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近日,歐盟最高法院對谷歌作出一項裁定,要求谷歌尊重網民的意愿,將歷史網頁中令人尷尬的圖片和內容鏈接移除。這是被遺忘權首次以歐盟最高法院裁定的方式,成為網絡搜索服務者將來要承擔的義務。
裁定源于發生在2011年西班牙的一個案件。原告通過谷歌搜索的時候,發現了自己早年因財務窘迫被法院強制出售家當的新聞,遂將新聞發表原網頁的《先鋒報》和谷歌告上了法庭,案由是和搜索引擎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法院最終的判決以新聞認定《先鋒報》不承擔責任,不過,谷歌作為搜索引擎不能以新聞豁免,為了保障的被遺忘權,谷歌應該承擔刪除責任。
從學理上講,被遺忘權根源于隱私權,屬于人格下的數據。從性質上講,網絡被遺忘權屬于網民的私,能否對抗新聞或公共利益上的抗辯還需分情況看待。從被遺忘權類型上進行分析,歐盟法院對被遺忘權的構成提出了三個要件:不必要、不相關和已過時。雖然歐盟法院對被遺忘權的判斷是基于網絡搜索引擎的,不過,對于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仍有重要參考價值,至少說明歐盟法院對待個人數據的態度問題。
與歐洲不同,美國并未以法院被動判例的形式確立該項,而是以“橡皮擦法案”進行相關立法。美國個別州曾賦予網民將自己年少時發表于網絡的不當言論和圖片刪除的,被形象地稱為“橡皮擦法案”。
歐洲傾向于對搜索引擎的制約,美國則傾向于對網民“后悔權”的確立;歐洲以隱私權為核心,美國則以人格權為核心。前者更愿意將數據作為人格的隱私,后者則在充分尊重個人意愿基礎上不數據的商業化使用。
在適用方面,不論是歐洲或是美國,都將被遺忘權適用于網站內容“顯性”表達,例如過時的尷尬信息、年少輕狂的不當表達等。但筆者認為,其實,在個人數據方面,被遺忘權更應該擴張解釋在“隱性”出現之時。
網絡公開個人信息、發布個人信息、令人尷尬的圖片或報道、鏈接過時的個人不良記錄等,都是可以通過內容表達直觀可見的形式,屬于顯性數據;而隱性數據是與“顯性”相對應的概念,特指通過Cookies等技術,在用戶事先授權或默認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或關聯數據公司記錄上傳網民在網絡的行為,包括利用瀏覽器記錄、輸入法記錄、網購行為、網絡交易記錄、視頻觀看記錄、即時聊天信息、網絡游戲記錄等。隱性信息在大數據時代中具有極大的經濟價值看似普通的網絡行為記錄,通過特殊算法,就可得出具有商業利用價值的數據,根據這些數據,商家可以進行針對性廣告的投放,也可以對潛在的市場數據進行分析。
從目前網站盈利模式看,“免費服務加增值業務”是中國互聯網主要盈利渠道,增值業務既包括對特定用戶的個性化服務,也包括網站通過免費服務獲取使用者的網絡行為信息,即通過對隱性數據的分析進行針對性廣告投放。在網絡隱私立法越來越完善的當下,網站更傾向于對用戶隱性數據的搜集、分析和商業利用,因此,隱性數據更加安全和更加隱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規避現行法律關于個人數據使用的。
目前,對隱性數據的合理化使用支撐起了大數據時代的根基,尤其是在云技術發達的今天,網站對用戶數據的搜集和傳遞活動接近“”,用戶既無法察覺,也缺乏必要的防御手段。從網絡經營商事習慣看,網站對接受服務者隱性數據的采集和針對性廣告的發送行為,類似于一般合同的對價,按照契約和法律底線,在無法將數據與特定用戶對應之時,這種隱性數據使用行為應視為在商業習慣和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然而,互聯網產品和服務層出不窮,替代性和變革性產品日新月異,用戶對某一特定網站服務的需求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當用戶不再選擇某一網站產品或服務的時候,也意味著用戶與網站之間契約的終止,根據義務對等原則,此時網站應立即停止對用戶相關隱性數據的使用和搜集。換句話說,當網民決定不再使用網站產品和服務之時,網民就擁有要求網站停止搜集自己網絡數據的,即要求網站“遺忘”自己的“被遺忘權”。
從我國網絡現實狀況看,在隱性數據使用中,網民擁有的被遺忘權落實不到位:用戶下載使用其他軟件或服務之時,一些不具有關聯性的“插件”“木馬”會趁機移植到用戶終端中,非法竊取用戶隱性數據;當用戶刪除使用的軟件或服務時,一些惡意程序無法徹底刪除,仍盤踞用戶終端竊取數據;網站之間通過關聯交易,將用戶數據轉移他人,即使用戶停止一方產品或服務,被轉移方仍肆意進行數據使用;一些協議中,對用戶控制自己數據的隱私條款過于籠統或刻意模糊,一般不對使用數據的期限和條件作出約束性,導致用戶在停止產品或服務之后,仍在網站用戶名單之中。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大數據時代,網絡被遺忘權不僅僅局限于顯性數據使用,更在于對隱性數據使用的約束。而在云技術發達的現在,即使是隱性數據使用本身都難以被發現,更何況要求網站積極履行用戶的被遺忘權,這的確令人擔憂。
因此,落實大數據時代下用戶的被遺忘權,基礎在于自律,既包括網站自身的規范,也包括行業組織制定的行業自律和技術自律規則。當然,立法也必不可少,也許只有盡早制定一部適應技術發展的個人數據保,才是落實被遺忘權的根本所在。
作者為中國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網絡法研究所副主任 朱巍
(來源:《周末》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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