侶的個人能力,財產對擇偶的影響力下降。這有利于女性樹立健康的擇偶觀,減少婚后生活的矛盾,提升婚姻的幸福感。其次,婚姻法保障了女性的人身、財產、自由、平等等重要權利,使女性在受到傷害時可以及時止損,尋求法律的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婚姻中可以不必忍氣吞聲,自由意志得到伸展。
二、婚姻法在女權保護中存在的爭議
(一)婚姻法對離婚女性財產權的
目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釋中,對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保護了有產者。例如,男女婚前由男方出資購買了需要按揭還款的房子,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或由男方還貸女方負責家務日常支出,離婚后房產所有權歸男方,如若房價飛速上漲,女性僅能獲得這一階段內按揭還款的金額,而不享有房產增值的紅利。這一規定更多的考量了對出資者的物權保護,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女性在家務日常、子女養育、贍養父母方面做出的奉獻和投入。由于在社會分工上受多重因素影響,完全的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中很難實現,女性通常都是家庭關系主要的照顧者和維護者,婚姻破裂時應適當的考慮到女性對家庭的付出,給予女方適當、合理的補償。
(二)婚姻法對女性生育權的保護
婚姻法最新的解釋中規定,女性有權單方面終止妊娠,男方無權以此要求賠償。這一規定具有明顯的女性保護性質,保護了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權利。但與此同時,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的開放,新型的生育方式與生育關系涌現。試管技術、代孕技術、胚胎移植技術、人造子宮技術等科技手段孕育出的孩子在離婚分割時的歸屬問題目前婚姻法中還沒有涉及。未婚生子、非婚生子的出現,也使得婚姻與生育權出現了一定意義上的割裂。我國目前婚姻法中關于結婚與生育的條件的規定也正在朝著尊重生育自由權、尊重個體作為生育的主體的方向上轉變,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女性從生育的角色中解放出來,更加自由、自主的選擇婚姻與人生。
三、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的婚姻法適應了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需要,在保護女性權益、平衡社會關系方面功效卓著。但同時,法律的調整也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隨著人們婚姻觀念和在婚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不斷變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婚姻法也應做出相應調整,促使女性在婚姻中的權利更好地得到保護,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
[參考文獻]
[1]杜蘅.從保護女性權益角度看新婚姻法的進步和不足[J].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07(01):36-40.
[2]楊林生.婚姻法與女權保護論析[J].湖北社會科學,2004(01):73-74.
作者:林冬晴 單位:澳門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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