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下午三點, 大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外》主編,中國刑會副會長梁根林老師應邀在重慶大學院二樓學術報告廳為院全體師生帶來了一場名為“刑法的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的學術。梁根林教授從論文選題、刑的體系思維、風險社會與風險刑法的問題、量刑反制等多個方面闡述了當前刑法研究的主流觀點與自己的看法,給師生們烹制了一道豐盛的學術大餐。在重慶大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忠林老師的主持下拉開帷幕。
2014年5月27日下午三點,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外》主編,中國刑會副會長梁根林老師應邀在重慶大學院二樓學術報告廳為院全體師生帶來了一場名為“刑法的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的學術。梁根林教授從論文選題、刑的體系思維、風險社會與風險刑法的問題、量刑反制等多個方面闡述了當前刑法研究的主流觀點與自己的看法,給師生們烹制了一道豐盛的學術大餐。在重慶大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忠林老師的主持下拉開帷幕。
老師梁根林首先就論文選題與大家展開敘述。他說,我們要嘗試不同的研究方法,比如:法哲學分析、具體而微的法規范分歧的研究(以尊重現行法規范的效力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需要學者對法條進行系統且深入的解讀)、時政研究、公共政策的研究方法。梁老師認為,目前中國的學術研究過于重視內部視角的研究,而輕視外部研究,三段論的推導理論與實務相脫節,理論脫離實踐。他指出,實踐理論中的“四要件”、“三階層”都可以建構法教義學。
其次,梁根林指出立場、邏輯、結論之間的融洽,還可以對細微的問題進行以小見大、見微知著的研究,為此他系統地給我們介紹了刑的體系思維。他說:“法教義學的中國本土意識并未讓人滿意,如:總則中的但書、分則中的罪量。梁認為,我國刑體系應同德日刑法體系接軌,廢除但書、量罪,建構輕刑化犯罪,可以適當降低罪量標準。”梁老師認為,罪量要素在中國條件下不可能被,讓現有的刑法將罪量標準廢除屬于本末倒置。我國刑體系只考慮犯罪的客觀條件,忽視主觀要件,以達到與德日刑法體系接軌,這種立法違反了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如:“天價葡萄案”、“天價手機案”都是典型的客觀要件說。與德日刑法體系接軌看上去很精通,但尚未對我國現法進行有效性的推動。他以“”為例,提出、幫助是否應以犯罪來處理?德日刑法認為不構成犯罪已經成為目前的共識。我國對此問題的理解和運用,一味照搬的做法,不是十分符合中國當前國情。梁老師還認為,不是行為,也不是犯為,而是為一般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是不值得處罰的行為。我國刑法對于故意的法律也對、幫助他人而實際適用的刑罰提供了處罰的根據和條件。我國應當通過解釋論的方法將法條細致解讀,以解決“”等相關犯罪、歸罪問題,可以直接、立法“”應處的刑罰。
其后,梁根林又向大家介紹了風險社會與風險刑罰的問題。眾所周知,風險社會最初由引進,但社會學上的風險概念可否同時引入中國事業呢?如果是,則是否需要進行甄別、鑒定?對于刑法又有沒有必要介入風險,在什么情況下規范風險,風險概念的刑法化概念轉換的問題如何解決,中國特殊的發展現狀如何區分階段對于風險刑法的認識等問題,梁老師都一一給予了回應。
最后,老師梁根林介紹了量刑反制。量刑反制的說法是由2008年許霆案首次引入,實務部門對此做了積極回應,但學理上少數認同,大部分學者認為該理論違反罪刑、教義學理論的,立法的缺陷不可直接由司法機關改變。梁老師認為我們應該將此理論定位為反思性問題,對“量刑反制”的反思進一步豐富、深化的理解,而不是一個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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