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中文期刊編目工作依據的是《規則》和《細則》,由于《細則》是在《規則》的基礎上專門針對中文連續出版物制定的,是對《規則》的細化,因此在中文期刊實際著錄中首先依據的是《細則》中的規定。本文在探討相關問題時,也是優先考慮《細則》中的規定,超出《細則》范圍之外的部分則參照《規則》中的規定。
1著錄信息源
規定將構成資源本身一部分的來源作為首選信息源[1]33。RDA2.2.4規定如果識別資源所需的信息未在首選信息源上出現,則可從其他出版的資源描述資料、任何其他可獲得的來源等其他信息源上獲取。如果取自資源本身之外來源的信息是供題名、責任說明、連續出版物編號等元素所用的,則用附注或其他方式(例如,通過編碼或用方括號)加以說明[1]36!都殑t》總則/三規定以期刊的第一期(或期刊變化后的首期)所包含的信息和物理形態為主要信息源,取自期刊本身的著錄項目均應采用客觀著錄。并可根據有關工具書提供的期刊以外的信息補充著錄。凡不是取自規定信息源的數據應用“[]”擴起[2]234。規定信息源即對文獻的每一著錄項目都規定了一個或多個信息來源。各類型文獻著錄項目均需以各自特定的規定信息源及其選取順序作為著錄依據。取自規定信息源以外的信息置于方括號內,或在附注項說明[3]6-7。可以看見,RDA中規定取自資源本身之外來源的信息需加方括號,而《細則》中規定取自規定信息源之外的信息需加方括號,顯然較之現有編目規則關于著錄信息源的規定,RDA體現了對信息源選取的擴大。由于當前臺灣地區的期刊出版社數量眾多,期刊出版完全取決于市場,而又沒有統一的機構對期刊出版進行規范,導致臺灣地區的期刊出版十分自由與開放,這使得各個出版商出版的中文期刊都有自己的特點,期刊的出版和發行都不很規范[4]。因臺版中文期刊出版形式自由隨意,有很多期刊的題名頁或版權頁經常信息不全或者根本沒有相關信息,更有甚者連題名頁和版權頁都是缺失的狀態,導致實際著錄過程中無法完全根據規定信息源著錄,而關于期刊本身的出版信息則是散見于期刊的各個角落,諸如發刊詞、刊首語、序言、主編的話、征稿啟事、稿約等處,所以期刊著錄時在信息源的選取方面通常會擴大至整個期刊資源,此與RDA有關信息源選取擴大的理念不謀而合。然而即使是擴大至整個期刊資源本身,由于其出版的不規范性,仍然有很多臺版中文期刊的出版信息不全,此時就需要通過期刊本身以外的途徑,包括書商提供的期刊出版信息、上網搜尋等各種渠道去獲取期刊相關信息,并據此對期刊進行著錄?梢,對于臺版中文期刊而言,其他信息源在信息獲取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已不存在主要信息源之說,所以針對臺版中文期刊本身信息不全或缺失從而需要借助文獻本身之外的來源獲取期刊相關信息的出版特點,RDA中關于首選信息源的說法更為合適。另外,雖然RDA與《細則》中均規定,凡是取自資源本身之外來源的相關信息,需用方括號加以說明,然而在實踐中的處理,如果在資源本身之外來源獲得的期刊信息是確定的,就不需要再加方括號,以區別于編目員自擬的情形。在現實中,因臺版中文期刊信息獲取的難度很大,以至于尚有很多期刊的出版信息通過任何渠道均無法獲取,此時期刊相關信息的著錄只能由編目人員進行推測,推測的信息需加方括號,所以有關方括號運用的調整,是編目員根據臺版中文期刊出版特點,在實際著錄工作中對于編目規則所作出的一種變通,意在防止兩種情況相混淆,符合臺版中文期刊著錄工作的實際需要。RDA有關方括號的使用情形,筆者認為尚有不妥之處,鑒于此,建議在制定中文文獻資源RDA本地政策聲明及書目記錄操作細則時應考慮臺版中文期刊出版特點,對其信息源選取方面予以關注,出臺符合實際著錄工作的規定。通過上述對比可知,RDA關于著錄信息源的規定較之現有編目規則更符合臺版中文期刊實際著錄要求。下面列舉幾個實踐中對于臺版中文期刊信息源選取的處理實例。例1:由臺灣地區嘉義大學農學院出版的《嘉大農林學報》一刊,第一卷第一期中關于出版頻率的信息,在全面審閱該期刊后發現,只有在該期的稿約中印有“本學報為半年刊,定于每年一及七月底各出刊一次”字樣,則說明該刊是半年刊,著錄時應將此處關于出版周期的信息作為著錄依據,該刊出版頻率信息應著錄為:2001#$a嘉大農林學報326##$a半年刊例2:由臺灣地區彰化師范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出版的《特殊教育學報》一刊,所見最早一期為2016年12月出版的第44期,在全面審閱該刊后未見有該刊的創刊時間,則可通過供應該刊的書商的網站進行查詢,此刊的書商為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則在該公司報刊網站中輸入該刊的訂購號“380X0101”,便可在搜索結果中找到該刊的相關編目數據,該編目數據中就包含有刊物的創刊時間,據此可知該刊的創刊年為1986年,則該刊創刊信息應著錄為:2001#$a特殊教育學報207#0$aNo.1(1986)-例3:由臺灣地區輔仁大學歷史學系出版的《史學研究》一刊,2006年12月出版的第20期(所見最早一期)中未包含有該刊創刊時間的信息,通過文獻資源以外的途徑也未能查找到其創刊信息,則著錄時可根據現有的出版期次、出版時間以及該刊出版周期對其創刊時間進行推測,將推算出來的數據用“[]”括起,則該刊創刊信息應著錄為:2001#$a史學研究207#0$a[No.1(1987)]-
2著錄用文字
RDA“1.4語言和文字”明確規定“用來源上出現的語言和文字記錄下列元素:題名、責任說明、版本說明、連續出版物編號、制作說明、出版說明、發行說明、生產說明、叢編說明”[1]20-21!都殑t》總則/四規定:著錄文字采用中文標準簡化字。著錄信息源中出現的繁體字改用簡化字[2]234。臺版中文期刊多使用中文繁體字出版,如果執行RDA這項規定,則目前臺版中文期刊編目絕大部分字段都要使用繁體字著錄,這幾乎囊括了書目記錄所有重要字段,而同時,目前的編目語言使用中文簡體字,其他字段還需使用簡體字,則編目員需要在兩種字體間進行切換,實際工作量會增加。鑒于此,建議在制定中文文獻資源RDA本地政策聲明及書目記錄操作細則時考慮臺版中文期刊的文字特點,出臺符合實際著錄工作需要的規定。
3題名
《規則》11.7.1.3.fa規定:連續出版物的正題名發生重要變化時,須做一新記錄[2]250。目前臺版中文期刊編目實踐中有關正題名主次要變化的認定遵循的標準是《文獻著錄第3部分:連續性資源》(GB/T3792.3-2009)中的相關規定,即正題名文字完全改變、發生增、刪、改或詞序等變化而改變了題名的含義或主題內容則為主要變化,不造成題名的含義或主題內容的變化為次要變化,如正題名末尾刊期的時有時無、團體名稱簡稱與全稱的頻繁交替等情況。關于正題名有次要變化的情況,現實中一般不做變名處理,不用新編記錄,在附注項加以說明即可。期刊在出版過程中會出現刊名改變的情況,而臺版中文期刊因其自由、多元化出版,期刊出版動態性很強,刊名變化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因臺版中文期刊更名情況與大陸中文期刊情況基本一致,故不需再單獨探討,建議在制定中文文獻資源RDA本地政策聲明及書目記錄操作細則時可參考大陸現有規則,使RDA有關正題名主次要變化的認定規則適用于中文,以符合臺版中文期刊刊名變更著錄的需要。例如:由臺灣地區教育傳播暨科技學會發行的《教學科技與媒體》一刊,從2013年3月出版的第103期起刊名變化為《教育傳播與科技研究》,則可以判斷為正題名發生了主要變化,根據現有規則正題名變化的規定,需以變更后的新題名編制新記錄,并與原題名記錄進行關聯,該刊正題名變化信息在CNMARC格式中應著錄為:2001#$a教育傳播與科技研究430#1$12001#$a教學科技與媒體并列題名的變化RDA2.3.3.1規定并列正題名是指另一種語言和/或文字的正題名。RDA2.3.3.5.2規定如果在連續出版物的后繼卷期或部分增加或改變了一個并列正題名,且該變化對識別或檢索重要,則將增加或改變的并列正題名作為變異題名予以記錄[1]51-52!都殑t》中規定同漢語正題名相對應的外文題名稱為并列題名[2]255。并列題名不止一個或發生變化時,對各并列題名分別予以著錄并提供檢索點。根據規定可知,同中文的刊名相對應的英文刊名即屬于并列題名。由于臺版中文期刊很多都具有英文刊名,并且在出版過程中經常發生英文刊名改變的情況,因此對變化的英文刊名進行記錄在臺版中文期刊著錄工作中顯得尤為重要,準確地將并列題名的變更情況揭示出來對于反映臺版中文期刊的整個出版過程意義很大,在實際編目工作中,對期刊前后使用的不同英文刊名均予以著錄,并且提供檢索點,此實踐中的做法與RDA有關并列題名變化的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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