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中后期以來,網絡的發展前所未有。信息技術的高度發達,使得人們的交往,信息的傳播,知識的傳承很大一部分依靠互聯網。但網絡知識產權不斷發生,侵權方式多樣復雜追責難上加難,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優秀互聯網論文。
自計算機問世以來,信息傳播方式日新月異,從QQ到飛信、到MSN、到微信、到微博,網絡受眾越來越多。互聯網本身容納了豐富的信息量、迅捷的傳輸速度、極大的傳播范圍,是現代社會人們的重要交流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具有傳統媒介無法替代的優越性。然而,網絡技術顯然打破了原有的媒體傳播格局,在帶給人們豐富的物質和精神享受的同時,也使權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分配發生了變化。只有加強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使網絡秩序良好運行,才能使人們更好的使用網絡。
一、網絡知識產權概述
“創意經濟將成為21世紀的黃金產業,政策制定者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網絡高速發展的時代。”英國創意產業之父、創意集團和創意商學院的主席約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說。知識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因此知識可以產生價值、可以成為交換的商品。利用知識的投入換來報酬便產生了知識經濟。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由于價值高,侵權事件屢見不鮮。知識經濟必然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新的問題,這些問題許多發生在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應用上。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便應運而生。
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信息時代的迅猛發展導致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遭受巨大的沖擊。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一把通過民事訴訟完成。而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的表現為數字化、公共化、無國界化等一些新的特點。一旦侵權發生,舉證困難,無法維權。由于網絡受眾不特定且人數眾多,而我國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人們保護意識不夠,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持一種漠視的態度。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表現
上文已提到,基于網絡時代的特殊性,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也有特殊表現。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網頁、網站抄襲復制
現代社會,個人有網頁,政府有網頁,公司有網頁。而每一個網頁都是一個個體生活、思想的匯聚。一個網頁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而其中的每個元素都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由于網絡運營商的技術不夠成熟或者缺乏保護意識,致使抄襲和復制不斷發生。
(二)免費上傳和下載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將他人作品上傳到虛擬空間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權,支付一定的報酬。而大部分的網站并沒有經過此程序便隨意上傳他人學術論文、音樂作品、攝影作品、錄像作品等。
相當于上傳,下載侵權的情況更為普遍。將網絡運營商上傳的他人作品下載或者他人在網絡上原創的作品下載,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又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時,就已經構成了侵權。
(三)非法鏈接侵權
網絡鏈接可以增加網站服務的多樣性,同時節省成本,其優越性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普通鏈接一般不夠成侵權,而當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網絡知識產權的幫助侵權。
(四)域名搶注
在知名商標、商號等未注冊域名之前,未經許可搶先將其注冊為域名,而注冊者并不使用,僅僅為出售、出租或轉讓以謀取利益。當然,不乏有居心叵測者為損害他人名譽而惡意搶注。
以上僅是幾種常見的侵權方式,除此之外,P2P軟件侵權、網絡游戲侵權等也時有發生。
三、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
(一)立法現狀
目前國際社會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途徑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手段并不牢不可破,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會有更新的技術破解保護技術。因此法律的保護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世界貿易組織所指定的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版權條約》和《錄音制品條約》,早就成為世界各國制定本國相關法律的重要參考依據。美國也于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也已適時的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當然,我國也在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立足本國國情并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早就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絡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二)保護對策
網絡中的侵權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現在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根治此問題。對中國而言更是如此,傳統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尚未解決,新型的侵權問題迎面而來。因此要有相應的對策才能很好的解決此問題。具體來說,應當在法律、技術、宣傳、道德等幾方面進行規制。技術手段和道德手段不做過多論述。而宣傳手段是指,通過法律宣傳加強人們的產權保護意識,讓大眾了解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并不是盜版可以節省人們的消費,而是盜版危害的是大眾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完善進行保護。
首先,根據我國的國情,適當借鑒WCT中的一些規定,根據上文所分析的網絡版權保護的新特點,適時的賦予網絡版權人新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作品傳輸權,即網絡運營商,具體來說就是網絡在線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征求版權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報酬,再通過網絡向公眾傳輸作品;禁止反措施權,所謂反措施,是指對版權人數字技術作品的“加密”進行未經許可的“解密”。一般來說,解密者是通過解密的方式盜竊版權者的勞動成果,將作品出賣、出租給無權的復制者進行非法營利,因此持有此目的的解密者雖然并未直接實施復制行為,但這種解密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侵權;權利標示的權利,指賦予版權人在其作品上標識以數字或者代碼顯用于彰示版權的權利,所標識的作品未經版權人許可,即禁止他人使用和刪除、更改。
其次,完善立法和制度。應盡快對我國的網絡著作權立法和制度進行完善。首要的是成立能夠進行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相應的集體管理機構。這種集體管理機構,可以解決國內侵權也可以解決國際侵權,也可以作為著作權人的發言人同網絡運營商就著作權的授權事宜進行洽談。這種方式尤其顯著的存在價值,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網絡運營商與個體的著作權主體進行的洽談,避免了這種大量的談判所帶來的時間、精力、物力、人力上的巨大浪費,一方面也會顯著提高個體著作權主體的談判地位和實力。
再次,應完善證據出示制度,以及進一步加強有效證據的固定和證據收集。我國的證據法并沒有對電子證據做出完善的規定,司法解釋也并沒有詳細的解釋,使得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使用存在同案不同用的情況。在我國電子證據立法不完善的司法現實下。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電子證據,QQ聊天記錄、復制痕跡、下載路徑、IP地址收集等都應該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但是必須在不侵犯他人隱私情況下進行收集,具體的操作的方式應當由立法者進行完善。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在一些涉及網絡知識產權的的侵權糾紛中,原告在訴訟之前就有意識對侵權證據進行固定和收集,并由公證人員對該證據進行現場公證,該做法值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借鑒。
最后,對破壞、避開著作權法律措施的行為進行法律責任追究。法律的運行不在于懲罰,而在于人民的遵守。但是如果破壞法律規則,勢必要受到法律的追責,才能保證法律的良好運行。因為網絡的科技化和高端化,技術人員很容易通過新的手段避開法律規定。因此,有必要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使得權利人受損的權益得到救濟。
四、結語
打擊網絡侵權是一個世界性的話題,也在各國同時進行。但網絡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已經成為信息時代發展的禁錮。我國作為網絡大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不完善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制度和立法的完善勢在必行。網絡侵權者有個人、有單位,他們依托網絡虛擬化、可匿名等特點不斷實施侵權行為,而得不到追責。網絡受眾在利益的趨勢下,也對網絡侵權行為習以為常,并不贊同用法律取消此類行為。頑固的大眾侵權意識,法律規制難上加難。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運行成本高、可操作性不強,致使司法實踐中并不能真正予以保護,新問題的出現給立法者提出了一道艱巨的課題。在現有的條件下,重建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過程中,法律手段、技術手段、普法手段和道德手段是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這些手段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才能發揮各自的作用,法律手段是根本,技術手段是保障,宣傳手段和道德手段輔助手段。其中起根本作用的是法律,有必要擴大知識產權法相關法律的保護范圍,制定專門的網絡保護法律法規,盡快建立有關信息上網的審核制度、保密審查措施,尤其是對侵權行為的確認、取證等都要作出詳細可操作性的規定。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知識產權立法、行政處理、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等方面,需要應用法律、技術和道德等多種手段加以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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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期刊:電子知識產權
《電子知識產權》(月刊)創刊于1991年,由工業與信息化部科學技術司主管,信息產業部電子科技情報研究所、信息產業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主辦。本刊集理論性和實踐性為一體,是目前國內信息技術領域唯一的知識產權專業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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