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業設想 論文 題 目 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軌制 姓 名 教育條理 本 科 學 號 專 業 法 學 教 學 點 教育直屬學院 指點教師 日 期 2014年5月 目 錄內容摘要………………………………………………………………………………… 1關 鍵 詞………………………………………………………………………………… 1一、刑事訴訟中證人軌制的根基理論…………………………………………… 1 (一) 刑事訴訟中證人的需要性………………………………………… 4(二) 刑事訴訟中證人軌制的價值闡發………………………………… 6二、我國證人軌制的現狀………………………………………………………… 8 (一)我國證人軌制的立法現狀……………………………………………8 (二)我國證人軌制的實踐情況……………………………………………9三、完美我國證人軌制的立法構思……………………………………………… 9 (一) 明白證人的對象和范疇…………………………………………… 9(二) 確立全新模式的證人機關………………………………………… 11(三) 實施多條理的證人辦法…………………………………………… 11參考文獻………………………………………………………………………………… 13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軌制摘 要 證人證言作為一種十分主要的,自從發生以來就獲得了普遍的使用。雖然跟著社會程序的快速前進,又呈現了諸如視聽材料、電子等新型,可是證人證言因其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尚還不克不及由其它來替代,同時絕大部門案件中城市存有證人,這也就使證人的感化愈加凸起。研究我國證人的立法現狀和司法實踐中證人具有的問題,并提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證人機制,這對質人出庭,推進司法具有主要的現實意義。 環節詞 證人 證人 證利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八屆全國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點竄。全程參與刑訴法點竄論證的出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傳授引見,刑事訴訟法的第一次點竄是很成功的,使我國愈加法制化、科學化、化了,在沖擊犯罪的同時,愈加重視保障,在國際上反映也相當好。此后,跟著經濟社會的快速成長、的深化,我國新插手了一些國際刑事公約。2002年,十屆全國為順應國表里形勢的需要,預備對刑事訴訟法第二次點竄。2003年12月,十屆全國常委會將刑訴法再點竄納入立律例劃,并預備在任期內完成刑事訴訟法的點竄。十七大當前,地方加強司法工作,不少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的點竄。一些全國代表和相關方面連續提出點竄完美刑事訴訟法的看法和。2009年,十一屆全國常委會再次將刑訴法再點竄列入立律例劃。2011年6月,地方委全體味議暨司法體系體例機制第九次專題報告請示會披露,刑訴法將再點竄。在此擬通過對質人軌制立法的評價闡發,測驗考試對成立和健全證人提出一點。一、刑事訴訟中證人軌制的根基理論界定并明白概念是闡發論證問題的前提和根本,并處理某些根本性問題的迷惑將對當前全體軌制的調查闡發甚至建立完美城市有主要感化。(一) 刑事訴訟中證人的需要性證人作為國度中的一份子,其生命、和財富平安不受侵害乃是國度應盡之權利,因此證人問題不只僅是訴訟法的問題,更是的國度權利問題。當然也能夠認為,“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根基概念:人是目標,而不是手段。證人是具有主體資歷的人,是目標而不是手段,不克不及為了達到發覺實在的目標而損害或輕忽證人的健康和財富。”)然而,如許的回覆并不克不及完全消弭人們心中的疑慮。因而,證人的需要性能夠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闡述。1、 證人是證人出庭權利的邏輯成果在此該當理清的是,證人是一種權利仍是。絕大大都學者認為,證人從底子上說是一種權利。由于是能夠等閑被放棄的,現實上,證人是法庭查明案情的主要現實來歷,因而法令設置了任何人都有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優于的其他好處。美國有一句被普遍的司法格言:“國度有獲得任何人的。”證人是社會中的人,國度供給的司法為社會的糊口和工作供給優良,人們在不知不覺中享受著國度所供給的平和平靜次序。那么,當國度的平和平靜次序遭到時,為進行訴訟而領會案件現實環境就毫不是與證人毫無關系的問題,證人也就成了公法上的權利而非私法上的權利。理清了以上問題能夠得出的結論是證人權利的預設是證人的間接緣由,對質人進行是證人出庭權利的邏輯成果。2、 證人是實現證人出庭的軌制保障證人不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擔憂人身平安得不到保障,而且證人若是感受不到平安,即便出庭,也會選擇于己有益的體例進行陳述。任何人無權利以本人的生命、財富平安為價格來協助國度定紛止爭或追訴犯罪,證人出庭權利必需成立在證人平安的根本上。英國的丹寧曾指出,“假如案件一竣事,證人就要遭到那些不喜好他的的人的報仇,那么還怎能希望證人地和坦率地供給他們該當供給的證言呢?”“若是在某個案件中發生了這類事又未遭到賞罰,動靜就會很快傳開,其他案件的證人就會。”“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證人是法庭的職責,不然整個法令訴訟就會一錢不值。”[8]既然感是導致證人不肯出庭的次要緣由,那么,成立健全證人軌制就有可能消弭證人對可能蒙受侵害行為的感,保障證人出庭,從而推進訴訟勾當的實體和法式。(二)刑事訴訟中證人軌制的價值闡發當今把證人作為一項法令權利,同時又提出對質人予以,在如許的環境下,對質人的現實上是對質人權益予以布施。1、 刑事訴訟中證人軌制對質人本身好處的價值按照刑事訴訟理論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刑事證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他們與案件沒有間接的短長關系,他們各自因控辯方的要求供給證言,因而,從訴訟本能機能上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供給證言,履行的是協助訴訟的本能機能,是以客觀的立場協助司法機行訴訟勾當。若是被告人、被害人加入訴訟,供給案情有其親身好處的緣由的話,那么,證人加入訴訟供給證詞就沒有一種具體的間接好處根本。非論當事人是若何地需要證人供給的環境來本人的或犯罪該當遭到賞罰,也非論司法機關若何地需要證人的協助,以查明案件,若是這些需要與證人本身的好處發生沖突,特別是證人會因而成為被害人,這時就需要考慮證人本人的好處,在各價值的沖突中做出選擇,把證人的親身好處放在首位。證人軌制對質人的價值,也就是體此刻不克不及由于證人供給證詞而使其本人處于很是晦氣的境地,導致證人好處的嚴峻損害。2、 刑事訴訟中證人軌制對刑事訴訟法式合理性的價值法式合理涉及法令實施的方式和過程,要求用以處理好處爭端的法式必需是、合理的。具體就刑事訴訟而言,刑事訴訟的法式合理體此刻確保被告人獲得律師及時無效的協助,獲得公開審訊、獲得提出本方和向對方證人提出質證的機遇等。該當說,刑事訴訟法式合理關系到的好處是多方面的,就刑事證人對刑事訴訟法式合理的價值而言,次要是體此刻使控辯兩邊和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獲得合理的待遇,以表現司法公允。按照刑事法式合理的要求,控辯兩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本方和向對方證人提出質證的平等機遇,而控辯兩邊無論是哪一標的目的對方證人提出質證的前提天然是要對方證人可以或許出庭,因而,確人可以或許出庭現實上是刑事法式合理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式合理性對質人的要求也就體此刻盡量確保當事人對對方證人提出質證機遇的實現上。3、 刑事訴訟中證人的社會價值跟著犯罪形勢的變化,特別是性質的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犯罪的增加,刑事證人遭到、報仇的現象已不容輕忽,這不只間接障礙了具體案件中證人出庭,并且發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使社會不敢站出來指證犯罪,社會。因而,要想消弭社會擔憂因卷入刑事訴訟而遭到報仇的顧慮,成立和完美對質人的是必不成少的。由此可見,刑事證人不只對個案來說具有具體價值,并且還具有社會邪氣,激勵社會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社會價值。綜上闡發,刑事證人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可是該當看到,刑事證人的這些價值之間具有著沖突現象,這就要求在設想刑事證人軌制時,按照社會的成長、犯罪的形勢、的保障等方面要素,對這些價值之間的沖突進行合理的均衡和協調。在這些價值中,證人本身的好處,出格是證人的人身安滿是第一位的,不克不及由于追求其他價值,而忽略了證人的平安,導致在節制犯罪的過程中呈現“證人被害人化”的現象,為此,就應成立具體的可操作的證人軌制,來落實刑事訴訟法中對質人及其近親屬進行的。 二、我國證人軌制的現狀(一)我國證人軌制的立法現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人民查察院和機關該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平安。對質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或者,形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尚不敷刑事懲罰的,依法賜與治安辦理懲罰。”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該當恪守以下:未經施行機關核準不得分開所棲身的市、縣;在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不得、偽造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已交納金的金,而且區別景象,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從頭交納金、提出人或者棲身、予以。” 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賄買等方式證人或者他人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八條:“對質人進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從形式上看,我國刑現實體法與法式法都對質人作了必然的。(二)我國證人軌制的實踐情況司法實踐中,具有證人在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平安蒙受的現象,也具有證人在后遭到,本人或者本人的近親屬人身平安蒙受損害的現實。在有組織犯罪的偵查、告狀和審訊中,這一現象更為嚴峻,證人的顧慮也更。當然,實踐中也有司法機關對質人進行的現實事例。如“1998年廣州市中級對一路嚴重職務侵犯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該案的次要證人是商人,其在接到出庭通知后要求查察機關對其人身平安進行,為此查察院構成了證人小組,從證人進入羅湖港口即對其進行,證人出庭完畢后,由小組護送證人成功出關前往。”可是,這種證人的事例在實踐中少少。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有一些對質人的,可是從全體上說,這些是不完美的,影響了證人工作的開展和落實。這表此刻:1、 證人的過于準繩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訴訟法雖然了、人民查察院和機關該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平安,可是對于各機關的職責的具體落實缺乏明白的。2、偏重于對質人的過后,即證人在后遭到了、、后立法才會考慮依法追查相關人員的義務,缺乏事先的無效。出庭的證人在遭到侵害后才獲得法令的,這種該當說沒有本色意義,由于證人的遭到侵害曾經成為現實。3、輕忽了對質人財富權的。在實踐中,證人因出庭而導致其財富蒙受侵害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值得對質人財富權的加強關心。三、完美我國證人軌制的立法構思因為我國證人的立法具有著諸多缺陷和不完美,證人在很大程度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窘況中。同時,對范疇和對象、機關、辦法、法式等方面的不明白,使僅有的法令條目缺乏實踐操作性。并且,法令對司法機關刑事追訴權侵害證人“法令平安”的行為也沒有響應的規制和布施辦法。為此,調查國外證人軌制的遍及紀律,安身我國的現實環境,合理建構中國的證人軌制是擺在面前的嚴重課題。(一) 明白證人的對象和范疇通過對國外立法的研究不難看出,證人的對象不宜過窄,不然不克不及達到證人的目標,由于與證人有最為親近關系的人很有可能成為侵害的對象,然而的范疇太寬,把跟證人相關的人員都包羅進來又是我國目前的司法資本所無力承受的。建構完美的證人軌制該當避免在對象上采納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該當按照分歧類型中的證人對象范疇因的分歧條理、分歧法式和辦法將其分為一般對象和重點對象兩品種型。具體言之:1、我國證人軌制中的一般對象范疇包羅證人及其近親屬,還包羅被害人本人。證人在時,除了要本身的平安外,考慮更多的往往是家眷、親人的平安。在現實中,證人及其親屬都是的對象。有鑒于此,若是證人的對象僅限于證人,就不克不及消弭證人的顧慮,無法表現證人的價值;而若是使與證人有親近關系的人都獲得的話,就加重了證人軌制的承擔,以至會影響到對質人本身的結果。連系我國的現實環境,證人中一般對象該當為證人及其近親屬。關于將被害人納入一般對象范疇內的問題。我國對“證人”的界定采納的是法系狹義的證人概念。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領會案件環境并向司法機關的訴訟參與人。證人的范疇不包羅當事人和判定人。被害人作為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天然也就不屬于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意義上的“證人”。所以,準繩上對被害人的并不屬于證人軌制的范圍。然而,也是在《刑事訴訟法》的七各種類中,被害人的陳述成為的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對被害人進行的事務也不足為奇。因而,對被害人的財富及人身等予以也是必需的。在既有的軌制框架內,該當遵照法令對于證人概念所做出的界定,即認可被害人并不屬于證人的范圍,但對于被害人的能夠準用證人的,證人軌制對被害人也是合用的。2、證人軌制中的重點對象范疇應包羅三個層面:(1) 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等嚴峻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證人。這類犯罪案件的取證往往具有著良多堅苦。為了激勵證人積極,確保案件的偵查、審訊工作得以成功進行,對于那些可認為案件供給主要的證人,考慮到其證言的主要性和面對的性,國度該當賜與重點。(2) 有可能蒙受嚴峻侵害的證人及其近親屬。當己經有跡象或表白證人及其近親屬有蒙受嚴峻侵害的時,該當考慮對這類證人進行重點。(3) 有可能蒙受嚴峻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因犯罪而有可能蒙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當他們有可能蒙受到嚴峻侵害時,也該當賜與重點。對于重點的具體辦法能夠具體問題具體應對,例如:對質人身份的保密,這是很多國度和地域立法時均己采納的辦法,簡單易行,且結果較著;重案證人的隨身,對質人的隨身次要合用于嚴峻的犯罪、犯罪、有組織犯罪等案件中的證人,且該證人的人身平安遭到嚴峻,這種是現實的、緊迫的。因為該辦法的實施成本較高,需要相當的財力和人力,因而是臨時性辦法,一旦審訊勾當竣事,就能夠解除對質人的隨身。對于證人的范疇,我國目前的證人軌制重在保障證人的人身平安,對相關證人名望權的保障只是略有涉及,并且極為輕忽對質人財富的。一套完美的證人軌制該當盡量全面地證人由于而可能蒙受到侵害的。因而,“在進行軌制重構時,該當界定如下的證人范疇:證人的人身、證人的財富和其他可能作為對象的好比小我隱私、名望權等。鑒于侵害財富的違法和犯為曾經有《治安辦理懲罰法》和《刑法》調整,所以在相關證人的立法中能夠準用性規范的合用。”(二) 確立全新模式的證人機關我國關于證人的立法確定了機關、人民查察院、都是證人機關。然而,這一籠統的因為沒有明白三機關的職責范疇,使實踐中經常呈現相互推諉義務的環境,以致證人的無法獲得及時的。因而在明白公、檢、法三機關各自職責的前提下設立特地的擔任機構。對于刑事案件中的證人,由查察機關和法院擔任證人在法庭上的平安,其他階段則同一由機關證人的平安。“查察機關和法院決定對質人實施庭外辦法的,也該當由機關來施行;在訴訟過程中對質人的次要依托法院來擔任,除此之外的階段若是卻有需要的,仍由就近的門來操作。”在三機關如斯協調職責的根本上,考慮司法資本的現有前提,能夠在機關中設立較為小型的證人的特地機構。在市級以上機關內部設立證人委員會或者證人工作辦公室,配備接管專業鍛煉的人員和響應的物資、設備等。不外,這種特地的機構只是對重事案件中的主要證人或可能遭到嚴峻報仇的證人賜與。好比在性質犯罪、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犯罪中的證人,還有面對嚴重的證人就由證人辦公室或委員會有針對性地賜與和布施。這不單和證人對象分為一般與重點的立法設想相吻合,并且能夠使無限的司法資本獲得合理調配,加強證人的實效。(三) 實施多條理的證人辦法在證人軌制的建構中,按照所涉案件的性質和證人的需要,能夠將辦法分為一般性辦法、特殊性辦法。一般性辦法合用對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其范疇包羅全數刑事訴訟案件中的證人,而特殊性辦法是對于出格案件中的證人,或者在特定環境下出庭的證人,“一刀切”式的采納通俗辦法并不克不及無效的證人。1、一般性辦法我國能夠成立演講機制。此次要是一種防止性的辦法,偏重過后布施,防止功能差是我國證人軌制中的凸起性問題,發生侵害證人的現實后才對犯罪者進行賞罰對質人來說曾經于事無補,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實現證人的價值。對于遭到現實的證人,有權將其所面對的通知機關,要求后者采納恰當的防止方式。為此能夠設立證人熱線,由專人值班,24小時守候,隨時應對質人的突發環境。在庭審階段實施證人身份保密軌制。保守意義上的證人身份保密次要針對案件偵查階段,可是在庭審階段因為是公開審訊,出庭的證人要接管控辯兩邊的扣問、質證;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該當庭,所以證人的身份都是公開的,如許的明顯晦氣于證人。因而,能夠將證人的身份保密辦法從偵查階段延至庭審階段。連系我國的既有和國外的立法模式,為了避免公開審理給證人的平安帶來,能夠決定對案件審理進行無限性公開,即能夠許可證人對其姓名、居處等個情面況不作回覆,宜讀證言時,能夠對質人的個情面況不予宜讀,需要時以至能夠視環境號令被告人在證人接管扣問時退出法庭。別的,還能夠采納旁聽對象、對案件進行電視直播等辦法。成立證人的反饋軌制。“對質人進行的行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以至在被告人被后都有可能發生,因而證人期間現實上是一種潛在延期形態。”在訴訟法式終結后的必然階段仍該當對質人實行繼續性。該當確立一種反饋軌制,成立可以或許在司法機關和證人之間及時傳達消息的系統。通過這種系統設立證人檔案,與證人連結適度聯系,及時領會證人的平安環境,還可認為證人供給法令學問及心理征詢;司法機關也得以將被告人被關押和的環境或者證人的要求通知證人和其地點地的機關,使證人可以或許獲得及時的。2、特殊性辦法在完美特殊性辦法中,該當:(1)使用先輩的科技手段和設備作為的輔助方式在現代社會,跟著科技的成長,越來越多的先輩設備和體例能夠介入到證人的過程中來。就我國來說,能夠效仿國外,在過程中采用現場毗連的雙向視聽手藝手段。這種體例是把證人放在一個零丁的房間中,從而避免其出此刻公開的法庭上。(2) 重點證人的貼身、身份變動和從頭安設。這種手段只能合用于人身平安遭到嚴峻的重點證人,處于上述環境下的證人,能夠請求機關供給貼身,證人機關也可依權柄為證人供給24小時的貼身。別的,若是貼身不足以對質人進行,或者在訴訟竣事后證人隨時有可能瘋狂地的景象下,該當為證人進行身份變動和從頭安設。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證人,長久以來都處于“邊緣人”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保障談論得熱火朝天的時候,證人的安危和卻不斷遭到蕭瑟和輕忽。對質人的使我國不斷沒有系統化的證人軌制,僅有的證人立法又具有著嚴峻的缺失。庭審軌制的把證人從幕后推到了前臺,可是,證人卻“千戶萬喚不出來”,成為和訴訟軌制良性運轉的“瓶頸”。建構一套完美的證人軌制是處理證人問題的內核之地點,在遵照相關根基準繩的前提下,對質人的對象和范疇、機關、辦法、法式等方面供給了系統全面的軌制重構模式,并對“治療”證人“法令平安”蒙受侵害的問題供給了一些宏觀性的。當然,這些對于建構證人軌制的立法設想更多意義上是一種理論研究中的切磋,現實的可行性還有待進一步論證,良多內容還需要繼續研究和深化。參考文獻:[1]高春興.關于我國刑事訴訟中保障問題之研究[J].山東學院學報,2005[2]何家弘.證人軌制研究[M].:出書社,2004.[3]卓澤淵.法的價值[M].:法令出書社,2002.[4]嚴存生.法令的價值[M].陜西:陜西人民出書社,2005.[5]喜.刑事證人證言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書社,2002.[6]劉流.評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證益保障機制設想兼論對我國刑事立法[J].法令合用,2003[7]王忠華.淺談證人出庭及權益[J].中國查察官,2005[8]黎偉華.今日庭審無證人的深層分解[J].法制,2006[9]武鼎之.證人拒證,良策安在一完美中國證利保障軌制的構思[J].人民查察院,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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