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避型群體性事件并不是單純的非理性集體行動,無論從公民角度還是政府角度分析,鄰避沖突都具有內在的動力因素。這篇政治論文認為鄰避設施的規劃涉及多方群體利益協調,有序的公眾參與在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決策中不應該被忽視。雖然公眾參與并非萬能,其實踐也可能增加公共決策成本,但合理的制度設計能夠彌補其中的不足。將公民非制度化的維權行為納入制度化的軌道,引導公眾的有序參與是我們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之一。參與式民主理念在公共事務中的應用和深化,也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現實選擇。《政治思想史》(季刊)創刊于2010年,是由天津師范大學主辦的思想政治刊物。連續被評為天津市一級期刊。《政治思想史》雜志前身為《中西政治文化論叢》輯刊(2001年創辦,到2009年共計出版了7輯),2010年正式改為期刊出版發行,并更名為《政治思想史》,由天津師范大學政治文化與政治文明建設研究院承辦。
一、鄰避設施與鄰避型群體性事件
城鎮化的高速推進帶來居民對城市中基礎性設施和大型工業生產項目的需求激增。其中一類設施在為社會全體帶來正外部性的同時,也為設施建設地的周邊公民產生負的外部性影響,這類設施被稱為鄰避設施。隨著我國公民權利意識、政治參與意識的提高,信息傳播渠道的增加,鄰避設施的建設引發了一系列群體抗爭現象。因此類設施建設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即鄰避型群體性事件。
二、我國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現狀及特點
(一)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現狀
2014年的社會藍皮書指出,近年各種社會矛盾導致的群體性事件年均數量在萬起以上。其中環境群體性事件多發,每年正以30%的速度上升。因鄰避設施建設引起的事件在近幾年中進入了一個高速增長期。僅因垃圾焚化廠建設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就在北京、上海、深圳、江蘇、廣州、杭州等地發生;PX化工項目建設更是在廈門、寧波、成都、昆明等地引起大規模反抗。在地域上,此類事件主要集中在發展較快、經濟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但也有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的趨勢。
(二)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特征
鄰避型群體性事件除了具有一般群體性事件所具有的特征,如形式多樣性、抗爭性、表現方式激烈之外,還存在以下特征:鄰避型群體性事件是一項直接針對政府的群體行動。鄰避設施建設的公共決策其實質是調節設施受益者和損失承擔者的矛盾。但受益者一方的群體數量大、指向不明確。而政府作為鄰避設施的建造者,往往被設施負外部性的承擔居民視為其利益損害的直接行為者。不同于其他群體性事件,政府不再是第三方,而既是事件的形成因素,也是事件的針對目標,更是事件的后期治理者。參與人員有高度同質性。相比于其他類型的群體性事件,鄰避型群體性事件中的參與者具有更高的同質性。在空間上,他們聚集于設施建設地附近;在文化特征上,他們長期居住于某一區域,具有相近的區域文化;在利益訴求上,他們的要求集中表現為停止鄰避設施的建設、遷址或更高的利益補償。這使得他們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聚集,具有更加持久的結構,并獲得社會高的度關注,對政府公共決策產生高度壓力。參與人員的訴求具有廣泛性和一定合理性。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利益訴求是集中和明確的,民眾因居住環境惡化對自身健康和財產產生損害而做出反抗或要求補償,是一種自救性的維權活動。群眾的利益訴求還體現在征地補償、人身損害賠償、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和參與環境治理等,具有一定的廣泛性。
三、鄰避型群體事件生成機制分析
鄰避型群體事件的頻發往往有著深刻的原因,它并不是群眾無理的感情宣泄。“沖突源——主體利益受損——主體不滿意感產生——否定性言語產生——疏導不利——否定性行為產生”是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基本邏輯。究其本質是設施附近居民權益受到侵害,而現有表達渠道無法滿足其利益訴求,具有相近利益訴求的居民便通過聚集的方式擴大群體的影響力。
(一)公民角度
1.公民權益的現實損害。鄰避設施的建設在促進經濟發展或滿足大部分人公共設施需求時,也在客觀上侵害了小部分公民權益。污染類和風險聚集類鄰避設施主要損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引發生存憂慮;心理不悅類和污名化類鄰避設施則主要損害公民的經濟利益導致沖突。利益的矛盾最終觸發當地集體抗議行為的發生。
2.負外部性的分攤不公。鄰避設施的正外部性由較大范圍內的民眾所共享,而負外部性由設施附近的居民所承擔,負外部性在公民中的分攤是不均的。隨著居民對生活品質的追求,經濟補償適用性是有限的。財政資金無法完全適用因市場失靈的傳統經濟與管制手段。利益共享和損失承擔的沖突易形成居民的“受害人心理”,促使公民抗議行為。
(二)政府角度
1.政府公信力的缺失。轉型社會中鄰避沖突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會信任缺失。其中,公民與政府間的信任是首要因素。政府作為鄰避設施建設的發起者,公信力的缺失易使利益相關群體產生不安全和不公平感。如廈門PX事件、五常變電站等項目從立項、用地、環評都符合程序,但仍因群眾的反對停建。廣東省省情調研中心調查顯示,即使垃圾焚燒發電廠通過專家環評,98.5%的受訪居民仍表示不信任。
2.制度化表達渠道的不暢。利益損害及鄰避心理帶來的心理不公平感使得公民聚集尋求補償或要求停止設施建設。處于弱勢一方的公民首先會通過制度化渠道,如雙方談判、司法等途徑表達訴求。在政府追求經濟增長和社會福利改善,甚至領導個人績效的時候,政府易存在立場偏差,使制度化渠道成為特殊群體的工具,失去矛盾調解的作用。我國多數公共決策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形式。制度化表達渠道的不暢使公民的政治參與停留在較低水平,在利益表達未果的情況下,公民轉向非制度化的途徑表達訴求。
(三)社會角度
社會自我調節機制的薄弱。中國行政與政治體制的變革必然要求社會機制的不斷更新。而我國政府現階段的自上而下的決策主導限制了社會自治組織孕育和發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組織無論在數量和發展水平上都有所欠缺。社會調節的長期缺失使公民對政府形成一種依賴,一旦發生群體利益沖突,政府也成為了群體事件的矛盾焦點。
四、民主政治建設下的鄰避沖突治理
政府的決策過程是否包含公民的參與,公眾利益是否得到有效調節,從決定了公共政策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可行性。我國鄰避設施在規劃階段的公眾參與不足導致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沖突不斷,這就必然要求政府轉換視角,從群體性事件產生來源探討事件處理對策。
(一)推動“五位一體”建設
著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為內容的“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這為公民制度化參與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保障、精神力量和制度基礎。生態文明建設更是為解決現階段的鄰避沖突提供了良好的理論指導。所以,從總體建設角度理解和推進政治參與的發展是民主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構建完善的社會“安全閥”機制
社會“安全閥”機制包括利益表達機制、利益采納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旨在協調個人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以及群體之間不同的利益要求,減少和化解不斷積聚的不滿和沖突因素,使個人和群體的不滿情緒及時得到疏導。”正如馬克思所提出,利益是個人行為的內在邏輯,權利意識的增強是鄰避運動從無到有不斷發展的內在動力。在鄰避沖突中,設施負外部性的影響群體明確且集中。對這一群體的不滿情緒加以疏導和管理,是預防和處理此類群體性事件的重要措施。政府需根據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平衡協調以防止矛盾的過度聚集導致社會秩序的破壞。
(三)完善社會環保參與機制
從“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科學發展觀”到十八大的“生態文明建設”,這些理念充分顯示了我們黨在環境保護方面高度的責任感。但政治理念的實現有賴于整個社會是否參與到公共決策中。完善社會環保參與機制,在政府層面,依賴于政府信息的透明程度,參與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頒布已初步顯示將公民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參與權納入法定權利的趨勢。但在公民參與權的內容、參與評價的范圍、聽證主體設置、司法保障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在社會層面,社會環保機制的完善依賴于社會團體組織的發展。社會環保組織能以更靈活、專業地方式參與到涉及環保事務的公共決策中。但政府在培育和鼓勵環保組織參與公共事務的同時,也需增強社會組織的獨立主體地位,其定位是政府體系和市場體系之外的“社會減壓閥”,而非依附于政府。
(四)引入第三部門評價機制
在我國城市建設中,政府居于決策的主導地位,而由于鄰避型群體性事件的特殊性,政府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設施建設決策的決策者和群體事件的針對目標。在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情況下,引入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的第三部門對政府的政策進行客觀的評估和判斷將有助于決策的科學化,獲得社會的認可度。社會信任的缺失使得諸多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失去效果,第三方部門的獨立性更易得到雙方信任,緩解矛盾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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