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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論文發表闡釋儒家思想與唐朝法律制度的關系

作者: -12015-01-06閱讀:文章來源:未知

  法學論文發表期刊推薦《中國法學》,是中國法學會直屬的負責編輯出版發行法學期刊的學術機構。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中國法學雜志社目前主要負責編輯出版發行《中國法學》,并與上海市法學會合作創辦了連續性的法學學術理論書刊——《東方法學》。

  摘要: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有著極為長久的歷史,這二者在歷史演變的過程中發生了怎樣的碰撞與結合,儒家思想對法制的影響究竟在哪些方面。本文通過分析儒家思想與唐代的法律制度,簡要的闡明了儒家思想與法律制度這一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的關系。

  關鍵詞:儒家思想,法律制度,德主刑輔,學術期刊論文發表

  一、概述

  自春秋末年至今,儒家學派已在浩瀚的中華歷史長河中經歷了兩千多年的洗禮,以孔子、孟子等為代表的儒家學派作為中國歷史最早誕生的學派之一,為中華民族的發展和騰飛建立了不朽的功績。在這兩千多年中,儒家思想不斷地被一代又一代的儒生發展、細化,逐漸脫離了其最初單純的學術地位,繼而成為了中國社會一種最主流、最具有號召力和影響力的社會思想和社會價值觀。隨著漢武帝推崇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儒家思想真正的成為了維護封建國家和統治階級穩定最重要的國家機器。也正是基于此,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儒家思想極為深刻的影響。

  中國從上古時期就有了法律的雛形,經歷過三代后,中國社會進入了奴隸社會,春秋時期以后,隨著百家爭鳴局面的出現,儒家、法家等學派的思想逐漸被各諸侯國的國王拿來用作統治工具,隨著各類思想不斷的被采納,中國社會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逐漸產生了萌芽;漢朝初期,漢武帝以史為鑒,推崇董仲舒的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儒家思想正式成為社會主流,也成為了中國法律的主要指導思想;隨著歷史的不斷更替,遭遇了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動蕩,也經歷隋朝短暫的統一,歷史的長卷上呈現了“大唐”二字,隨著大唐的到來,中國社會出現了自秦漢以來又一個大一統的王朝,也出現了中華民族歷史上最繁盛的時期——大唐盛世。在這樣鼎盛的背景下,法律制度也隨之產生了新的特點,每一位君王都對法律制度有所改革或創新,同時,儒家思想也在這一時期有了新的變化;更為重要的是,儒家思想與法律制度在唐代完成了統一,最終實現了“禮法結合”,所以我們說唐代的法律制度為中國法制發展做出了承前啟后的重大貢獻。

  二、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產生于春秋時期,孔子作為其創始者,“仁”的思想是各個時代儒家思想的根基。雖然后代的儒生都對“仁”的思想做出了補充,但是“仁”作為儒家學派的本質從漢武帝起成為了歷朝歷代法律思想的核心。

  孔子主張“復禮”,即建立一個貴族掌權、等級秩序分明的國家制度。孔子思想里蘊含著森嚴的等級制度,他認為君主作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地位是不可動搖的;孟子因為生活于戰國時期,思想中更多的拋棄了森嚴的等級制度,有“民貴君輕”的主張;董仲舒生活在秦后的漢朝,深知農民起義的威力,在主張“君權神授”的同時更產生了“德政在民”思想的雛形。“忠”和“孝”成為了“禮”的有一個核心,“忠”和“孝”作為一種精神應該成為人不可缺少的品德。仁的思想以及禮、忠、孝,隨著歷史的發展,逐漸體現在歷朝歷代的法典中,成為了歷朝皇帝立法思想的本源,無論是刑罰上的“德主刑輔、立法并用”,調節經濟活動、協調人民生活規定的“士農工商”、“婚嫁禮儀”,實行教育、選拔人才的“有教無類”、“征召”,都無不深刻的體現了這一點。儒家法思想主要的精神可以概括為:“天下本位”,“家族倫理主義”,“民本主義”,“大一統的君主主義”,“中庸主義”和“禮治主義”。這些基本精神是對近千年來儒家思想的提煉和總結,孔子的“民本主義”、“道德齊禮”、“哀矜折獄” ,孟子的“省刑慎罰”、“執中權時”、“取于民有制”,以及荀子“治人重于治法”,董仲舒“天人感應”等思想學說都深刻的體現出了這一精髓。

  三、唐代的主要立法指導思想

  唐代初年,親身經歷了隋朝末年農民起義的唐初統治者深知人民的力量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性,“動靜必思隋氏”認識到了“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若損百姓以奉其身,猶割股以啖腹,腹飽而身斃”的道理。因此,在吸取的前代滅亡的基礎上以唐太宗為代表的統治集團在立法時,都注意貫徹了“民本思想”這一精髓。唐代主要的立法思想有:

  (一)德主刑輔,德政在民

  《唐律疏議·名例》中對于“德主刑輔”是這樣定義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只用”,也就是說“德禮”才是治國的基本方略,而“刑罰”只是實現治國目的的一種手段,起輔助的作用。這與孔子“推崇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在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

  (二)立法要寬減

  這一思想是“德主刑輔”思想的一種發展和延伸。從漢初文帝“廢肉刑”,景帝“減笞數”、“減刑期”,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廢除宮刑”,設立“八議”、“官當”的制度,無論這些制度的本質是保護平民百姓或是貴族官吏,值得肯定的是這些制度都體現出了“法制人性化”的趨勢。

  (三)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法不可朝令夕改”,這是現在各國普遍達到的共識。唐代的統治者也認識到了這一點,對于修訂成冊的法典很少修改,這一做法既保護了法律的穩定,也保障了法律的權威,有利于社會穩定,國泰民安。

  (四)強調執法嚴明

  筆者認為這一思想與“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有著同樣的目的,即是在發揮法律功效之時維護其權威,發揮其震懾作用,這同時也是統治者追求的最終目的。

  四、《唐律疏議》與儒家思想

  《唐律疏議》融合了自隋以來的幾乎全部法律,在收集的基礎上整理,發展,作為集大成的一部法典《唐律疏議》也是我們研究唐朝法律與儒家思想最好的范本,也被后世稱作“儒家立法之大成”。

  從《唐律疏議》中,我們能看到儒家思想很深的印記。

  第一,《唐律疏議》體現著明顯的順序與級別。從《唐律疏議》的篇目順序來看,依次是: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這十二篇中第一篇“名例律”是總述,相當于現在的法律總則,其余篇目都遵循了一定得順序,從涉及國家社稷的皇權大事,到瑣碎凌亂的家庭小事,這一順序體現了儒家思想的“禮”,以國為大,以家為小;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有著嚴格的順序,每一類刑罰中也有著數量、距離上的差距,體現出了輕重的程度變化,并且不同于奴隸制五刑的黥(墨)、劓、刖、宮、大辟,既有“禮”也有“仁”的體現;更深一層來看,篇目或者是刑種的內在聯系不僅是程度或是順序上的,蘊含著的是統治者深刻的“民本”思想,“先治國,后治家”,只有先安定社稷,消除社會上的隱患,人民才有可能安居樂業;嚴格的規定不同刑種和刑期也是對百姓的安撫,輕者輕罰、重者重罰,給予不同的犯罪不同的懲罰,既給了有心改過者一個機會,也讓內心邪惡者受到應得的懲罰,既通過刑罰程度和刑期的不同警示了百姓,也讓人民明白違反法律的行為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安分守己、克己奉公才是每一個人的本分。

  第二,《唐律疏議》中包含著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度。儒家思想主張“禮”,“禮法文化”的核心是“親親”、“尊尊”的等級秩序,必須嚴格的區分君臣、尊卑、貴賤,強調森嚴的等級差別是“禮”的本質特征,唐繼承了這種思想,并通過法律的強制力賦予了等級制度約束力和合法性。一是定罪量刑中的“等級特權”。“八議”、“請”、“減”、“贖”、“官當”、“免官”等都體現著森嚴的等級,以及不同等級之間巨大的差別;二是官員之間的等級。為了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包括軍隊的特殊等級制度,《唐律疏議》規定不能以下犯上,特別禁止下屬侵犯本部門長官的人身權利,違者給予嚴重處罰。所以,《唐律疏議》遵循著嚴格的等級,所謂“下不能犯上,賤不可犯君”,這是如此。

  第三,《唐律疏議》維護家族倫理。家族倫理分為兩部分,大家倫理與小家倫理。大家倫理即國家倫理,《唐律疏議》中的典型范例即是有關于“十惡”的規定“十惡不赦”也從這由來,可見“十惡”是要處以極刑的。“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有涉及國家的大方面,也有家庭內的小圈子,雖然程度不同,但是一旦觸犯,是任憑“八議”、“官當”等都不可被赦免的重罪。《唐律疏議》中規定的小家倫理也同樣非常嚴格,小家即我們生活的小集體,一個家族中的倫理法制也是非常重要的,進而法律也對此有著明文的規定。一是關于家族內部成員。在家族內部,最著名的倫理是“三綱五常”。“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是指“仁、義、禮、智、信”,這一倫理在《唐律疏議》中被明確的上升成為法律,家族的每一個成員都要遵守,“子不可傷父、弟不可弒兄”,這些規則也逐漸成為了家族內部潛移默化的規則;二是家族成員與外部的關系。家長是每個家族的代言人,“事由家長處分”正是這一特點的最好寫照;另外,“同居相隱”在唐代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不僅局限于有血緣關系的人可以互相包庇,沒有親屬關系的人住在一起也可以“相隱”,如:部曲即身份低微的賤民,如果部曲包庇主人,不僅不入罪,而且會被視為是極為忠義的行為而受到獎勵;三是婚姻家庭與繼承方面的變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和“同姓不婚”作為中國古代婚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在《唐律疏議·戶婚》中有了明確的規定,這三個原則都與儒家思想中“禮”息息相關,與此同時,婚姻締結的程序也在法律上得到了確認,秉承“禮”的思想,唐朝繼承了前代的六禮,并加了“婚書”和“離婚”的有關規定,有了“婚書”,訂婚具有了法律效力,對于儒家的“倫理”是一種保護,有了“離婚制度”,更加明確了在“七去三部去”基礎上的“仁”與“和”,增加了“強制離婚”與“協議離婚”,更有益于婚姻的質量,適時結束不和法的婚姻,也是對封建家族的一種保護。家庭中,不置可否,還是崇尚“父權”與“夫權”,與儒家思想的“三綱五常”,婦女的“三從四德”一脈相承;法律同樣確定下來儒家傳統的繼承方式——嫡長子繼承,同時實行財產均分。

  第四,在行政制度發面《唐律疏議》也與儒家思想高度的統一。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設置,以及參與監督政策執行的監察機關御史臺的職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在完善各級機關相互配合的同時還有強力的監察。

  五、總結與概括

  儒家思想促進法制的發展,法制的發展又進一步豐富了儒家。在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不斷發展中,儒家思想和大唐的法律都淵源流傳。直到今天,我們還能完整的看到《唐律疏議》,還能從一行行真切的文字中體會著儒家思想的“仁”與“和”。

  直至今日,儒家思想都在法治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諧社會就是儒家思想與社會主義法制結合最好的產物,我們要銘記先賢的思想,在高度現代化的今天融入儒家思想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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