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格局的復雜形勢,推動了市場經濟結構性改革的進程,國有企業原有的經營、管理形式發生了轉變,面臨的產業競爭日益激烈。為保證國企長效發展戰略規劃的有效落實,增強企業綜合競爭與發展的實力,企業應立足于自身發展需求,以法律風險管控為重點,構建健全的風險防控體系。針對當前階段國企風險管理意識薄弱、管理隊伍綜合水平參差不齊、內控機制存在漏洞等方面的問題,國企應全面提升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找準新時期國企在市場競爭環境中的定位,從而推動國企新時期現代化發展與改革進程。
關鍵詞:審計管理;防范意識;完善制度
作者簡介:李宗澤,哈爾濱電氣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與改革等活動的過程中會面臨形式多樣的風險問題,相較于其他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由于法律制度強制執行的性質,具有強制性、廣泛影響性的特征,同時,法律風險的發生還伴隨著財務風險、管理風險、治理風險與訴訟風險等問題,關聯性較為明顯。新發展時期,為更好的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風險問題,國企應圍繞法律風險的實際表現特征,做好針對性的防控工作,強化內控管理機制,為國有企業的穩定、高效發展夯實基礎。
一、現階段國企構建風險防范體系面臨的實踐問題
。ㄒ唬┓娠L險預防與控制的意識淡薄
在企業經營與管理過程中,對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意識是識別、規避風險的基礎。然而,目前部分國企管理人員受原有的管理理念影響,對復雜市場競爭形勢認識不準確,沒有樹立起全面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一旦發生風險問題,往往會帶來嚴重的后果,風險控制能力被削弱,F階段,部分企業的風險管理還是以事后法律補救為主,對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為主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重視不夠,具體表現為:法律風險相關理念宣傳度不高、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風險以事后控制為主等,無法高效解決法律糾紛問題,造成效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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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管理方面,部分國企存在法律管理意識不強、合同簽訂流程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導致合同標的、權益劃分、內容格式等不符合標準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問題[1]。在國企實踐經營與管理過程中,部分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不嚴格,出現了開具空白合同、合同內容殘缺等現象,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進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會引發巨大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在合同審查的過程中,由于論證數據不完整、審查不嚴格等問題,還會使得違約責任難以認定,導致一系列的法律關聯風險。
(三)職責劃分不明確,管理隊伍專業素質參差不齊
目前,國企在開展經營管理的過程中,通常缺乏專業的法律部門支持,只設置一名或幾名法律工作者隨同,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使得法律工作職責劃分不明確。法律工作人員難以從根本上介入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合同談判等重要經營活動,經濟活動的法律審查不嚴格。與此同時,相關法律事物的管理規范不健全,存在不適應企業發展的部分,沒有形成常態化的管理體系,使得經濟糾紛、訴訟問題與相關法律問題的處理效率不高,存留法律隱患。除此之外,法律工作小組的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專職人員比例設置較低,無法滿足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需求。一旦發生糾紛問題,往往缺乏切實可靠的解決對策,缺乏專業的法律顧問,使得法律風險的管理與防控缺乏系統性的指導,風險影響控制力度不強。
(四)內部風險防控體系有待加強
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可以有效解決、規避、控制企業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風險問題,提高企業戰略規劃的執行力度。然而,當前階段部分企業更注重經營效益的整體提升,對風險管理工作有所忽視,沒有結合市場發展情況對風險控制機制進行調整,使得企業在發展決策、合同簽訂、投資管理、處置資產等重大經營項目中缺乏可靠的支持,提升了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2]。針對該種情況,企業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及時轉變風險防控理念,從側重事后補救,到事前預防與事中、事后控制并重,將防控關口前移并切實做到從源頭上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為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氛圍成為當務之急。從實踐情況來看,在企業內部推進、普及現代風險防控意識仍需要多方努力。
二、全面優化國企法律風險預控體系的有效對策
。ㄒ唬┨嵘L險管控制度的針對性,為法律風險的全面管控夯實制度保障
為有效提升國企風險預防與控制能力,企業應從制度完善角度出發,對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優化改革:首先,應依照企業制度改革需求與風險防控目標,建立起科學、完善的風險識別與評估機制,可以對風險表現、原因與影響等內容進行實時分析,提出切實可行的預控方案,降低法律風險帶來的不利影響;其次,制定對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對不同的法律風險進行等級的劃分,根據法律風險的等級制訂出不同的應對措施;最后,應對風險防控工作的具體流程進行規范性管理,構建起全面預防、管控體系,最大限度的消滅安全隱患,在常規工作中貫徹風險防控目標。除此之外,應保證規章制度的針對性與規范性,對不同的業務項目進行控制,站在全局的角度,構建系統化的內控機制。如,在國企相關合同管理方面,應從合同制定、簽訂,到具體的執行、責任劃分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對法律風險進行嚴格控制,促進企業實施細則,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企業融資,要建立一整套適合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對牽扯多方利益的資金利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合理規劃各方權利與義務,在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的基礎上,確保資金利用的高效性、科學性,提升融資決策的執行效率。
(二)強化現代法律知識的宣傳引導,加大專業培訓力度
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決策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才能更好地在企業內部普及法律風險現代防控理念、推進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管理隊伍的綜合素質是影響風險管控綜合水平的關鍵所在,國有企業要加強對風險管理人員以及普通員工法律風險意識的管理,企業可以成立專門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對管理人員的風險識別與評估能力進行綜合考評,加強考評結果與獎懲機制的聯系,建立制度保障體系,調動職工參與宣傳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國企應適當拓寬在職人員的培訓渠道,定期組織專業培訓、經驗研討會議、派遣優秀職工參與企業間的交流研討會等,讓企業職工掌握最新法律政策與管理規范,對自身的知識體系與能力結構進行科學調整,為企業建立現代風險防控體系提供人才基礎。職工在充分了解到國有企業運營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法律風險的基礎上,在進行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才能夠更好地對風險進行防控,準確識別法律風險[3]。
。ㄈ┩七M審計工作信息化改革的進程
審計工作承擔著監督、管理、規范等職能,是動態反饋企業經營狀況,為企業階段性發展方案改革提供參考的重要環節。信息時代,國企審計工作的信息化改革進程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國企風險控制的整體水平。為此,企業應合理引進信息化工具,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對系統平臺的功能進行升級。除此之外,還應構建對應的審計數據庫,方便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進行數據分析,形成大數據報告,將內部審計報告錄入系統,通過算法與模型進行匹配,對風險評估較高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管,能夠達到有效預防、動態控制的目的。新時期,企業信息化管理工具功能更全面,如ERP、OA、SAP等程序,可以對各項財務、業務數據進行系統的統計、分析,系統的服務功能更健全,能夠為法律事務的管理提供支持,降低風險發生的頻次[4]。
(四)推進全面預算體系的建立健全,完善財務內控機制
在內控系統中建立起全面預算機制,可以有效加強現金、資產的管理,優化國企資產配置結構,對各項經營活動的資金情況進行監管,是完善財務內控機制的重要渠道。國企的資金流轉是風險控制的重點內容,編制全面預算,通過對現金流量分析預測嚴格控制現金流出和流入,對國企的經營活動、融資活動嚴格管理,通過加強資金監管,提升企業償債、盈利與支付能力,為企業應對法律風險提供可靠的支持。全面預算的管理貫穿于企業運營的全過程中,通過現金、資產等資源的管理與控制,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客觀參考,不僅可以提升決策的科學性,同時也可以對復雜風險從源頭進行預測、識別與評估,為國企整體戰略規劃的有序、高效落實提供保障。
(五)構建全面、動態的風險預控體系,提升企業控制法律風險的綜合能力
經濟發展進入轉型時期,管理體制改革與市場環境的變化,使得企業間的競爭形勢向著多元化、復雜化的方向發展。為合理、及時的規避復雜、廣泛的法律風險,企業應在內部建立起動態監督、控制體系,提高企業應對法律風險的綜合能力。首先,企業應立足內部管理與改革的需求,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動態監督體系,能夠對風險因子實現動態監督,為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依據;其次,應組建專業的法律風險管控部門,針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法律事務加強審核,通過加強事前預防,合理規避合同、訴訟與經濟糾紛等方面的法律風險,提升國企發展資源的配置效率;最后,協調內控體系各環節的改革進程,對配套的監管、保障機制進行同步調整,避免改革工作脫節。國企應站在全局規劃的角度,對法律風險整體防控目標進行量化,推動財務、業務等工作的協同改革,實現風險監督體系全覆蓋的目標,保證經營效益與管理改革的統一發展[5]。
三、結語
國企在復雜經濟形勢下面臨的風險表現更復雜、形式更多樣、影響更廣泛,因此在開展風險預控工作,特別是進行法律風險全面、動態管理控的過程中,應加強事前監管,重視法律風險發生源頭的控制,健全企業內控機制、提升管理隊伍的風險識別與控制意識、建立動態風險監控體系、推進財務與業務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建設,將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工作落實到企業運營的全過程中,為企業新時期的發展與建設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姜紅莉.對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及其內部控制問題的探討[J].財會學習,2019(21):255-256.
[2]覃衛國.多元化企業集團全面風險管理實踐探討[J].中外企業家,2019(16):153-155.
[3]宋國平.淺析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J].現代國企研究,2018(2):66.
[4]李銣.建立健全新時代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問責機制[J].財政監督,2018(19).
[5]張娜娜.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9(2):35-37.
作者:李宗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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