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言
電子商務是伴跟著收集消息手藝的成長和計較機使用的普及而發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買賣形式。這種新型的國際商業體例以其特有的劣勢(成本低、易于參與、對需求反映敏捷等),已被愈來愈多的國度及分歧行業所接管和利用。據按照結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成長演講》顯示,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買賣額達到6153億美元,比2001年增加73.1%;信貸銀行頒發的演講顯示,2003年全球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總額估計達到1.24萬億美元。
據統計,中國目前有4000多個電子商務網站和70多家認證機構,中國互聯網數據核心估量,2003年中國電子商務買賣額約為600億美元。可是這種新興商業體例對保守法令(無論是英美法系,仍是法系)關于合同的成立前提、合同無效性規范、領取方式、提單的讓渡等一系列法令律例和要求,提出了莊重的挑戰。原有的法令律例已無法滿足電子商務成長的需求,障礙了電子商務的一般成長。因而,有需要為電子商務成立起一套需要的法令律例和配合恪守的貿易法則,為電子商務的動作供給法令根據,以推進國際商業更好的成長,而《中華人民國電子簽名法》恰是如許一部法令。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加入買賣的兩邊是以互換電子數據的體例而不是通過當面簽定或互換書面文件的體例來告竣或進行貿易買賣的,也便是,在這過程中,以電子數據取代了保守的書面文件。這就發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是指在收集前提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必然目標,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互換所明白彼此權利關系的和談。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收集和談為根本,從終端機輸入信件、條子、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辦事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消息。
而電子數據互換(EDI)則是通過計較機聯網,按照商定的尺度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置具有必然布局的貿易數據。電子合同雖也是對合同當事利和權利作出商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分歧于保守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兩邊或多方在收集上運作,能夠互不碰頭。合同內容等消息記實在計較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點竄、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較機內進行。
2、暗示合同生效的保守簽字蓋印體例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取代。
3、保守合同的生效地址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址,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停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址;沒有主停業地的,其經常棲身地為合同成立的地址。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逝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留,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蹤跡。
電子合同作為具有必然的局限性。作為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無保守的紙本合同文件那樣間接由人眼閱讀,除非將其打印在紙面上或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由此可知,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處所次要在于其載體,即電子數據的采用。由于電子合同的載體與保守的書面文件大不不異,這使現行法令規范的某些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及無效性發生了影響。
若是疑惑決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問題,也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令效力,這勢必對電子商務的一般成長形成極大的障礙。只要保障了電子數據的無效利用,各類電子商務勾當才能普遍展開。所以,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問題,能夠說是電子商務相關法令問題中最少的、最基賦性的問題。
二、電子數據的法令概念
電子數據本來是一個計較機通信方面的專業術語,簡單地說就是電子數碼形式的消息流的總稱。但作為法令上的一個概念,分歧的組織、分歧的國度、分歧的學者的表述各有分歧。
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在《電子貿易示范法》中利用了Data Massege,即數據電文。:
數據電文系指經由以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雷同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送的消息,這些手段包羅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互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和傳真;
電子數據互換(EDI)系指電子計較機之間利用某種商定尺度來消息布局的消息電子運輸。
《電子商務條例》利用了Electronic Record(電子記實),指消息系統所發生的數碼形式的記實,而該記實--(a)能在消息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消息系統傳送至另一個消息系統;而且(b)能儲具有消息系統或其他前言內。我國《合同法》采用數據電文,譯自Data Massege,包羅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
我國《電子簽名法》采用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發送、領受或者儲存的消息。
《中華人民國合同法精解》:電子數據互換(EDI)是一種由電子計較機及其通信收集處置營業文件的形式,作為一種新的電子化商業東西,又稱為電子合同。
《電子商務法初論》:Data Massege,數據電訊,是于口頭、書面等保守意義表達體例之外的一種電子通信消息及其記實。
從的各類表述,我們能夠看出此中有一個條理問題,即:電子數據互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傳真這些與電子數據并不是統一條理上的,它們均屬于電子數據。這從《電子貿易示范法》第2條的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1條關于數據電文的注釋中可清晰,而我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發送、領受或者儲存的消息。而從嚴酷意義上來講,電報、電傳、傳真與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數據是分歧的。
由于我們說,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就是以電子數據代替了一系列的紙面買賣文件,實現了買賣的無紙化。而電報、電傳及傳真雖然也都是利用電子體例傳送消息的,但它們凡是老是發生一份書面的工具,即它們的最終傳送成果,都是被設想成紙張的書面材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只是紙面文件的傳送體例分歧。也正因而,電報、電傳、傳真這些早就使用于貿易買賣中的通信手藝,并未對保守的法令法則形成大的沖擊。
本文所闡述的電子數據,是指以電子數據互換、電子郵件進行電子商務而發生的電子數碼消息流,這應是解除了電報、電傳、傳真的。據此,對本文闡述的電子數據這一概念,從法令意義上可表述為:在以電子數據互換、電子郵件進行的電子商務中,所發生的不克不及間接地為人們所的一種傳達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義暗示的無紙化的電子消息。
三、電子數據作為合同載體的特征
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問題,次要是因為其與保守書面文件形式的分歧而發生的。這一問題現實上是電子數據可否形成保守法上的書面形式,可否取得與書面文件劃一效力的問題,也便是電子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合同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所告竣的和談的表示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在保守法中,記錄、傳送具有法令意義的文件的形式,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的享有與履行,有極其親近的關系。書面形式作為合同常采用的一種形式,是指以文字為表示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令律例中,以至將書面形式的有無,看成法令行為生效的前提前提。
之所以將書面記錄,作為主要的法令行為的形式要求,次要緣由在于書面形式具有長久保留的長處,并且,若是加上手名的認證,以及原件等要求的共同,便合適了抱負的法庭要求,能夠證明各方當事人確有訂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種意向的性質,及協助各方認識到訂立合同的后果等,從而可據以確定紛爭之民商事現實。而在電子商務中,文字表達的具體體例發生了底子性變化。在計較機收集中傳輸的消息既不是文字,其載體也們所能間接意義的物質。與保守的書面文件比擬,電子數據具有如下特征:
1、它本色上是一組電子消息,其依賴于的具有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的磁性介質,而不是保守的紙張;
2、它的表示形式不是無形的紙張文字,而必需通過調取儲具有磁盤中的文件消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的文字來表示。
四、電子數據法令效力的承認
1、《電子貿易示范法》與功能等同方式對電子數據的書面形式問題若何處理呢?《電子貿易示范法》提出了一個方案。
《電子貿易示范法》是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1996年公布的。該法是針對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送具有法令意義的消息可能會因利用這種電文所碰到的法令妨礙或這種電文的法令效力及無效性的不確定性而遭到影響的環境,向立法者供給一套國際的法則,以申明如何去消弭此類法令妨礙。因而該法現實上是一部關于電子數據效力的法令軌制。
《電子貿易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式,這種方式安身于闡發保守的書面要求的目標和感化,以確定若何通過電子貿易手藝來達到這些目標或感化。
其具體做法是挑出版面形式要求中的根基感化,以其作為尺度,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尺度,即可同起著不異感化的響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劃一程度的法令承認。據此,《電子貿易示范法》在第6條中:如法令要求消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消息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對電子商務中書面的根基尺度,以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為界,這一法令上對電子數據的書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種等價功能上的要求。
2、書面、簽名、原件問題的處理
我認為《電子貿易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式以處理電子數據的書面形式問題在當前的手藝前提下是最佳的方式。就電子數據本身來看,不克不及將其視為等同于書面文件,由于兩者具有分歧的性質,這在前面已闡述過。但作為貿易買賣中所發生的合同的載體,電子數據與保守書面文件卻有著不異的功能,即兩者都是傳達了民商事主體的內在意義暗示。
對于保守的書面文件在作為合同形式時所起的感化,如:供給文件供大師能夠閱讀;可復制以便每一當事方均控制一份同數據副本;文件在長時間內能夠連結不變;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等,電子數據在作為電子合同載體時,在需要的手藝保障下,同樣可以或許起到這些感化,而且其靠得住程度和速度比保守的書面文件還可能更高。因而,電子數據在電子商務中,作為買賣各方當事人的實在意義暗示,該當具有與書面文件劃一的法令效力,不克不及僅因其不是采用保守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蔑視。在我國《合同法》中第11條如許: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羅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無形地表示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法》的這一,我國有些人認為該條已明白將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等收集通信體例納入書面形式的范圍,付與其法令效力。這一點界現行立法中處于領先地位。也有些人認為這現實上已付與了電子合同與保守合同劃一的法令效力。而筆者認為這只是在其時特定下對《合同法》的一種折中。相對來說《中華人民國電子簽名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商定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由于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認其法令效力。”這個現實上從反面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以立法的形式對其法令效力進行了必定。疇前面的闡述我們可知電子數據本身與書面文件是不克不及等同的,兩者只是在作為合同載體時具有不異的功能。
所以我們在付與電子數據與保守書面形式劃一的法令效力時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國的《合同法》卻在現實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屬無形非紙質的電子合同歸入到無形的紙質的書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簽名、原件等這些書面的問題就無決,這恰是《電子貿易示范法公布指南》中提到的環境:雖然有的國度就電子貿易的某些方面公布了具體,但仍然沒有全面涉及電子貿易的立法。這種環境可能使人們無法精確地把握并非以保守的書面文件形式供給的消息的法令性質和無效性。
在法令意義上,對于書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種條理的,書面形式只是此中的最低條理,別的還有與書面慎密聯系的手名,以及原件的保留與提交等內容。純真的書面形式,并不克不及起到證明法令現實的感化。只要將當事人的簽名,以及書面原件等規范歸并在一路,才能較完整地達到法令規范的要求。一般的書面形式,即不附加簽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對文件內容持久保留的感化。
所以我們通過功能等同法付與電子數據的與保守書面形式劃一的法令效力,不該混同于更為嚴酷的一些要求,如經簽訂的文書、經簽訂的原件等,可是對于電子簽名環境下具有不異的法令效力。在合同買賣中,人們對合同載體的書面形式要求,常常是與其他前提相連系的,比好像時要求簽名和原件形式。因此我們處理電子數據的書面問題時還必需處理與之慎密聯系的簽名與原件問題。只要如斯才能明白地確定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完整法令效力。在保守的書面合同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名或蓋印能夠證明其身份,并確認其本人在締約時與合同的內容相聯系關系。所以,簽章是合同生效的需要前提,它對合同當事人的意義暗示具無力。而簽章的概念是與紙張的利用親近相連的,在以電子數據作為合同載體的環境下,由當事人在合同上親筆簽名或加蓋章章是不成能的。
為此,手藝專家們設想了一種稱為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手藝以實現電子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電子簽名的利用者持有以電子數據暗碼暗示的密鑰,他能夠在電子商務中,操縱密鑰對發送的電子數據進行加密,構成數碼形式的字母、數目字或其他符號的值,附著在被加密的電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該電子文件的特征。若是有第三人對電子文件進行,但他并不曉得發送方的私家密鑰,那么在文件發生改變時,電子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分歧的文件獲得的是分歧的電子簽名數碼值。
因而,電子簽名可以或許客觀地分辨簽訂者的身份,并證明該簽訂者與其所簽訂的消息內容相聯系關系,并且還可以或許分辨經簽訂的消息內容能否曾被。電子簽名的這些感化與保守的親筆簽名的次要感化相等同,所以電子簽名也可享受與親筆簽名劃一程度的法令承認。經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等同于經簽訂的文書。
處理了電子數據書面、簽名的問題,采用同樣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問題也就不難處理。
原件的感化次要在憑證方面,它可以或許證件所記實的內容充實完整且從未被改動。而電子數據作為人們不克不及間接意義的物質,它必需通過必然的體例,如在電腦顯示屏顯示或經打印機打印出來,才能為人們所,但此時人們所看到的,應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電子簽名的手藝后,電子數據同樣可以或許確保其所記實的原始數據充實完整且從未被改動,這與原件在法令上所起的次要感化相分歧,因而,從此種意義上說,經簽訂的電子數據,合適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令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F實上在《中華人民國電子簽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條明白: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白簽名人承認此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發送、領受或者儲存的消息。這一點在立法的角度處理了原件與與簽名的關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如許來說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從原有法令系統的“功能等同”仍是《中華人民國電子簽名法》“明白指出”,均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做出了分析、明白簡直認。
3、電子數據法令效力簡直認
綜上,我們能夠對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作一個分析的、明白簡直認。
(1)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實在意義暗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劃一的法令效力,不克不及僅因其不是采用保守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蔑視。
(2)顛末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需要的手藝保障下,合適保守法令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訂的文書和經簽訂的原件劃一的法令效力。
(3)在任何法令訴訟中,電子數據具有與其他保守形式不異的可接管性,不由于其是電子數據的形式而不被接管或影響其力。
(4)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令效力、無效性和可施行性,只需其符律的其他一些,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保守書面合統一樣的法令效力。
跟著電子商務進一步成長,電子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的手段在貿易買賣中的利用正在敏捷增加。對電子商務中電子數據法令效力簡直認,對于規范電子商務,連結其高效性,其平安性具有不成輕忽的法令意義。
手藝的變化成長永久不會竣事,在當今時代更是日新月異。也許當前一些新手藝的呈現能化解此刻所具有的法令妨礙,大概呈現現有法令所不克不及籠蓋的問題,但在一般環境下只能、也必需采用本文的方式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作出確定,因只要如許才能現有法令系統的完整性和不變性,又能使律跟著科技的前進而前進?傊獜脑蟹钕到y和新增專業法令兩方面電子數據的法令效力。(來歷:比特網 編選:中國電子商務研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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