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問題的全球性以及一些外國法實踐證明一個全球環境法的法典化在大陸法系國家是完全可能的,毫無疑問,法語非洲國家也將融入到這場環境法的重組為目標的環境法法典化運動中來。 框架法是法典的初級階段,并且已經變成了法典化的初級工具。雖然非洲一些國家也有在法律體制上框架法和部門單行法并存的現象,但法語非洲國家的環境法大多采用環境框架法方法,并沿襲了法典化傳統,以環境框架法為未來的環境法法典化提供初期準備。
《安全與環境學報》(雙月刊)2001年創刊,是安全與環境學科的學術性雙月刊,主要刊載石油、化工、生態、環境、礦業、信息、網絡、冶金、建筑、交通、勘探、國防等領域的相關論文。本刊的辦刊宗旨:交流安全與環境方面研究的最新成果,發展安全與環境科學技術,培育安全與環境科研隊伍,為中國和全球的工業安全和環境保護服務。
法典化是大陸法系的傳統之一。上世紀80年代開始,法語非洲國家受法國環境法典的啟發,開始了環境法法典化的道路。大多數非洲國家繼受了法國法律傳統。今天的非洲,大約40個國家準備通過針對環境問題的特別法,環境框架法的方法在法語非洲國家得到了普遍的應用。
伴隨著語言的多樣性、文化的多樣性、社會的多樣性,法律也呈現出多樣性的特征。以國家主權為基礎,現代世界有多少國家存在就有同樣多的法律體系,甚至更多,因為某些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并不適用同一種法律(如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等)。而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梅因爵士在《古代法》開篇中寫到:“世界上最著名的一個法律學制度從一部‘法典’( code)開始,也隨著它而結束”。梅因認為,“法律的歷史不是從法典開始,而是從判決開始;法律的淵源是習慣法,而習慣法的源頭是判決。判決只是法律的萌芽,判決以后的法律就進入了習慣法時代。離開了習慣法時代,法律發展史便進入了法典時代。法典是判決和習慣法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古代法典之所以會創造成功是由于文字的出現和傳播”。法典化的出現,首先,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權力的表達,或者是主權,或者是國王和王子的權力,但它在20世紀,也是一個殖民化后國家統一的象征,也就是說,法典化在后者的意義上是一種主權的表現。法典化是法學或立法的核心方法之一。法典化的主要方法與不同的法律體系和文明的發展密切相關。法典化是大陸法系國家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最重要的代表國家莫過于法德,基于之前的殖民地歷史,法語非洲國家法律體系必然沿襲了大陸法系的傳統,且深受法國法律體系的影響,繼受了其法典化的特征。環境法領域最明顯的表現即為環境法法典化做準備的“環境框架法”立法形式在法語非洲國家的普遍化。
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框架法”
與法典化理論存在大量論爭一樣,環境法法典化問題提出以后,也產生了大量的討論。1995年2月21日至22日,一個專門針對環境法法典化問題的國際會議在比利時根特舉行。在該次會議的報告中指出:一些歐洲國家已經開始進行環境法的重組,在這個重組過程中共同的特色在于環境法的法典編纂。根據會議報告,環境法已經開始被編纂的國家有:瑞典、比利時瓦倫區、比利時弗萊芒區、德國、荷蘭、丹麥、法國等。在該報告未被列入,其后也開始進行環境法法典編纂的國家還有波蘭、愛沙尼亞等。法典和框架法都是以抽象原則層面的術語體系為特征。在此之前,法國環境法法典編纂科學評估小組1991年的綜合報告指出,在發展中國家或某些歐洲國家,20世紀90年代初的立法趨勢主要是以框架法為環境法的法典編纂提供強有力的基礎。在歐洲一些國家,也在考慮環境法典的起草。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期,歐洲許多國家也相繼開始環境法的法典編纂。
在此過程中,法語非洲國家由于長期受法國法律傳統的影響,也開始了環境法的重組工作,主要表現為從框架法到法典法的發展過程。法語非洲國家在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領域的法律發展已經有很長時間的經驗。法律規則制定的形式和方法以及其實施在國家獨立后得到了蓬勃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正在進行的努力已經促使國家通過了許多部門立法,如礦產法、領土整治法、森林法、衛生法、水法等。環境立法的普遍趨勢越來越多的表現為環境保護和管理的特別立法或也可稱為“環境框架法”。由于非洲國家面臨的最重要的現實問題仍然是貧窮,許多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法的主要目標僅僅停留在預防和防止環境損害,對大氣污染、水和土地的破壞、人類生活及福祉保護、動植物資源保護很少涉及。
根據大多數法語非洲國家的憲法,議會有特權通過法律,這些法律通常要服從于某些分類:機構法令(組織法律)、普通法令(普通法律)、政府法令(政令)。他們通常由一些實施條例(如決定、決議)來支撐,同時也存在一些解釋性、描述性或沒有或很少法律上強制性的說明性文本,如通報或其他相似的文本。某些由立法者授權的憲法條款,通過法律的形式允許實施環境的法律保護。據統計,至少有37個非洲國家在他們的憲法中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條款,如中非共和國憲法第58-1條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通常是由政府發起,議會通過,特別是那些被憲法定義了的法律領域。大多數法語非洲國家自然資源和環境管理已被寫入法律中。而并不是所有非洲國家的環境法律都表現為普通法律的形式,他們也可以通過總統以政令的形式發起提交給議會通過。按照法國行政法學理論,一個環境框架法通常是作為一個關于環境保護和管理問題的普通法,并且適用環境資源的部門一體化管理方法。所以,環境框架法是一個鼓勵管理的工具,旨在集中和協調不同的作用和方法,以及圍繞著以“保護環境”為目標的不同介入部門的功能資源為中心的制度。環境框架法是環境管理一體化系統的外在形式,它將通常自治的不同部門集中起來,在這些部門間建立了廣義的關聯系統。從另一層面上說,環境框架法在已知國家的法律文本中實現了環境管理法律的一體化。環境框架法外在表現為在這些國家中有關一體化的環境管理政策的實施、適用措施的總和。總的來說,環境框架法的特殊方面包括的法律條款包括:總的原則、機構安排、反污染機制、自然保護體系、信息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環境基金、法律適用和管理體制。如果根據這一標準、許多非洲國家的環境法律從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被看作環境框架法,因為他們并沒有強調已經承認的環境法原則、相關機制以及機構運作方式。馬達加斯加的國家環境法似乎是獨特的,更像一個環境政策法,因為它具有更強的宣誓性,混合了國家環境政策和國家環境計劃。1992年的馬達加斯加環境管理憲章在實質意義上也不是環境框架法,更像一個由國家機構生效的形式性政策文件。
許多不同的非洲國家的環境框架法卻擁有相似的法律條款,特別是編纂方式上。一般來說,環境框架法根據某種邏輯包括一些共同的結構性條款,旨在實現以下目標:第一,使環境管理機構及結構生效,以實現他們完成某些功能的合法性;第二,規章化自然資源管理;第三,提供解決環境爭端的平臺和機制。環境框架法追求以下功能,它們包括:第一,基本原則、憲法條款以及其他通常在一些多邊環境協議中已經被公認的工具的適用;第二,推動環境管理的分權原則;第三,與多邊環境協議相一致的已知國家的環境義務的適用;第四,在環境保護多種參與角色和環境合作者之間設立仲裁機制。
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法對法典化傳統的繼受
幾乎半數的非洲國家全部或部分沿襲了法國民法傳統,大多數法語非洲國家繼受了法國法律傳統。法語非洲國家對法國法模式的適用表現為在靈魂和文字中以及通過法典化的努力所吸收的法律文本的優勢。在環境保護領域,許多法語非洲國家已經受到1990年發起的法國環境法典工程的啟發。法國環境法典,歷經10年的編纂,1999年12月16日99-1071號法律的通過,政府啟動了以政令的形式授權通過新的環境法典法律部分草案的程序,環境法典法律部分的草案在2000年9月18日以政令的形式通過。這次通過的環境法典是第4個版本,也是最后一個版本。在行政的法典編纂和立法的法典編纂方式均告失敗后,終于以依政令的形式授權通過法典的“第三條道路”的方法通過。從1990年法典化高級委員會出臺了的第一份報告起,直到1999年6月16日的法律草案的最后一版被提交到參議院后,2000年9月21日環境法典才被出版。必須指出的是,法國環境法典旨在實現根據“嚴格意義”所定義的法典的目標.因為環境保護是與許多領域相關聯的,包括健康、領土整治、國家遺產保護以及其他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在許多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法的法典化,與法國環境法法典化相似,同樣顯現了其復雜性,有時表現為一種純粹的重現或簡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文本的匯編。在這個意義上,已經著手進行的法典化工作還遠未成功,許多國家往往表現為通過一個環境框架法,如布隆迪。大部分的法語非洲國家的環境框架法都試圖在一方面保證所有環境管理方面的一體化方式,另一方面,也保證與國際文件以及通常由其他通常被稱為法典的相關行業領域的法律文本相協調,這些法典如水法典、森林法典、礦產法典等。通常情況下,這些行業法典也被要求與環境框架法相協調。布基納法索準備通過“環境法典”的法律,但這個環境法典與其說是法典,不如說更像一個環境框架法。塞內加爾模式是經過改革后的第一個通過“環境法典”的法律的非洲國家,依靠非洲環境法和體制發展合作項目中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技術援助,其他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法的法典化正在進行中,如布基納法索。
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框架法”的普遍化
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框架法的歷史始于上世紀80年代,其表現為依據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化,政府以行動計劃或環境策略的形式通過環境政策。環境框架法方法最早出現在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面對單行法方法的限制,上世紀60年代開始了針對環境法更加協調和更加一體化的討論。環境框架法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0到1991年的開始階段,在環境管理一體化方法的基本法律原則已經被建立的情況下,根據某些非洲國家不同情況,建立了不同的環境管理公共體制,并在實施中對被告進行限制。第-階段1992年至今的穩固發展階段,這一階段無論是國際層面還是國內層面環境政策和法律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催化了環境框架法的大量使用和通過,特別是非洲。今天的非洲,大約40個國家準備通過針對環境問題的特別法,環境框架法的方式在法語非洲國家得到了普遍的應用。某些國家,如中非共和國,環境框架法的草案,經過十年的構思,到2007年2月的協調會議上還未完成。象牙海岸的環境框架法雖然已經完成,但其實施還存在困難,有待通過新的實施決定。我們可以從下表中看出法語非洲國家環境框架法的普遍化。
結語
在大多數非洲國家環境框架法的出現意味著大多數非洲國家的政府總的來說贊成發展這種立法模式,至少在形式上,這—模式的比例在上升。實際上,近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正在考慮推動這一模式的發展或者通過“環境框架法的闡述的指令”以針對非洲缺少相關研究的現象來支持環境法的協調過程。環境框架法在法語非洲國家的實踐幫助研究和分析大陸法系的影響,雖然這一研究并未在英語非洲國家得到深入開展,如肯尼亞、馬拉維、烏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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