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權利和風險的分配維度,基于現行《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分析中小股東權利受限的基本原理、制度缺陷,現狀與立法的不一致以及中小股東在公司動態發展過程中的風險,提出《公司法》需要追求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上的法,而且需要完善現實中法,將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結合起來,共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
關鍵詞:中小股東權利,風險分配,資本多少決原則,職稱論文發表期刊
一、引言
任何一種商事法律制度,都直接或間接地分配和調控著各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風險。在公司的世界里,理性經濟人對權利和風險的博弈,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僅存在于公司外部與其他公司的競爭中,在公司內部關系中,股東之間的權利與風險分配往往決定著一個公司的命運。而在一個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每個股東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大股東占據著對公司的控制支配地位,所以中小股東的利益隨時有可能受到大股東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所做出的決策以及其他不正當交易的侵害。尤其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完全操縱公司,掏空公司資產,大眾股民被任意宰割的情況十分的嚴重。所以,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成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當務之急,但是,令人由感不足的是,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并不是很徹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限制大股東的權利,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應該愈發的多樣化、實質化。
二、中小股東保護基本理念
(一)對大股東,中小股東的界定
股東是指基于對公司的出資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資本一定份額,依法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i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
何為中小股東,通常即為出資較少,擁有股份較少的股東。其是相對大股東而言的。理論上來看,大股東必須持有一家公司超出50%的股份,但是,隨著公司的發展,股權的不斷分散,現實中,大股東所持的股權并不需要超過公司股權的一半,只要高于其他股東的所持比例依然能對公司構成控制和影響。所以,界定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只需要看股東對公司形成的實際影響力,即股東依靠股權對公司的控制力。
(二)中小股東權利(權益)備受侵害
1.大股東利用非法手段抽用公司資金
由于大股東因起控股比例高于其他股東,對公司具有控制力,其常常以這種控股的優勢地位利用向公司借款,轉移利潤,利潤操縱等手段侵占公司財產,實質上為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非法關聯交易
大股東在母子公司之間秘密進行關聯交易,如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轉移支付等手段達到利益最大化,以此逃避中小股東和其他監管部門的監督起實質也是在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分紅或分紅過少
中國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常?刂乒镜馁~目,以虧損、擴大發展為由,年終不予中小股東分紅,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的提出
由于,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地位的天然不平等。勢必為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創造了條件。最初,各國并沒有針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條款,由于公司由股東出資成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受權利,而大股東對于公司的投資更多,因而大股東的意思大都代表團體意思被“少數人”遵循,并逐漸發展形成為資本多數決原則。1843年英國樞密院的FossV.Harbottle一案正式確立了此原則。
“資本多數決本是無可爭議的法律原則和表決機制,是公司法最可選擇的公平手段。這一原則對于保護大股東的投資熱情、平衡股東間的利益關系和提高公司決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股東平等的基本體現。然而,資本多數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顯而易見的,它不過是公司法無奈的選擇,其實多數決本身就意味著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制和強迫。因為資本多數決原則,發了一個奇特而普遍的現象——“多數的權利意味著全部權利,少數權利意味著沒有權利。”至此,中小股東的權利地位很難得到保障。
隨著公司制度的不斷發展,公司的穩定存續勢必需要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穩定。如果不能對公司中小股東的權利加以保護,理性經濟人的趨利避害性將驅使中小股東推出這場公司游戲。公司的整體利益將大受打擊。
三、《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權利(權益)的分配
(一)中小股東之情權的賦予和公司自治原則的平衡
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經營狀況,是其參加公司重大決策的必要要求!豆痉ā芬幎ǖ墓蓶|知情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會計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ii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的管理經營活動轉而交給職業經理人。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處于一種弱勢地位。一方面,中小股東希望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另一方面,職業經理人或者大股東的代理人以公司商業秘密為由拒絕中小股東查閱。如何分配股東知情權與公司自治權,成為《公司法》亟待解決的問題。雖然《公司法》第34條對股東的知情權有所規定,但是,這樣的規定過于抽象,過于形式化。此條第二款中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記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壞公司合法目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何界定“不正當目的”,“合法目的”,成為公司管理人或者大股東代理人拒絕中小股東的自由裁量工具,雖然此款規定了救濟,但是,如果任何中小股東的知情權都需要向法院要求救濟,這個知情權的成本未免過高,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過渡占用,另外,在一些財務制度不完備的中小公司有時候會存在檔案材料不健全的問題,于此情況,股東的知情權當然不存在。而實際中的情況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流于條文。
(二)中小股東表決權與大股東表決權的博弈
表決權是基于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會議事項作出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意思表示,從而成為公司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依此條的規定,從表面上看,確實有擴大中小股東表決權的進步性,但是,如果從公司運作的動態角度來看,中小股東根據累積投票制能夠選出的董事或者監事在董事會和監iii事會的比例將非常之小。在現今監事會形骸化,中小股東選出的董事受到大股東選出董事的排擠的情況下,中小股東的聲音將漸趨于消寂。大股東的表決權在累積投票制度下,用形式的平等掩蓋了實質的不平等。
(三)中小股東訴權與公司利益之碰撞
“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為了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股東訴訟救濟的最后選擇。“股東訴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被侵害而享有的依法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股東訴權的運行將使司法力量介入到公司的正常經營狀況中,公司的利益勢必受到影響。但是,如果股東訴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那中小股東的其他權利(權益)亦無法得到實現。權利分配在此組權利關系中,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尋找權利分配中和點,如何將保護股東訴訟權與防止股東濫用訴權統籌起來,成為《公司法》權利分配的重要任務。
關于股東的訴權,《公司法》將之規定在第152條之內,這毫無疑問是一條規定公司斗爭制度的條文。首先,是對股東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一般從持股期限、持股比例和代表的公正性上進行規定!豆痉ā芬幎,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是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而且當上述機構拒絕請求時或是在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這里的“1%”是如何界定出來的,不少人提出質疑,持有1%的合理性何在,是立法工作者需要認真考量的。
其次,就是備受關注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雖然《公司法》對次制度給予的確認,但是,就其制度規則來說,對于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訴訟費用的擔保、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缺少一個有機的、完整的體系。
中小股東的訴權保障,不僅需要規則的確定,還需要程序的完善,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程序的合理性將使中小股東保護趨于完善。
四、《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風險的分配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都有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但是從動態的角度來看,公司的章程是可以修改和變更的。而《公司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股東大會變更公司章程的權利,至于公司可以修改的事項基本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通常情況,凡是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都屬于股東大會可以修改的事項,這種模糊的規定,擴大了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由于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是“資本多數決原則”,所以,擴大了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的實質是擴大了大股東的權利,增加了中小股東的風險。實際運作中,大股東常常采用多種手段,故意阻止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當然,小股東的風險增加不僅于此,由于現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法不成熟,公司對社會的承諾可能因為一次股東大會就發生實質性的改變,公眾對公司的信任下降,將影響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大股東為保護其利益,勢必對公司施加影響,減少分紅或不分紅,從而增大中小股東風險。
此外,《公司法》中中小股東所承受的風險還體現大股東抽到注冊資本,所負債務分配不平等,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全等風險。
五、結論
綜上所述,從對《公司法》的分析與現實的結合,中小股東因其與大股東地位的天然不平等,所擁有的權利和承受的義務就現實狀況來看是不合理的,法律所堅持的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結合。中小股東是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現實的公司發展和運營過程中,往往忽略了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法》在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許多條文和制度還需要不斷的完善,另外僅僅是在立法上的保護依舊是不足的,公司在實際的自我發展過程中,要不斷提高中小股東在股東中的地位,嚴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增強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同時中小股東也要不斷提高自身權益保護和維護的意識,從而在立法上和具體的法律實踐上,都實現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促進公司在整體上的有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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