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經濟學論文發表經驗
答:經濟學論文首先大概確定自己的選題,然后在網上查找幾份類似的文章,通讀一遍,對這方面的內容有個大概的了解!參照論文的格式,列出提綱,補充內容,實在不會,把這幾份論文綜合一下,從每篇論文上復制一部分,組成一篇新的文章!
經濟法的功能在于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為廣大參與者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1]。保護所有的市場經濟參與者的財產不受侵犯,管控經濟市場主體的商業平等競爭權和商業實踐的自由交易權,從而達到維護經濟社會整體利益和市場經濟的更快、更好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是全體經濟參與者共同制定并經濟法并授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擔負起對經濟秩序管控的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健康、良好運行的職責。從責任——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經濟法的發展歷程及內涵在逐漸地走向。經濟法責任作為整個國家憲法責任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既具有所有法律責任共性的本質特征,也具有其獨特的責任屬性。由于經濟市場是一個相對開放與動態發展的實踐體系,這也使得經濟法的責任理論的自然屬性、功能與成法原則必須依托于經濟體系的形成原理與運行機制發展而發展,反之,對于經濟法責任理論的進一步研究與探討也會相應的促進經濟秩序的完善與發展。二者是相輔相成的、相互促進與相互制約。為了健全經濟市場的健康穩定并促進我國經濟法的逐步完善與健全,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律制度,對于經濟法的責任理論的研究迫在眉睫,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目的與功能,制定原則等問題等就值得繼續探討。
一、經濟法的目的價值
所有法律的價值體系都是有法律的目的價值、評價標準和法律的形式價值組成[2]。在這其中,法律的目的價值是法律的制定的終極目標,也是所有法律形成與實施的根本內在動因,任何法律的產生與使用都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經濟法也不例外,經濟法所具備的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管控行為與權力就是經濟法的目的價值之所在。經濟法的制定是根據經濟市場的公眾利益與需要而制定產生的,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經濟市場正常秩序、彰顯正義、規范交易公平。宗旨時必須符合市場的運行規律及滿足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其作用是協調處理在市場經濟交易的過程中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服務于社會總體的經濟秩序;同時在穩定秩序和實施的過程中又要兼顧憲法賦予的公民的個體自由和權利以及與社會的穩定、正常運行發展之間的關系。雖然經濟法的中心價值環節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利益)和社會總體經濟公平。但是也不能因為社會的總體經濟效益而犧牲個體效益與團體效益,要做到總體效益與個體效益在經濟法的整體框架下和諧發展。這也是社會總體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因此,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利益)和社會總體經濟公平的關系應該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3]。由此可見,經濟法的目的價值就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二、經濟法的整體作用
在當今競爭型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不能代表一些,法律只能是當做一種約束手段及懲罰方式,它不能有效的承擔市場調節的職能,因為這不利于競爭性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任何時候經濟法都不能成為干預經濟市場的主導力量,特別是在全球化日益發展的今天。但是,經濟市場卻又是一個開放性的、動態的彈性空間,容易受外部因素的影響,有時也會出現病態的發展模式,導致經濟市場“市場失靈”這就有可能造成社會的動蕩,社會資源浪費、長夜結構失衡等負面影響。只是通過一般的經濟市場調節手段已經不能對其進行控制,這就需要法律的手段來進行強制的市場干預,這時,經濟法對于經濟市場主體的強大約束力就相應的表現出來,它會對經濟市場主體的財產所有權和市場公平競爭機制進行有效的保護,以明確透明的法律規范調整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和競爭行為。如,一旦政府機關及其官員出現違反法律和法定程序濫用職權、違法行政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時,經濟法要在對違法行政者給予制裁和處罰的同時,對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采取救濟措施。
三、經濟法責任的兩種價值
經濟法責任的社會價值及其體現具體體現為經濟法責任的控權性價值和經濟法責任的程序性價值兩種:
(一)控權性價值
對于任何法律而言,有多么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么大的責任,經濟法也是如此,為了能夠更好的對經濟秩序的有效管控,就必須要做好經濟法與外部環境的權利及內部權力的有效平衡機制,以實現經濟法的內、外平衡。這樣就必須做好經濟法的權利與權力的控制與制約,而經濟法責任就是對這兩者的控制與制約的最有效手段[4]。這就是經濟法責任控權價值的核心內容,經濟法責任的控權價值的所有表現形式都是為了更好地制定好經濟法的的權利與權力兩個目標而展開的。而控權價值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制定實體法律形成的控權,即時依用法律來實施對于經濟秩序的管控,這就為法律職能機關對于管理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控權的最終目的就是保護市場經濟框架下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就為受害方的法律訴訟與行政救濟提供了多途徑的法律保障。但是,經濟法責任的控權價值卻不能預防市場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二是經濟法責任控權價值的程序法,這種程序雖然是種形式,不具備直接管控市場經濟的效能,但是在控圈過程中一旦違反程序,就會使得市場經濟主體的的合法性遭到質疑。這種法律依據與制定程序法的相互結合就構成了當今社會對經濟權實施事前事后監控的完善體系。才會使經濟法對于經濟秩序的管控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才能使得經濟法的責任效能得到有效發揮。實體的控權法與程序法猶記得結合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種各樣的市場經濟不法行為,充分的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特別是對先對處于弱勢的經濟主體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有法可依”。有效的震懾了那些有法不依,知法違法不法分子。
(二)程序性價值
作為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過程程序的規范法律,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與責任一直是法律制定過程中的重點。程序法是20世紀中后期以來興起的立法熱點,這種“法外之法”的制法理念是我國經濟法責任制度的一個飛躍。經濟法的程序機制使得經濟法的責任更有說服力,沒有了程序機制的保障,即使再強大的國家權力機關也不會更好的對經濟市場進行有效的管控與疏導。由此可見,經濟法責任實現不等同于國家權利的強弱,因此在經濟法律之上建立和完善對經濟管理權的控制機制是必要的。法律的實施過程就是秩序形成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不單單是對于一個合理、安全、有序的法規的期待,還應該是對這個法律的形成過程、制定程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主觀地審視。這也是這部法律是否“服眾”,法律的實施與執行是否順暢巨大內驅力。我國目前正致力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在高速立法的同時,亦不能忽視法律指定的程序性。真正的法治國家需要的并非僅僅是一堆冰冷的法條,而是一種源自對人的關懷和尊重基礎上的法治觀念。”程序機制不但是經濟法責任價值的重要內涵,也是經濟法責任價值的外在保障[5]。法治的根本不在于法律的制定多少,而是在于制定法律過程中的程序性,這種程序具體表現為客觀、科學、公開等因素。法的責任實現表明其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定,這種程序性一旦形成,就相當于為這部法律賦予了正當的“合法性”,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否則便被視為不正義。程序正義必須在制度上和組織上加以保障。
四、經濟法責任的原則的具體體現
(一)責任法定
責任法定原則指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責任的范圍和程度。經濟法責任作為法律強制實施的保障,關系到市場經濟主體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更應當強調責任的法定。經濟法責任依據的法定原則,是經濟法責任的“自我司法解釋”。是經濟法責任的認定與承擔劃分的法律依據,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在經濟法責任中的集中體現。法律保留原則是一個法治國家對于本國的司法行政的制定與實施的一個基本保障,它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施法權限作出了嚴格制約,就是在法律的行政處罰與調整必須在法律所規定的框架下實施才能有效。這就有效的對于政府的執法部門的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做出嚴格限定,不會出現權力機關亂用司法,肆意妄為。只有立法機關或司法部門對于經濟法的責任依據法定作出了限定與規范,這部法律才能真正的行之有效,才會真正地被執行,才會具有一定的行政權力。保留原則的終極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針對法律的的權利與效能的監管機制,也使得立法機關在出臺一部新法之前要經過代議機關的審核與管控,否則這部法律的本身就不合法,就不能形式相應的法律行政權力。這也是法治社會的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的多樣化發展、進步,為保障市場經濟的活力與彈性發展,法律的保留原則也表現出了一定的寬松化,在原則的制定與審核的時間上出現了人性化的變化趨勢。對于一般的、非侵害性的無爭議的管理機關行為,法律一般還是允許行政機關行使的。
(二)責罰相當
正義是社會制度良好運行的主要基石,也是公眾遵守與認可社會秩序的首要條件。任何的法律與制度,無論他維護的是何人的根本利益,實施效率有多高?調理多么的清晰?只要它們不是在體現公平正義的立法理念之上,就是比不能長久,就必須根據實踐進行改造或廢除。否則這種法律的實施與執法就不能順暢的執行下去,受到處罰的團體或個人就不會“認罪伏法”。經濟法的責罰相當原則就是要使一個人犯多大錯就要相應的承擔多么大的責任,從而就要接受相應的處罰。這就要求經濟法在對待不同的犯罪行為時,能從多元化的視角出發,在犯罪的定性與定量方面給予公平客觀的評價,并給予相當責任的處罰。這種相當責任的處罰體現的是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既要對社會危害大的經濟犯罪諸如經濟投機、證券操縱等給予嚴厲的打擊,也要對小型的、但影響較為惡劣、社會危害大的電信詐騙、銀行高息攬儲等行為給予從嚴從重的處罰。這一方面體現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政府的威信。
(三)法體公正
任何法律的立法之本都要在公正原則上著重體現,因為法律的職責就是服務于大眾,而大眾所需要的就是“公正”,法律賦予了國家職能部門相應的權利,為的就是這種權力能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的行使。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6]這是公正性原則的憲法依據,公正原則的表現形式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在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處理和管控經濟市場事物時,必須要依據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履行經濟法責任,要按照經濟法的成法程序實施法律,不能亂用法律,不能超越權限;二是在經濟市場的運行當中,任何的參與主都應該遵守相關法律,如有違法,必須收到公平、公正的處罰。這兩個表現形式組成了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正義,確立公正原則是立法的科學性的要求。因此說,對于管理的主體的權限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使其沒有絲毫的越權余地。以此體現法體的公正,使經濟法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和公平責任,以確保社會公平和法體平等。
(四)法效平衡
平衡是經濟法的基本施法理念之一,經濟法責任的目標就是在法律框架下維護國家的總體經濟利益與個人或團體的經濟利益保持平衡。這種平衡的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動態的,這也體現出國家的制法與執法部門再根據經濟市場的變化而相應的修正制法與施法標準。在早期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對經濟運行控制的方式是通過資金的整體調整、國有企業的產業模式變更等方式進行調整。沒有明確的立法和專門的管理條例對經濟市場進行管控,其目的是也是簡單的鼓勵自由競爭、保障個體財產安全和國金資金的流轉安全等。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模式的多樣化,就出現了壟斷資本主義和惡意競爭等現象。國家就相應的出臺了相關法律與管理條例,對市場經濟進行限制,這就是早期的經濟法的雛形。自美國1890年《謝爾曼法》出臺以來,世界各國紛紛以各種形式制定或者推出自己的反壟斷法和政策[7]。反壟斷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就是國家法律部門對于建立經濟市場動態平衡的經濟秩序的最佳管控方式。通過猶記得針對經濟市場的宏觀調控,才使得國家的整體經濟利益與個體的經濟利益保持相對的公平平衡,這種平衡模式的建立,是法律確認的基礎性保障,也是經濟法責任機制的最佳體現。
五、結語
經濟法對保障社會公平、促進市場經濟的合理運行、繁榮我國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對經濟法社會責任理論的探索,能有助于我們發現其對助力社會發展的本質、內涵與特征。從事促使我們運用經濟法律對我國社會的經濟關系進行科學調控,以此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許穎 單位:北京慧致天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推薦期刊:《山西財經大學學報》創辦于1979年,是山西財經大學主辦的經濟類學術期刊。始終堅持“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辦刊方針,立足山西,面向全國,及時反映經濟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捕捉經濟理論研究的最新動態,目前已經成為在全國有一定影響的學術期刊。系CSSCI來源期刊、中文社科核心期刊、全國優秀社科學報、山西省一級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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