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在保護過程中,法律限度會從根本上決定法律體系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效果與保護質量。當前的法律限度問題表現出的結果為,一方面司法部門對弱勢群體的經濟保護效果較差,另一方面經濟法對公共秩序的維持效果不足,導致經濟法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
關鍵詞:經濟法;公共利益
一、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問題
(一)立法角度問題
在立法過程中,要對公共利益概念進行說明,明確這一概念的基礎上,才可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問題在于,公共利益的概念過大,在當前的多種法律體系中,都為明確制定公共利益的司法解釋。當前英國方面已經成為了這一概念解釋的先驅者,將公共利益分為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兩個方面,然而我國當前還未能建成針對公共利益的司法解釋,這就導致在后續的立法過程中,無法依托于公共利益的司法解釋完善相關條款,導致經濟法中關于公共利益的說明出現漏洞,難以認定當事人是否侵犯公共利益。
(二)執法形式問題
經濟法本身在執法方面就具備一定的限制性,同時在當前的司法解釋中,立法工作不明晰,一些獨特案件難以按照建成的法律體系執法,未能發揮經濟法的相關作用。在執法中,要求司法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完成對案件是審理、調查和研究工作,在此基礎上獲得最終的案件審理結果,另外在具體的工作中,要從這一角度出發,依照相應的懲罰措施,對相關人員嚴肅處理。在當前的經濟法中,對公共利益的研究和分析質量不足,需要消耗大量時間,同時得到的結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效果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法律體系的人權保障作用,導致執法水平嚴重不足。
(三)司法角度問題
當前經濟法本身存在一定問題,一個重要表現為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我國當前的經濟法從作用形式上來看,弱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效果,同時就責任承擔方法上來看,最終取得的效果嚴重不足。在司法過程中,除了當前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定義,同時經濟法本身存在的問題依然存在,在這兩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導致經濟法在公共利益保護方面的法律限度確定精度較低,導致司法結果較差,并且容易導致司法部門失去公信力。
二、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
(一)實體法改變
在當前的公共利益保住中,經濟法中事實上并未對公共利益做出詳細的剖析和說明,在案件審理中,多由司法部門依照當地的行政制度等內容決定,這就導致不同區域對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存在很大不同。另外在當前的作用形式中,無法應用統一的標準完成對公共利益的評判工作,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會讓當事人產生不公正判決思想,經過輿論發酵和宣傳后,會大幅降低司法部門的公信力。在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研究中,當務之急為完成對實體法的改變工作,改變方法為對公共利益概念進行解讀與分析,以此為基礎建成專門的司法解釋。另外還可參考英國與德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公共利益的說明,實現對我國公共利益法律限度體系的全面優化。
(二)程序法調整
通過對當前廣義上公共利益侵犯類案件的整理和研究,發現這類案件多由一些民眾的“搭便車”思想引起,這類人員一方面享受公共利益對其自身帶來的便利,另一方面又想將公共利益據為己有,導致公共利益的不公平發展。在程序法的調整中,核心思想為讓所有民眾都能夠參與到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中,采用的方法為適當限制公民的權力,讓其只有在履行相關責任的基礎上才可享受公共利益。另外要加大對新法律體系的宣傳,讓公眾了解我國在公共利益維護方面的決心,最終限度提高程序法的作用范圍和作用效果。
(三)經濟秩序維護
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管理內容為市場經濟體系,在當前的研究中,已經發現傳統的經濟法之所以存在責任承擔方面的問題,重要原因為未能從市場發展和變革的角度出發,完成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實現對經濟法整個體系的完善與優化工作,通過這種方法讓整個市場系統正常運轉。同時通過經濟法中的條款限制工作,防止出現公共利益侵害事件的發生,通過這種方法讓整個系統更好運行,提高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水平。
(四)法律公平保障
法律的最根本性質為法律的公平性,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中,需要向其中不斷加入新的法律條文和法律內容,發揮法律法規在區域穩定維護中的作用。對于公共利益來說,本文認為只通過經濟法很難實現對所有涉及公平性方面內容的管理和研究,所以要能夠與其余的法律法規銜接。例如與《勞動法》銜接,可以向公共利益體系中加入企業要向工作人員無條件提供社會保險等內容,當企業未遵循這一法律時,可取消其經營資格,這種方法可以發揮法律在人權保障方面的公平性。綜上所述,在經濟法視野下的公共利益保護中,當前的法律限度存在問題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角度問題,降低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效果。在今后的法律體系完善中,要完成實體法轉變、程序法優化、經濟秩序維護和法律公平保障等多種工作,提高公共利益保護效果。
作者:魏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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