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金融論文發表了對當前我國房地產金融政策與法規的思考,論文對我國的房地產金融政策法規的現狀和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完善政策法規的方案。探討了我國金融政策法規的問題。
關鍵詞:金融論文發表,金融政策
前言:房地產行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房地產行業逐漸市場化的過程中,我國人民的居住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地方財政的收入也隨著房地產的火爆而增高。但是,我國的房地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問題,例如房地產泡沫和房價過高,這導致大中城市居民難以負擔高額的房價,另外一部分城市卻出現大量空樓。這些問題阻礙了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我國房地產金融政策法規的現狀
房地產行業屬于基礎性行業,其涉及范圍廣且關聯程度高,無論是建筑工程還是金融行業都與之息息相關。在房地產業發展繁榮的同時,這些相關行業也熱度高漲,共同為國民經濟增長做出貢獻。
為了解決房地產行業逐漸凸顯的問題,政府在近些年來加大了對房地產業的行政管理力度,包括消費信貸、住房公積金、開發信貸、土地規范和市場監管以及抵押證券等。這些政策拉動了內需,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環境并增加了就業崗位。自1994年我國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后,我國政府構建的房地產法律體系有了里程碑式的意義。我國最高層次的房地產管理法律包括《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等,除了相關法律外,還擁有一系列的條例規定,例如《城市預售商品房管理辦法》等[1]。房地產金融類法律法規則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擔保法》等。逐年出臺并完善的房地產調控法律和金融法規共同對房地產投資和買賣領域進行了相應調整,促進了房地產金融業的快速發展[2]。
進入2000年以后,我國房地產金融行業穩定發展的同時,也暗含著部分地區房產投資過熱、商品房空置率上升和土地炒作嚴重等問題。其房地產經濟基本形式是:局部過熱,整體健康。這種情形一直從2000年初延續到今天。這些問題既與正常的市場規律相關,也與上述政策的實施或監督漏洞相關。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建住房[2002]217號、銀發[2002]247號、銀發[2003]121號文件一直到國辦發[2010]4號等文件[3]。2011年,國務院推出八條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要求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幾年間,住房限購令、新國十條、京十二條和上海限購令等各項措施相繼出臺,控制了房地產過熱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規范了房地產金融市場。
二、我國金融政策法規的問題
從房地產經濟的現狀來看,我國房地產金融政策法規的問題較多,例如金融政策“過度支持”、部分領域缺乏專門法律等。下文主要從住房公積金和調控體系漏洞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不夠完善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多年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很大地提高了我國居民的房屋購買能力。但是,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著四點問題:第一,住房公積金的收取存在困難。各企業,尤其是鄉鎮私營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較為混亂,拖欠現象較為嚴重,而針對拖欠企業的懲罰機制還是空白。第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明確。目前住房公積金是由財稅部門對公積金進行審核,由基金管理部門安排使用,金融部門進行存貸。各地區針對各部門的業務無統一準則,各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存在交叉。第三,資金運作管理不夠嚴格。住房公積金應專款專用,但部分企業的公積金卻成為腐敗重災區,違規挪用較多。第四,基金的使用方向存在偏差。部分地區的貸款審批要求寬松,導致出現重視建房而輕視購買的傾向。
(二)調控體系漏洞較多
房地產金融法律體系漏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房地產金融法律法規存在空白。雖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經頒布了大量的金融法律法規,但是其法律法規依然落后于現實發展。目前,當前房地產金融市場急需《投資信貸法》,《物權法》、《外匯法》和《存款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第二,房地產金融法律法規存在相互抵觸的內容。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暫行監控指標》中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和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最高不能超過15%,而《商業銀行法》卻規定為10%[4]。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金融政策法規的方案
(一)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改變行政手段的隨意性和主觀性,而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則必須完善相關法律。應立法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來源、使用方向、性質、使用方法、基金核定、管理措施和監督措施等方面進行嚴格規定。同時,可對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異地貸款等以往政策進行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狀況。
(二)建立房地產金融政策法規體系
目前,大部分金融法律法規在面對實際問題時缺乏針對性和內部一致性。從根本上說,我國并未建立起房地產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我國應借鑒西方先進的金融管理經驗,依據自身國情對政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加強房地產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建設。其具體應將重點放在房地產信貸和法治建設上,房地產信貸市場秩序的規范在于制定貸款抵押的相關法律。
(三)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的角色
在房地產調控的過程中,我國政府職能在房地產金融市場中角色不夠明確,在某些領域產生過度干預或過少干預的現象。因此,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政府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地方政府應嚴格遵守相關調控規定,貫徹中央宏觀調控的決策,不能超越職權干涉房地產市場。
(四)推進房地產金融在服務產品的創新
創新意味著打破尋常,采用新手段參與到房地產金融投資,適度的創新可以提高房地產金融資產運行的效率和質量。據統計,2013年7月~2014年8月,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平均每月得到10000億左右的國內貸款,其余為自籌資金和外資,國內貸款占絕大部分[5]。由此可見,資金來源的集中化是房地產金融資產渠道的最大特點。通過金融產品的創新,可以開發更多的房地產融資渠道,更好地吸收社會的閑散資金。因此,應頒布相關政策支持并促進金融產品的創新,以解決房地產開發商缺乏資金的問題。
總結:從金融政策法規方面來探討我國房地產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良好的金融體系可以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房地產經濟總體健康,局部過熱。要建立更完善的房地產金融法律法規,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金融法規體系、明確政府職能和推進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入手。(作者單位:中交投資有限公司)
推薦期刊:《金融發展研究》的前身《濟南金融》(原名為《山東金融》、《山東金融研究》),創刊于1982年,26年來,在各級領導的關心指導下,在廣大讀者與作者的大力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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