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計算機網絡論文發表了互聯網金融+PPP模式研討,互聯網金融處在高速變化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和管理運營經驗,在基礎項目的建設和運作上可發揮更加靈活的作用。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金融進行融合創新不僅可以擴展業務,還可以進一步提升互聯網金融普惠功能,獲得政策支持。
摘要:引入互聯網金融,提出“眾籌+PPP”和“P2P+PPP”兩種模式,為有效開拓PPP項目資金來源提供一個開放創新的思路和現實可行的方案,可供PPP模式推進過程中借鑒和進一步探索。
關鍵詞:計算機網絡論文,PPP,互聯網金融,眾籌,P2P
一、經濟新常態下的PPP模式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防控政府債務風險,國務院、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自2014年中期開始大力推進PPP模式,密集出臺了多項與PPP相關的指導意見和操作辦法,PPP模式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目前全國各省推出的PPP項目大約1800多個,總投資達人民幣3.4萬億元,政企合作的大幕逐漸拉開。在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城鎮化和市場化提速,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顯現的形勢下,推進PPP模式意義重大:一是有利于解決巨額地方債務問題。目前地方政府存量負債約30萬億—40萬億元,債務壓力巨大。推廣PPP模式有利于完善財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從以往單一年度的“預算收支管理”逐步轉向強化中長期財政規劃和“資產負債管理”,有利于控制政府性債務,緩解財政壓力。二是有利于籌集建設資金。新型城鎮化建設加速推進所需資金龐大,據財政部測算,預計2020年城鎮化率達到60%,由此帶來的投資需求約達42萬億元。而隨著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受到約束、土地財政難以為繼、預算限制日益緊張、銀行壓縮項目貸款等問題集中出現,地方政府在保障基建投資方面捉襟見肘。實施PPP模式能夠拓寬融資渠道,盤活社會存量資本,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三是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PPP模式結合了政府和社會資源的優勢,有助于引入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同時,有利于公共部門強化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市場意識,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和經營者轉變為項目的戰略規劃者、市場監管者、關系協調者和公共利益維護者。因此,PPP模式不僅是微觀層面的操作模式升級,更是宏觀層面的體制機制變革,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抓手[1]。
二、互聯網金融與PPP結合的優勢
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金融進行融合創新并通過底層改造形成的新型金融生態。目前,以資金供求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匹配正在逐步融入傳統金融業務的核心。與傳統融資模式相比,互聯網金融借助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優勢,構建開放透明的信息平臺,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在直接融資、信用評估、數據處理、平臺傳播等方面具有強大的競爭力。將互聯網金融納入PPP模式,是完善政府服務功能,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推進城市建設和管理創新的一種有效措施,具有巨大的優勢和發展潛力。主要體現在:一是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互聯網金融具有實時交互性、開放性、個性化、智能化、信息高速傳播等優勢,能不斷挖掘和激發各類個性化的需求,并可提供傳統金融無法實現的更優質、更快捷的服務。PPP與互聯網金融相結合,資金供求雙方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一方面無傳統中介,可避免網點運營成本和壟斷利潤,另一方面客戶可打破時空約束,在開放的平臺上匹配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投資門檻,實現碎片化理財。因此,借助互聯網金融可有效引入社會資本,整合民眾的閑散投資,降低交易成本和PPP綜合融資成本,減輕政府債務負擔。二是有利于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政府職能轉變。例如,互聯網金融可與政府合作搭建云計算平臺,進行大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分析,提高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同時,互聯網金融的介入使得信息的傳播更加高效與透明,有利于PPP項目中政府的監管和民眾的監督,培養市場信用體系和政府信用體系,幫助政府轉變職能,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和社會事務的包攬。三是有利于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互聯網企業通過PPP項目與政府開展合作,借助自身公開透明、面向公眾、快捷便利的優勢在公共政策上發揮社會化功能,不僅可以擴展業務,營造企業形象,拓寬私人部門發展空間,還可以進一步提升互聯網金融普惠功能,獲得政策支持,降低參與公共領域項目的門檻,在良好的投資環境下,不斷激發企業活力和創新力。
三、互聯網金融與PPP項目結合的具體模式
互聯網金融本質是一種直接融資模式,其優勢在于通過互聯網技術將融資中的風險直接在投融資雙方進行分配,提高融資效率并減少風險的集中度[2]。目前來看,互聯網金融中與PPP相結合最可行模式是P2P和眾籌,通過P2P可實現低成本債務融資,通過眾籌可從私人部門籌集股權資本。
(一)“P2P+PPP”(5P)模式
(1)模式架構。“P2P+PPP”可簡稱為“5P”模式,是通過互聯網P2P平臺促使PPP項目與民間資本嫁接,具體而言就是充分發揮PPP模式運作規范、信息透明、風控嚴格、回報期長、收益穩定等優勢,針對PPP項目的社會資金缺口,通過P2P平臺設立固定收益類融資產品,吸引原來投資普通高風險P2P產品的民間資金進入,實現P2P與PPP模式的融合。從另一方面看,該模式也是P2P向PPP基礎資產端的垂直延伸,相對于傳統金融企業或單純的互聯網交易平臺,PPP項目運營公司結合互聯網金融進行融資,更能有效地管控風險并提供優質金融資產。將來隨著融資模式的進一步創新,P2P平臺可推進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以PPP項目未來收益權或特許經營權為保證進行融資,可實現更深層次的市場化[3]。(2)模式優點。P2P作為互聯網金融模式,先天具備與PPP結合的基因,“P2P+PPP”模式具有以下優點:一是創造性地解決政府融資問題。PPP的一個特點是高負債運行,一般債權資金占PPP項目公司總資產的比例接近70%。P2P可以在PPP項目的債權融資環節發揮特殊作用,搭建民間資本參與政府項目的橋梁,為投融資兩端提供傳統金融所不能及的低成本、高效率金融服務,形成政府項目融資的新出口。二是有效防控互聯網金融的風險。PPP項目來源于政府部門,真實性比P2P平臺的個人及小微企業借款更為可靠,具有相對較低的風險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這在魚龍混雜的P2P平臺中獨樹一幟,有利于開辟一條可持續的互聯網金融發展之路。三是能使民眾分享政府建設帶來的長期穩定投資收益。PPP項目在互聯網平臺融資,可使普通投資者獲得風險較低、收益穩定的投資機會。四是推動P2P行業發展壯大。在經濟新常態下,“互聯網+”成為各行業轉型的新途徑。2015年是PPP模式全面啟動的一年,P2P若能搭上PPP這條大船,打造“互聯網金融+政府項目”,可在行業垂直細分領域創造一種新的業態,進一步提升在金融領域的重要性和影響力。
(二)“眾籌+PPP”模式
(1)模式架構。眾籌是項目發起人通過網絡平臺向大眾籌集股權資金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眾籌+PPP”是在PPP項目資本金融資部分借助股權眾籌平臺引入社會資金,具體模式如下:一是PPP項目確立。政府公共部門對PPP項目進行立項,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和招標文件后,組織PPP項目招投標,評選出中標者并與其簽訂附融資期限條件的特許經營權協議。二是項目融資。中標單位就PPP項目成立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融資,政府給予項目公司一定的融資期限(如項目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融資,則特許經營權協議失效,政府重新組織招標)。項目公司向眾籌平臺申請發布融資項目,經眾籌平臺審核通過后融資項目上線。若項目在一定期限內達到融資目標則融資成功,項目公司收到融資資金(全部或分期支付)。三是項目建設。項目公司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建設過程中,項目公司需及時通過眾籌平臺向投資者披露項目進展及相關信息。四是項目移交及回報支付。項目完成后,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后運營。項目公司通過運營收益向投資者支付投資回報,使社會資本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2)模式優點。眾籌與PPP項目相結合的模式,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有效擴展融資渠道。眾籌融資的特點是具有較強的開放性,能充分調動“公民投資者”資金,有效改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匱乏與民間資本參與渠道不足之間的矛盾,提高融資效率,減少交易成本。二是可提高投資者的信任度。眾籌融資最重要的因素是信任度。PPP項目中,政府貫穿于規劃、開發和建設,并作為公私合營的一方投入部分資本金,一定程度上相當于“領投人”,對于投資者而言投資可信度增高。三是可促進PPP項目接受公眾監督。基于眾籌模式的融資需在融資結束后定期向投資者公布項目進展情況,有利于促使涉及民生的PPP項目信息透明化,提升公眾監督力度[4]。
四、互聯網金融與PPP模式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存在較多法律及監管障礙
當前國家大力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并于2015年7月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但是,目前對互聯網金融還未形成清晰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互聯網金融在現實發展中處于立法供給不足、監管思路不明的狀態。更為嚴重的是,部分互聯網金融創新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一定沖突,面臨非法集資、非法公開發行等法律風險,為了獲得生存空間只能游走于法律邊緣。具體到互聯網金融與PPP結合模式,存在以下法律及監管障礙:一是監管對互聯網金融融資額度的限制與PPP項目融資需求較大之間存在矛盾。PPP項目一般總投資金額巨大,需要引入的社會資本規模較大,而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向可能與此存在沖突,具體表現在:P2P方面,有消息稱P2P監管辦法草案規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臺的單筆借款不超過500萬元,借款余額不超過2000萬元。股權眾籌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但國際上一般也對籌集資金設置上限(例如美國JOBS法案規定,通過眾籌方式在12個月內累計融資額不超過100萬美元)。如果互聯網金融平臺融資金額受到監管限制,將難以滿足PPP項目的融資需求,兩者結合的意義也將受到影響。二是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部分業務行為面臨政策風險。從近期證監會對眾籌融資發布的有關監管文件(《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來看,監管機構明確表示,真正的股權眾籌是公募性質的融資,目前市場上很多以“股權眾籌”名義開展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于股權眾籌融資范圍。未經證券監管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這預示著未來股權眾籌可能實施“牌照審批”+“公開小額”的管理體制。由于PPP項目資金需求較大,在“小額公開”體制下將難以通過眾籌平臺融資,而如果采取互聯網私募股權融資方式,又不能公開發行且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的限制。
(二)PPP法律體系和運行模式還不完善
PPP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模式,還是政府與社會資本長達數十年的契約,運作涉及前期準備、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等一整套復雜的環節,項目周期長,牽涉面廣,需要國家出臺一套科學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其健康運行。此外,PPP模式中,政府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而社會資本追求的是經濟利益,二者之間存在差異。如果存在法律體系缺失或政府監管缺位,社會資本出于經濟利益最大化考慮可能影響產品或服務質量。當前,雖然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已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支持PPP模式的文件和規定,但畢竟不是國家層面的法律,相對來說效力等級較低,約束性不強。例如,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如何形成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還需要更明確清晰的法律界定。同時,由于PPP所面臨的風險相當復雜,對參與雙方均提出較高的專業化要求,政府需要尋找有較強運營服務的社會資本來合作,而通過P2P和股權眾籌吸收的社會資本,一般為民間小額投資,在專業性和服務能力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三)PPP項目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吸引力有待檢驗
目前我國社會資本參與PPP模式的熱情還不夠高,主要原因有:一是政府能否真正踐行契約精神,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利和投資收益,是投資者參與PPP項目的最大顧慮。二是PPP項目主要針對基礎設施和公共產品領域,一般屬于公益或半公益項目,投資不存在暴利機會,且一般地方政府對項目資金綜合成本有一定要求,從而可能使PPP項目的回報率受到限制,目前已運行的政府信用P2P項目給予投資者的收益多數位于8%-12%之間,在當前PPP發展不成熟的背景下,相較于社會資本所承擔的風險,這一收益水平并不具備很強的吸引力。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特別是股權眾籌投資者,一般對投資端有較高的收益率要求,如果PPP項目的回報率持續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參與的動力將逐步降低。
五、有關建議
(一)形成符合經濟金融新常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如何在法制框架下將互聯網金融業務規范化,是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既要控制行業整體風險,又要發揮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活力,因此,要注重把握好監管的力度和邊界。監管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厘清管理思路,以“明確定位、達標準入、鼓勵創新、嚴守底線、加強自律”作為監管原則,盡快制定符合互聯網金融發展規律的P2P及股權眾籌監管辦法,構建具有前瞻性和包容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及監管定位,一定要著眼于我國經濟金融新常態的要求,切忌僵化粗暴,避免采取一刀切的規定扼殺創新空間。針對互聯網金融與PPP項目結合問題,建議:一是對于P2P和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模式,監管不宜簡單規定單個項目融資上限,可結合融資項目的風險級別給予區別對待,例如,對于可提供較高評級的PPP項目,通過互聯網平臺融資的限額可放寬至10億元以內。二是對于股權眾籌的融資主體,建議不局限于小微企業,允許PPP項目公司也可作為融資方在眾籌平臺籌資。
(二)理順PPP模式的法律及政府監督管理體系
PPP模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激活社會資本,也可使政府以更高效率推進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同時,以互聯網金融為抓手,可以最大限度地動員社會資金參與PPP項目,實現政府、投資者和居民個人共同受益。要達到以上共贏效果,關鍵是要做到有效的過程監管和科學的風險分擔。一是建立統一規范的監管機制,政府不僅要從市場準入、成本與價格等方面進行監管,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運營、合同履約、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價,建立專家及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監管公平、公正、公開。建議可以先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PPP法,合理確定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合同框架、政府監管、社會資本參與及退出機制等。二是建立合理的風險共擔機制。PPP項目實施時間長,參與方多,風險錯綜復雜,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辨識項目建設及運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并合理分配給參與方共同分擔。在PPP與互聯網金融結合項目中,要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最佳風險分擔機制,既要保障政府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受損,又要保障社會資本的經濟利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合理匹配。
(三)采取創新手段提升項目回報率和吸引力
PPP項目要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需有合理的投資回報。對于大部分民生和公益項目,可以通過結構化創新和科學管理提升效率,獲得適當的經濟回報,真正成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項目。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參與PPP項目中,不應當僅僅定位于融資平臺,而要爭取成為綜合化的融資服務機構,積極參與項目的設計、開發,為項目開發提供顧問咨詢。為提升PPP項目回報率和吸引力,地方政府也應給予一定政策支持甚至補貼[5],例如,在稅費方面,對于可以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項目,可給予減免政策;在土地方面,以劃撥形式供應建設項目用地。當然,政府在提供優惠政策的同時,必須對PPP項目實施嚴格的合同管理,實施公開透明的監管措施,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契約精神,不斷探索完善PPP模式,增強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的信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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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雄.PPP模式如何吸引外部資金的思考[J].新金融,2015,(7):43-47.
[4]苗文龍,劉海二.互聯網眾籌融資、激勵機制與風險管理[J].金融監管研究,2014,(7):1-22.[5]鄒磊,徐策.健全完善PPP模式發揮好社會資本的作用[J].宏觀經濟管理,2015,(8):28-30.
推薦期刊:《河北法學》雜志社實行編委會領導下的主編負責制,編委會成員由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河北省法學會、河北省律師協會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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