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民法論文投稿發表了民法理念主體的演化、制度轉變與當前發展趨勢,近幾年,隨著民法的不斷完善,民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那么民法理念主體是怎樣演變的呢?民法理念主題對社會制度又有哪些影響呢?
關鍵詞:民法論文投稿,民法制度,民法理念
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從構建合理有效的民法理念開始,適應社會實際的民法理念才能適應整個社會的發展。本文對以往民法的歷史變遷過程進行深入剖析,對主體化的民法理念是否適應現在的社會發展形式進行深入研究,并結合當下發展現象對以往的民法理念進行改進與調整。
一、民法理念的定義
我國對民法理念的定義是法律理念在民法角度實現統一化、系統化。有一些專家將民法定義為,為了民族的和平統一而使人們團結起來,而這種正義的本質就體現了民法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有些人認為民法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們的正義思想。作為人民群眾的重要法則,民法的基本理念自然是保護廣大勞動人民的自身利益,民法對待每一個公民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絕不能有任何的不公平現象的出現。除此之外,民法還強調社會上的自然人與民法代表人之間有公平的利益關系,主要為了保護社會主體的個人權益不受任何不良因素的影響,甚至侵害。在民法上,重點強調對個人的主要經濟利益進行維護,個體與個體之間擁有平等的法律權益,在個體進行經濟交易或者合作的過程中,必須做到尊重對法的合法利益,并且在尊重對方利益的基礎上做到保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實現公平合理的經濟交易原則。民法還強調每個主體都有公平的機會進行合理的利益競爭,在競爭過程中,個體與個體之間都擁有公平的法律權益,并且機會平等、權利平等,每個個體都沒有理由剝奪其他個體的競爭機會。雖然民法強調公平的競爭機會,但是卻忽略了對個體之間的公平匹配原則及最終公平的效果,而這并不是民法中公平原則的本質,民法的本質是對所有個體都實行公平原則,使個體與個體之間受到平等的待遇。
有些專家學者分析,近代的民法理念只注重表面化的正義理念,強調的是民法的穩定性。而現代的民法理念主要強調實際上的公平公正原則,確保民法的穩妥性。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人生不同階段,人們都有著不同的期望值。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對人生的定義不同,而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社會上的各種政法及社會制度也各不相同。而對于民法來說,也同人生的發展階段一樣,有著不用的演變過程與發展階段。民法的理念最初是從一個城鎮發展起來的社會法制,經過不斷的演化與改變,通過人們對其不斷的創新與進化,從而形成現代的符合人們實際生活需求的社會民法。但因為立法的制定對實際的民法具有一定的影響,使民法為了更適應社會生活的需求,而不斷地進行改變,這也導致民法在某個層面上更重視社會的穩定發展,而忽略了社會民法的實質。
二、民法理念主體的演變過程與特征
民法理念起源于羅馬,當時的羅馬民法主要以社會的“市民”為主,民法的建立是為調整社會制度,合理解決市民與市民之間的矛盾與糾紛,但社會的等級制度分明,在社會體制上還強調平民與貴族的差別。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的民法理念也隨之改變,民法不僅僅限于對社會制度的調整,更注重社會主體的價值體現。民法強調社會主體擁有平等的社會權益,強調個人主義,強調個人人格的獨立與自由,社會上不存在平民與貴族之分,以往不公平的社會體制逐漸逝去,民法使社會上的所有個體都是主體,都有其主導的社會地位,將所有的市民視為同一層面的平民,這使得所有的社會平民之間建立一種平等的社會關系。
三、民法理念主體對社會制度的影響
根據對以往民法理念的分析得出,傳統的民法理念強調人格價值,注重人格的平等、自由。然而過于強調主體化也影響著社會制度的建立,社會需要一個合理的適應社會國情的制度。建立適應社會的制度需要解除獨立的民主主體結構,以往的私法結構是較為統一的個人主義體系結構,這種私法結構造成社會結構的破裂,若想打破這種獨立的個人主義結構,需要站在社會國情的角度,對社會實際發展情況加以分析,再結合社會理論體系,建立良好的和平原則,合理地應用到社會民法中去。
由于民法理念的過于主體化,導致社會制度的準則過于抽象,過于局限,應該對社會制度的主體化觀念加以放松。另外,應該對民法理念的固定化思想加以改善,以達到改善社會結構的效果。隨著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使民法理念越來越受到社會群體的重視,而社會制度的構建又依賴于社會的民法理念,因此,建立與時代相結合的社會民法理念,是構建和諧社會及合理社會制度的有效手段。
四、民法理念主體在當今社會形勢下的發展趨勢
民法理念的主體化將個人主義思想放在主要位置,強調個人主義的人生觀,甚至超出了世界觀、人類是民法的主導者,法律的建立完全取決于個人的思想,人類可以自由分配自然資源,改革社會經濟體制,甚至整個社會制度。從以往的人類盲目信奉神的思想到現代人類對自由、平等的人格的追求,表明人類已經在個人主體的思想上邁出重要的
一步。但人類不應該過分注重人性的價值,更應該在強調人格的基礎上對民法的理念加以創新。
民法的主體化使人們認識到自身的思想價值體現,使人們更注重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這也造成社會中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分散,人與人之間缺乏實際的交流,這種現象的產生也造成整體社會體系結構的分解及社會功能的缺失。主體化的社會結構使主體本身擁有自主的選擇權,并將自己定義為所有事物的中心,根據對自身情況的分析,找到自身的存在價值,并且發揮自身的作用對構建和諧良好的社會體制做出貢獻。然而,這種自我膨脹的民法理念卻使主體與主體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使其難以相互融入對方的世界。
五、總結
民法主體化是民法結構體制的重要體現形式,其主要由羅馬的民法體制結構演變過來,基本思想沒有改變,仍然是強調以主體為基礎的個人主義體制結構。但由于近現代經濟的不斷發展,導致以往主體化的民法體系結構不足以滿足人們的需求,嚴重主張個人主義,使得個人的思想在社會群體中越來越被人們重視,這種情況容易引起人性的過度膨脹,從而使得社會制度的改變。現在,我國正在努力建立合理的民法理念體系,而建立的重點是首先對個人主義的過度泛濫加以節制,并對主體化的社會民法加以放松,以此恢復社會民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體制的破壞。主體性社會民法還導致社會體制及社會制度的轉變,其中最重要的是由私法體制到民主民法體制的轉變。因此,只要解決了主體化民主法制的問題,就可以根據社會的實際情況實現社會民法不斷的進步與發展。
推薦期刊:《現代法學》原名為《西南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79年,是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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