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受優勝劣汰市場規則影響,銀行退出破產難以避免,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其中存在諸多的問題,本法律方面論文提出了幾點改進建議,旨在借助完善的法律及配套機制,以此增強銀行破產的合法性與規范性?梢园l表法律方面論文的期刊有《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銀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旦其退出,不僅會對公眾造成影響,還可能造成金融動蕩或經濟危機。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存在諸多的不足,急需完善,以此提高商業銀行預防風險能力,避免其帶來巨大損失。
關鍵詞:
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完善
一、引言
我國商業銀行曾隸屬國家,公眾普遍認為,即便銀行經營失敗,仍有國家財政扶持,不能出現破產問題。但2009年,受次貸危機影響,商業銀行破產成為不爭事實。近幾年,我國積極開展金融改革,但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商業銀行在資不抵債情況下,便會發生破產。但目前,因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了其破產成本與風險,為了扭轉此局面,本文結合具體的不足,闡述了幾點改進建議。
二、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不足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是由《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以及有關行政規定、司法解釋等構成的,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商業銀行出現破產危機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接管,進行整頓與改組,并給予臨時貸款,以此恢復經營,如果各項措施未見效,則宣告破產;另一方面,在資不抵債情況下,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依法宣告破產,經給予破產清算。根據實踐可知,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不足表現為:第一,規范缺失,既有的法律過于泛泛,內容缺少針對性、前瞻性與可行性,以《企業破產法》為主,配以相關法律,但實踐中仍缺少法律依據,主要是因其立法目的、處置方法、法律原則均與普通工商企業一致,難以保證金融體系安全,未能關注商業銀行的特殊性,如:破產界限、整頓期限及跨國合作等;第二,政策匱乏,由于我國缺少專門的不良資產管理機構,進一步增加了金融風險,其成因為金融風險應對策略不夠全面,僅關注了不良資產,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處置,即便對其進行了簡單處置,仍未能解決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使其過于依賴政府干預,缺少市場競爭力與風險應對力;第三,操作失靈,雖然我國擁有商業銀行破產法律,但未能徹底涵蓋有關法律問題,此外各部門權力沖突,使其應用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政府唯有借助行政手段替代法律;第四,制度缺失,具體有市場退出法律制度、配套機制、補償機制、風險轉移及存款保險制度等,實際退出中僅憑借政府行政干預,使其處置方法過于單一[1]。
三、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國應保留既有的立法框架,由于商業銀行破產與普通公司破產不同,因此,應充分考慮其特殊性,增加與銀行整頓、清算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與《企業破產法》相符合的商業銀行破產條例,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增強金融機構破產的規范性與合法性,并通過撤銷與行政關閉等手段,使其退出市場,在清算方面應列舉、歸納有關內容,充分發揮其作用,有效指導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二)健全配套機制
一是,運行機制。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商業銀行運行中應逐漸減弱政府干預,增加市場主導,以此減輕政府壓力,保證處置質量,優化資源配置;市場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評價機構等應積極參與銀行破產,并要對破產銀行展開全面監管,有效治理,從而轉移或吸收風險,此外,構建風險預警體系,借助風險監測工具,明確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并結合其大小,給予針對性處理。二是,退出機制。商業銀行退出市場過程中應盡可能地轉移風險,并展開有序補償,最為關鍵的方法便是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在高效與完整制度支持下,降低存款人風險,放置風險蔓延。該制度的建立時應遵循以下原則,有限賠付、風險收費、政府不出錢等,并要積極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一旦銀行出現危機,有效維護存款人權益,可以減少破產影響,防止金融動蕩,保證了金融秩序及其穩定,實踐中應考慮我國國情,對中小企業及個人存貸給予重點保障,主要是其直接關系著民眾生活,影響了社會穩定,特別是中小企業,因其數量眾多、資金流動性較快、抗風險能力較低,如果缺乏保障,則會威脅我國經營穩定與健康發展[2]。三是,責任制度。我國政府監察、審計部門等應對商業銀行破產主體進行全面調查,由其承擔一定的民事、刑事及行政等責任,此后給予物質與精神處罰,包括賠償、辭退或刑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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