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研究核心訊)第一,電子合同的效力。
我國對電子合同的效力的相關軌制次要有《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法令。電子合同是跟著收集貿易化而發(fā)生的一個新概念。電子合同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注釋。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通過計較機收集構成的合同,包羅通過E-mail等傳輸手段訂立的合同和通過EDI系統(tǒng)構成的合劃一。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EDI系統(tǒng)構成的合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1條,電子數據互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構成都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只需數據電文該當可以或許無形地表示所載的內容,即可讀性這是第一根基要求。數據電文的內容該當是固定的,可以或許在必然的時間內不變存續(xù),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反復展現(xiàn),供當事人隨時查閱的都被認為是由《合同法》調整的合同;我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電子簽名法》的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發(fā)送、領受或者儲存的消息。”;第四條“可以或許無形地表示所載內容,并能夠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律、律例要求的書面形式。”按照以上相關,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兩層意義:一,數據電文利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雷同功能的手段;二,數據電文的本色是各類形式的消息。
第二,電子合同的成立。
保守的電子合同(即“書面合同”)時自兩邊當事人簽字或蓋印時成立的,并且手術簽字和蓋印仍是合同實在性的證明。但電子合同的實在性就不克不及用手名了,那若何證明合同的內容的實在性以及確定合同成立時間呢?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反面回覆這一問題,而是,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能夠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能夠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別的,合同成立可按照我國《電子簽名法》能夠商定利用電子簽名。按照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對此進行了民事勾當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能夠商定利用或者不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第十四條“靠得住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印具有劃一的法令效力”。(來歷:互聯(lián)網金融舊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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