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題要】本文首先明確了低碳經濟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方向。論述了通過法律對低碳經濟進行規制的理論基礎,然后再著重分析怎樣通過法律促進低碳經濟中的制度創新、技術創新以及管理和服務創新,之后還要注意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包括的定位、私營企業的作用以及農村的低碳之問題。全文共7136字。
【關鍵詞】低碳經濟法律規制
低碳經濟是一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未來經濟發展的方向。世界紛紛確立了低碳的經濟發展模式,以期望在未來的競爭中爭取和保持優勢地位。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中國承諾2020年單位P碳排放比之2005年實現減排50%,而且總理指出即使哥本哈根會議沒有達成任何協議,中國仍然會遵守上述承諾,做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結合我國當前高污染高消耗的經濟發展方式帶來的嚴峻問題,低碳經濟之是必然選擇。機遇不容錯過,困難必須客服,低碳經濟的全面發展要求我們建立健全一系列適應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制度體系,尤其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和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本文擬就法律規制的角度分析之。
一.通過法律進行規制的理論基礎
低碳經濟是人類經濟發展的更高級目標。人類經濟發展的驅動力和成效,很大程度上在于大幅度地提高稀缺資源的生產率。縱觀人類生產方式的演變,可以發現這樣一個事實:在工業的開始,經濟發展的主要稀缺因素是勞動和資本,因此經濟增長需要通過機器對勞動力的替代,大幅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資本生產率。事實上,過去200多年來的工業就是以勞動生產率提高了幾十倍為特征的。今天,制約人類經濟發展的稀缺資源已經從勞動力轉移到像化石能源和大氣容量這樣的自然資本,因此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和二氧化碳的生產率,將是未來幾十年經濟創新的主要任務。 低碳經濟的本質是從傳統的勞動生產率時代進入到未來的資源生產率時代。然而在這場中,除了技術創新這個關鍵性因素之外,更根本的推動和保障作用是制度,更有甚者制度經濟學已經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向我們展示了制度在人類發展過程中的根本作用。在人類已經發明的制度中,法律與婚姻并列成為兩種最好的制度,實際上我們在生活中也常常抱怨其是人類發明的最差的制度。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實際上乃是人們忽視了法律在實際生活正在發揮著作用,人們抱怨法律乃說明了法律的強大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其被貫徹適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然而人們卻是在抱怨法律的,這說明法律還未能達到方便人們生活的最完滿狀態。歷史派說“法律是民族的自然流露、法律是沉默運作的力量。” 其很好的說明了法律的社會基礎,然而卻未能很好的說明變革時期社會的真實需求,確切的說是忽略了法律的目的。馬克思說“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 這句話看似保守,實則充滿性。法是食吾子的,法只有靠擯除自己的過去,方得再生。 是社會的需求使其獲得新生,攜帶其慣有的,變得起來。低碳經濟是未來經濟發展的制高點,為了奪取這一制高點,很多國家都已制定了相關的法律,運用制度的力量保障這一目標的實現。在所有的這些立法中都無疑例外的瞄準了低碳經濟這個目標,從傳統的產品擁有型國家(重視交換價值)轉變為未來的服務使用型社會(重視使用價值)。例如在未來的能源服務中,能源效率服務公司不是要通過為家庭和企業生產和銷售更多的電力或能源獲得盈利,而是要通過為企業和家庭提供節能服務而賺錢。每條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 ;而每個領域的立法,即是為了實現這個領域內的社會目標。不管的法通過斗爭還斗爭的形式實現,(立法即為其中一種),都包含在法的目的當中,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在全社會實現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化利益,使享受最方便、最低廉、最舒適的服務,我想是低碳經濟立法的終極目標。美國社會創始人羅斯科.龐德在其撰寫的《法律哲學導論中》為我們表述了這樣的社會和法律的圖景:“為了理解當下的法律,我滿足于這樣一幅圖景,即在付出最小代價的條件下盡可能地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我愿意把法律看成這樣的一種,即在通過組織的社會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安排而滿足人們的需要或實現人們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價為條件而盡可能地滿足社會需求——即產生于文明社會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就理解法律這個目的而言,我很高興能從法律的歷史中發現了這樣的記載:它通過社會控制的方式而不斷擴大對人的需求、需要和進行承認和滿足;對社會利益進行日益廣泛和有效地;更徹底和更有效地杜絕浪費并防止人們在享受生活時發生沖突——總而言之,一項日益有效的社會工程。” 具體講,低碳經濟的圖景乃是為了實現用最小的資源消耗的條件下盡可能地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低碳經濟下的法律,是通過國家制定且實施,安排和滿足人們的各種合理需求,且能以最小的資源消耗為條件的一種。而制定低碳法律的目的在于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形成一種日益有效的社會工程。
二.通過法律進行規制的具體分析
在法律領域,對低碳經濟進行廣泛而有效的規制是個系統工程,有賴于法律各部分通力合作甚至融合。本文從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服務創新方面來論述法律應該如何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低碳經濟制度創新的關鍵,是提高化石能源使用和二氧化碳消費的價格,為生產和消費的低碳化轉型提供激勵機制。工業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嚴重地依賴于勞動力價格的提高,即勞動力價格的提高促進了勞動節約型技術的研發和勞動節約型產業的發展。與此類似,未來的低碳經濟社會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生產率和二氧化碳生產率,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消耗的價格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價格。這從歐盟的發展事例中可以得到證明,當前歐盟的人均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只有美國人的一半左右,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歐洲的能源價格要比美國高出許多 。目前,提高二氧化碳價格的制度設計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碳稅機制,由確定二氧化碳排放的上漲價格,然后通過市場機制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數量;另一種是排放和交易許可機制(cap-trade),由確定可以允許的二氧化碳排放規模,然后通過市場交易提高碳生產和消費活動的效率。當前對這兩種機制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存在著分歧意見,因為二氧化碳稅收提供的是成本確定性,而排放與交易許可制度提供的才是確定性,因為有錢人可以支付更高的汽油價格但依然去買悍馬車,向大氣中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所以很多情況下選擇排污權的方式,在那里實現了排污的總量控制,根據這個總量確定排污的發行量,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從排污權的客體——“容量資源”的所有者國家那里取得排污權,完成排污權的在一級市場的初始分配。在完成一級市場的初始分配后,排污權還可以在二級市場即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在這個市場中排污主體將其在一級市場獲得的富余的市場容量資源使用權以買賣合同的方式進行申請以牟取經濟利益。一方面,這可以鼓勵排污主體改進生產技術減少排污而成為市場上的賣方;另一方面,這可以使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能通過買入他人富余容量資源使用權的方式生產的順利進行。并且排污權的交易使得企業有了更強的選擇性。 對于一個企業而言,究竟是自己動手治理污染還是在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是有充分的選擇的。如果自己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市場上銷售的排污權的價格,它當然不會選擇治理污染而會去購買排污權以降低成本。反之亦然。同時,由于排污權的交易是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完成的,而且總量控制目標是逐年減少的,的目的也就得以實現。可以說,排污權的交易市場是使與經濟發展兩者能夠協調促進的核心環節。而建立排污權交易所則是則是更高層級的交易形式,通過建立固定的交易場所,有利于更多的買賣方第一時間來此交易,形成更多的供應和需求,有利于價格發現,也能降低交易費用,促進交易的成功,從而間接為貢獻力量。由于交易所采用一種公開競價交易的方式,排污權交易還有助于對進行宏觀調控并規范行為,也有利于參與,實際上擴大了污染治理者的范圍。 在金融法領域,排污權的發現引人注目。金融法即是資源法與金融法的融合,在金融法領域,對低碳經濟進行廣泛而有效地規制有賴于這種融合。這種融合產生出許多新興的邊緣綜合學科,這些學科將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發揮最活躍和最有效的作用,并且已經結出了豐碩的果實。排污權交易所在我國天津和上海都已經掛牌交易,這標志著低碳經濟法律規制已經全面鋪開。資源法是否能夠與金融法融合產生出新的內容,除了需要兩個發生交叉的社會領域的事物特性外,更取決于一種形式,一種可以交易的形式,融合產生的新的內容也必須具有可交易的形式。它必須是可定價、可量化、可分割、以及可交換流動的,這些所有的都是它要求具備的市場特性。交易乃是一種財產的流通移轉,在法律上財產即財產權,因此交易實際上乃是一種財產權的移轉。我們所說的“新的內容”也必須是一種的形式,它可以沒有其所表征的事物的物理特性,如不易定價、很難量化、分割,甚至交換也不可能,但是,相反地,經過融合之后它具有了這些性質,而這些性質將是我們愿意看到的。現實中不乏有效的需求和供給,在這些供需中我們發現了潛在新型的現實形態,排污權只是其中一種,我們要做的就是發現新型的生成機制以及規范機制和機制。
低碳經濟是一場技術創新,在能源流的整個過程中提高能源生產率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涉及到一系列的技術革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技術的創新。首先,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較弱,長期以來對知識產權不夠重視任其自流,而且我國傳統上也沒有重視人的產出這一塊。我國目前自主技術創新特別是關鍵領域關鍵技術的創新特別滯后,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以及民族企業的成長。在一些行業特別是知識產權密集的行業,由于完全依靠國外的技術,企業沒有自己的知識產權,產品附加值低,每年給國外知識產權的費用非常高昂,導致本土企業紛紛退出該行業。低碳經濟實際上國家之間的賽跑,對知識產權的必須提到國家戰略的高度來認識。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國民自主創新的有效機制,實踐證明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一方面增強了企業和的收益預期,從而激發他們投入資金和人力從事創新項目的開發和研究;另一方面,增強了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承擔更大成本和風險的預期,打消了靠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來獲益的預期。通過這兩個方面使得知識產權的步入良性循環,這對支持低碳經濟的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從立法上培育創新性高科技企業,鼓勵企業從事科研創新。國家可專門設立低碳高科技園區,打造成像中關村一樣的產業集群,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集中優勢人才資源專攻急需或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低碳技術。在稅收上給以低碳研發的企業優惠。如根據《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計劃》,英國可以和簽訂有關碳排放的資源性協議。如果企業的排放標準達到了協議的標準,則企業可以見面20%的能源消費稅;如果達不到協議標準,則需要繳納100%的能源消費稅。相反,如果企業不和簽訂這一協議,則企業的排放標準即使達到了標準,也必須繳納100%的能源消費稅。 中國可以借鑒以上做法,加快建立節能降耗的激勵機制。在融資上可寬限該類型企業的上市條件,融資條件,如通過無息貸款、無償資助等方式,加快對資源節約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通過大或采購來促進節能技術商業化和快速普及。在低碳技術研發企業的設立上,資本要求按寬設置,比如《公司法》第26條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可以在5年內繳清,應該讓低碳技術的企業也享受到同樣的待遇。國家可專門設立創新科研基金,專門由于資助致力于碳減排技術的項目。最后,從立法上加強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促進資源利用相“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的循環模式轉變。在這方面,國際上,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案例。比如,日本制定了非常完備的循環經濟立法,通過非營利性機構提供中長期優惠利率貸款,或從國庫中提供部分財政補貼,或給以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予以鼓勵。 中國應該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條件。總之,通過法律的規制,增強人們的預期,引導人們做出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的行為,維持創新的動力,以此激勵技術創新。
低碳經濟還需要管理和服務上的支持。低碳經濟要減少碳的排放,必然要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然而清潔能源造出來之后其商品形式不一定受到消費者的歡迎,如太陽能電池,可能電量少,受天氣影響大。還有沼氣照明是否真的比一般的電照明更受居民信賴呢?一般情況下,有沼氣用電的農村居民家中肯定也會有一般用電的,沼氣用電到底能發揮什么程度的作用,其經濟成本和利益如何,恐怕也難以承受考量。新能源商品往往開發成本高,使用價值不及同等功能的傳統能源商品,因此普及起來也很難,所以開發與消費者需求對且具有比較優勢的的新能源商品是擺在我們面前的迫切任務。當然這有個過程,以新能源汽車為例,其開發成本顯然很高,但是我們看到其趨勢是成本越來越低了,且性能越來越好。這些新能源汽車在油價高漲或燃油稅很高的情況下,若能在稅制上給以幫助,顯然會比傳統汽車更具有吸引力。因此我們現在要做的工作就是盡量的縮小這些差距,并為縮小這些差距提供條件,當處于接近等同水平時,我們要通過像稅制等因素使其具有比較優勢,來引導大眾的消費趨勢。在管理上,為了實現低碳的目標具體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建設使用碳排放、居住建設碳排放、公共建筑碳排放、交通碳排放、生產碳排放。這些都涉及到平常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們的策略首先在于建筑使用中及家庭生活交通上節能,在生活模式和消費觀念上進行積極引導,使用高效空調、照明及節能家電,公共交通服務上不斷改進,發行一,加強換乘減免等措施;企業不斷的改進技術,加強節能型汽車的推廣等技術措施來降低交通燃油消耗;提高個人的思想意識及節能觀念,提倡可能情況下依靠自行車及步行交通 。城市的空間布局避免規模的過度擴張與功能的單一化,積極引導城市各項功能的合理區分,積極引導城市各項要素向城鎮集聚。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是的定位問題。無疑地,在低碳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然而我們需要明白的是低碳經濟的發展仍然應當按照市場規律來的。市場經濟是經濟,正如哈耶克所言:“意味著的全部活動應受到預先確定并加以宣布的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夠使人們明確的預見到在特定情況下大局將如何行使,以便根據這種認知計劃個人的事物”。 在中國行政一家獨大,已是不爭的事實。朱蘇力教授認為,這就好比一國不可以有二君,若有了,結果只會是爭來斗去,相互打仗。 但我們應該看到低碳經濟在中國的的發展固然需要的主導,但是我國的方向仍然是進一步的放權減權,由國家到公共服務型轉變。即使采用像日本那樣的主導型的市場經濟,也應當用市場化的方式和經濟型手段來推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借推進低碳發展之名行市場化之實,應該定位在政策、服務性、有限、依法行政的范圍之內。低碳經濟作為一種經濟發展模式,依然需要法律的規范實施。
其次要重視民營企業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由于低碳經濟發展有很強的政策作用,因此在與國營企業的競爭中民營企業往往被排除在外,而低碳技術行業尚屬一個不成熟的行業,在很大程度上私企沒有那個實力承擔風險。但實際上我們發現很多清潔能源行業的企業巨頭如無錫的尚德電力、的皇明太陽能都是私人起主要作用的,國家在其中只是其投資人而且最好只是投資人的作用。國企在這些領域往往是低效和遲鈍的,搞規模擴張可以,搞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就失去興趣。國家要充分認識到民營企業在技術創新行業敢于冒險管理靈活的先行先試作用,并通過法律給以充分支持和。
再次,城市和農村應同時放入到低碳發展的規劃中。很多人認為在農村不可能實行低碳經濟,這樣的說法是不對的。應該說首先不應該有這種“戶籍”思維。其次,在農村碳排放也很多,在一些小城鎮,特別是城市郊區尤其嚴重,污染向農村轉移早已成為事實。最后在農村也很有低碳經濟發展的廣闊空間,決定低碳經濟發展的清潔能源其采集不可能大規模的放在城市,受到場地空間的,它只能出現在地廣人稀的農村,而且對于某些資源如地熱就肯定不會再城市。我們不能把農村看作是輸送能源的僅此而已,而應利用農村的優勢在農村發展低碳經濟。
四.結語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面臨來自低碳經濟發展的機遇和挑戰,但不管怎樣我們都應當抓住。發展低碳經濟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社會法律制度是該系統的一部分,也是為了該系統工程能夠完成實現的保障。我們期希望于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逐步實現社會經濟的變革和創新,承認和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以最小的資源耗費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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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省大廠回族自治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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