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在現代中國,跟著社會的向前成長,經濟實力逐步加強的今天,,因為多方面的緣由,擄掠罪問題仍然還很凸起。其形成的社會風險是人所共知的,因此加強對擄掠罪的犯罪形成和對擄掠罪的問題進行會商是界關心的主要課題。本文使用學、法令社會學等多學科理論,分析闡發了現代中國擄掠罪的各類形態、特點,及罪與非罪
的對策。第一章從擄掠罪的概念入手,闡述了形成擄掠罪幾個要件。第二章會商了社會風險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底子尺度。第三章從下限入手,闡發了實施犯罪的手段的問題,第四、五、六、七章從的與暗示的劫財、不動產及財富性好處、對象以甲的人身權為手段,就地獲取乙的財物等幾個方面能否形成擄掠罪入手,研究了常見的幾種難把握的擄掠罪。結論提出了在實踐中對擄掠罪量刑應留意的問題。
環節詞:擄掠罪社會風險性罪與非罪對策
目次
中文摘要……………………………………………………………………………(1)
目次…………………………………………………………………………………(2)
媒介…………………………………………………………………………………(3)
一、擄掠罪的概念…………………………………………………………………(3)
二、社會風險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底子尺度……………………………………(3)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問題…………………………………………………(4)
四、的與暗示的劫財能否形成擄掠罪…………………………(5)
五、不動產及財富性好處可否成為擄掠罪對象…………………………………(7)
六、以甲的人身權為手段,就地獲取乙的財物能否形成擄掠罪…………(9)
結論…………………………………………………………………………………(9)
參考文獻……………………………………………………………………………(10)
稱謝…………………………………………………………………………………(10)
媒介
擄掠罪是一種嚴峻侵身、財富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沖擊。現實糊口中,我們經常見到這類案件的發生,且案情很是復雜。《刑法》第263條對此作了一個較具體的。但因為立法對文字簡明性、歸納綜合性的要求,使條不成能明白而全面地表述所有現實景象。對于擄掠罪的很多方面,歷來多有會商,起首,在罪與非罪方面,由于涉及能否需要立案、采納偵查辦法、提請、告狀等問題,因此是個首要問題。本文試選擇幾個對有著主要影響且有爭議的問題加以會商,以期對現實工作有所裨益。
一、擄掠罪的概念
擄掠罪是指以不法擁有為目標,就地利用、或者其他方式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的人身。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在實施擄掠行為時,不只形成公私財富的喪失,并且可能造身傷亡,這既是擄掠罪區別于其他財富犯罪的主要標記,又使擄掠罪成為財富罪中的最嚴峻犯罪。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觀方面表示為對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就地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劫取財物的行為。,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沖擊或強制,使被害人不克不及或不敢的行為。如、、、等。行為只需足以對方的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了對方的,更不要求具有風險人身平安的性質。,是指以就地當即便用相,對被害人實行強制,使其不敢的行為。既能夠是用言語,也能夠通過動作、手勢進行。其特點是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便當即實現的內容。其他方式,是指除、之外,使被害人不知或能力的強制方式。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是居心,并具有不法擁有公私財物的目標[1]。擄掠的居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已的擄掠行為會發生他人人身與財富的風險成果,而且但愿或這種成果的發生。此中,行為人對他人形成財富上的損害只能是但愿心理,但對他人造身上的侵害則可能是。因為形成他人人身傷亡不是擄掠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從全體上來說,擄掠罪的居心是一種間接居心,即以不法擁有為目標。
二、社會風險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底子尺度
嚴峻的社會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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