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國家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社會在不斷發展,現行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弊端慢慢凸顯出來,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監護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數量也在上升,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法律制度論文。
一、引言
我國人口眾多,未成年人數量不在少數,并且未成年人是國家振興的希望,現在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不管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各種網絡報道關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經常發生。這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根據實際情況去完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
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完善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在整個社會階層中,由于其行為活動能力范圍在法律上有所限制,只能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活動,有些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獲得需要監護人的同意。目前歐美國家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我國在這方面的不足非常明顯,如果不根據現實的發展進一步完善,有許多潛在的隱患會威脅到未成年人的成長。所以為了未成年人的明天要不斷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三、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缺陷
(一)我國未成年人的立法體系不健全
關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法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不是以獨立的法律體系形式存在的,而是零散地出現在其他法律中,這樣不僅導致了現實生活中適用法律的不明確,并且還有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我國在這方面立法迫切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來應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
(二)缺乏有效的監護人監督機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監督,如果沒有監督,權利就很容易被濫用,義務就不容易得到履行。受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父母一般都把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當做自己的私事,認為打自己的孩子天經地義,導致中國家庭經常出現以打罵為主的不正當教育方式,監護人甚至公開地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和財產權益。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使得父母等監護人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在很多人看來不違法不犯罪,如果不是嚴重的侵害導致未成年人傷亡,其他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很少受到法律制裁。這其中的原因就是法律欠缺對監護制度的有效監督,沒有監督的制度很難得到很好的執行。
(三)沒有設立專門的監護機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發展健全中,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機關是法律發展的大趨勢。在未成年人缺少父母以及其他合法監護人監護時,政府專門機關應起到部門的作用,政府設立專門的監護機關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安全網,我國現在的法律并沒有規定成立未成年人保護的部門,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僅是父母的責任。
四、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監護法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體系的實際現狀來看,要加快建立完善未成年監護制度的步伐,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會遇到的無法預料的各種情況,我國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制定未成年人監護法。除了要在現有立法基礎上更加完善外,還要在新基礎下制定更加合理的條款,在發展的過程中及時應對出現的新情況,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設立監護人監督機制
為保證監護人在法律框架內合法地履行義務,承擔起未成年人監護的職責,我國應制定合理的監護人監督機制,不光是其父母,村委會,居委會也要相應地承擔起一定監督的義務,如果有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事實,要及時發揮其監督作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于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維護必須注重家庭監護、社會監護、政府監護三重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三)國家加大對未成年人監護的保護力度
如今,國家的發展速度和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已經嚴重脫節,關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長,出現很多疑難問題難以解決,新問題也在不斷涌現。疑難問題和以及新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國家投入更多的精力來加大未成年監護的保護力度。加大對未成年人監護的保護力度的措施其一就是為解決未成年人保護問題設立專門的權益保障機構。
五、結語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本質在于保護未成年人成長不同階段的各項權益,由于原來社會發展的制約,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一直存在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影響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在慢慢強大各項法律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對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足越來越引起國家的重視,我們要積極地去面對這些不足和缺陷,立足實際去不斷完善,家庭,社會,國家應該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參考文獻]
[1]李霞.監護制度比較研究[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4.
[2]楊婉清.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弊端和完善[J].淮海工學院學報,2011(5).
[3]李堅.論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D].廣州,暨南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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